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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GUILD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CCS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和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建设部和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设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四)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建设部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十五)完成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自愿结成的本行政区域工程监理行业协会。
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教学、科研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团体会员已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个人会员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制的《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人员的变更;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按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除外)。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三十日内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2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一、办公室
1、负责起草协会重要文件,编制协会工作计划,组织筹备协会会议;
2、负责制定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负责收发、传阅文件,负责档案管理、 保密工作等;
3、负责维护协会网站,定期发布施工企业有关信息;
4、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秘书处的人事劳资工作;
6、负责秘书处的党群、监察、工会等工作;
7、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及车辆日常管理;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会员联络部
1、负责发展会员及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会员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实施;
3、负责办理理事、常务理事增补或替换手续,负责收缴会费;
4、负责接待会员单位来访,保持与会员单位的联系,协助其解决问题;
5、负责各相关协会、团体间的联络、交流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产业协调部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负责起草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2、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国家和本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4、参与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布有关生产经营、市场分析等信息;
5、参与协调本行业价格争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参与拟订行业(企业)发展规划,对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进行前期论证;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国际合作部
1、组织本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和会员出国考察、进修、培训;
2、引进国外智力,负责聘请国外有关专家来华讲学,参与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和接待国外代表团的来访和交流;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科技开发部
1、负责中国建设监理行业协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评审工作;
2、负责监理行业新技术转化与推广工作;
3、负责组织国内外大型技术交流、研讨会等活动;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财务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
2、负责编制协会年度经费收支计划及决算;
3、负责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发放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负责办理差旅费、保险、医疗费等开支的审核报销;
4、负责报送各项税务、保险等报表;
5、负责对秘书处现有资产管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协会还真假有什么用,协会就是社会组织,主要是“民间”性质。
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有这个组织吗?????????????????????
不要相信这种协会,请大家注意,中国建筑工程协会和中国交通工程协会都是流氓协会,由同一班人操纵,以各种协议的培训班为诱饵,不断打电话诈骗广大工程师的钱!我身边已经有好几个朋友受骗。他们每年都会不厌其烦地...
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流行色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不锈钢分会;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合...
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第 (017)号文件 关于举办城市绿化和屋顶绿化建设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十一五计划 ;迎接奥运到来 ,建设绿色中国 ;更好 的推动园林与屋顶绿化事业的发展 ,我协会决定于 4月 20日 -22 日在上海举办 城市绿化和屋顶绿化建设研讨会 ;届时将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到会演讲 ,望各 单位派人参加. 复参会须知和回执表 : 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北京通达鸿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07 年 2 月 26 日 参会须知 主办单位:中国建设工程行业协会 承办单位:北京通达鸿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会议时间: 2007年 4月 20日-4 月 22日 会议地点:上海(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一、会议内容 1、我国城市绿化屋顶绿化建设的现状及新时期的发展方向; 2、生态景观理念和植物品种搭配的多样性在城市绿化的建设中的应用; 3、屋顶绿化建设生态城市中的地位应用; 4
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 经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Hangzhou Commercial Concret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企业,为维护共 同合法利益 而自愿组成, 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的全市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公德;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商品混 凝土行业发展; 维护行业、 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协调市场秩序和公 平竞争;沟通本行业与 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 理机关杭州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Ningbo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and Tendering&Bidding
英文名称缩写为:NAECT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业务的工程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事业和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研究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的理论、方针、政策,通过提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做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出台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管理政策及措施的参谋工作;
(二)通过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事业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的认知度,提高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三)通过咨询、沟通等多种途径,协助会员处理相关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了解会员执行国家及省市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情况,督促会员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六)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企业发展、业务拓展等技术、管理及经营信息服务;
(七)编辑、印发会刊及其它有关的教材和资料;
(八)举办与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业务相关的各层次培训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会员单位的人员素质;
(九)协助市建委做好有关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十)协助会员开拓监理与招投标咨询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咨询及合作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考察相关业务;
(十一)制定全市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
(十二)开展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探索行业发展方向;
(十三)通过咨询等方式为本行业提供服务;
(十四)开展本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评选工作,并协助做好全国和浙江省相关行业优秀企业和人员的申报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宁波市注册或外地进甬从事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业务的企业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或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作为单位会员的建设监理、招投标咨询企业须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和增补,应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替换人选,并填写常务理事登记表,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可开展工作,在下次理事会议予以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组织的审计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国环保协会接受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新闻办、国家环保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等一些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下,经中央编办机关服务局事业发展中心、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批准,国家工业和中国信息化部网站系统备案许可。
中国环保协会积极开展政府与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致力于国际与国内环境保护事业的文化交流﹑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并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技术咨询、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环境知识、举荐优秀人才等,为推动我国环境科学进步和环保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