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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家劳动总局(现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2月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暂行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1982年8月颁发。
主要内容:有关锅炉及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单位的审批、设计及制造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产品制造质量监督、专业安装单位的审批、检验员的考核、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及要求、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以及事故处理等。《细则》还规定: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原因而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逐级上报外,还应报告当地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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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需缴纳的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房产税。取得土地期间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契税.1、营业税:按全部销售收入的5.5计征营业税...
劳人锅(1982)6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劳锅字(1992)1号、劳部发(1995)264号关于修改
1992 1 6 [ 1992] 1 1982 [ 1982] 6 A P B P 9. 81 C P 2. 45 D P 1. 57 E1 P 0. 39 D 1 / E2 P 0. 1 t 120 2. 8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This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Win2PDF available at http://www.daneprairie.com. The unregistered version of Win2PDF is for evaluation or non-commercial use only.
法律知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 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2002 年 6月 26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 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 (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 ; (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 ; (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
上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都必须执行《条例》。《条例》主要内容有:总则、设计和制造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单位的机构和职权、事故处理等。《条例》提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扭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甩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2100433B
第十三条
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命,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单位予以纠正。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五)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件。
(六)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技术标准的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难。
第十七条
监察员必须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否则,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