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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章程

2022/07/16191 作者:佚名
导读: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缩写CECS)。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中国建设标协)。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缩写CECS)。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本协会经建设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 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 组组织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编制企业标准;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 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书籍、资料;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推荐等。 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兴办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及标准制订和实施有一定贡献者。 单位会员:

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 团体会员:

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单位或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 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 热心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分支机构或本协会申请;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或本协会分支机构申请;团体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申请。 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批准,并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待遇; 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文献资料;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研究问题、撰写文章、提出建议;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依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应与本协会保持日常联系;单位会员应与相应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个人会员应与有关的分支机构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申请退会应经相应分支机构同意后,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变更;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按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比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需要,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置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本协会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会员会费;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损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第六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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