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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国建筑教育协会建筑企业委员会(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建设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探讨总结符合我国建筑企业实际的人力资源有效开发的途径和学习型组织的特点。
(二)开展推广工作,交流、推广建筑企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创建学习型企业的理论和经验。
(三)开展评优活动,定期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进行评估。
(四)开展咨询服务,对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提供咨询。
(五)开展培训服务,重点围绕企业高端人力资源的开发、企业内训的课程规划和效果评估、学习型组织的理念、国家有关新政策、新标准、新规范等专题,举办专题研究、专业培训。
(六)开展有关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派的有关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为建筑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荐言献策。
(八)做好信息服务,支持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有关刊物的出版。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委托,建设教育团体(单位)加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可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发给会员证书,享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活动。
第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委员会报中国建设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交回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推退会。
第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负责制,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即是全体委员会的会员。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解决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负责。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中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即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使用情况;
(五)讨论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方可担任。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不能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的新的人选自然接替。需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程序选举确定。
第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按照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规定,80%留作专业委员会使用,20%上缴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第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和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须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动议,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需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其剩余财产,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全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自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该协会是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团体、机构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在教育部、建设部和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领导下,为全国建筑企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服务,是政府联系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桥梁,是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全国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专业培训工作咨询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为提高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高质量的建设人才,为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为行业的振兴与发展服务。
1.从建设事业实际出发,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2.对建设教育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向领导机关提供咨询建议。
3.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业务培训及咨询工作。
4.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估和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5.组织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探索建设职业教育改革的理论与方法。推动建设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6.组织研究建设行业主要职业的能力特征,组织编写能力培训教程和教材。
7.建立中国建设远程教育网,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远程的学历教育与适应性的培训。
8.编辑出版《中国建设教育》杂志,宣传党与国家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与政策、建设部中心工作,提供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信息,开展学术与经验交流。
9.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0.表彰并奖励在建设教育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本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1.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经济实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12.加强与国内各专业教育协会、建设部内各专业学协会、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共同发展的有效模式。
13.接受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关于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资格认证,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14.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已与德国、加拿大等国建立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
请问: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筑企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发的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在各省通用吗?
所谓这些机构发的证书在实际中基本没用,因为这些机构所发的证书大多都是交钱就给,还有模有样的可以在网上查询,大家可以想想,在一个你交钱就给你发证的他们自己网站上查询的证书有实际意义吗?自欺欺人!建议大家...
是全国通用的,就是协会的证没有建设局的证过硬,现在证件管理有点混乱。
没多大用处 建议考当地建委发的 叫岗位证书 求采纳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工教育专业委员会2007年度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4月16~20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工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2007年度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来自建设机械和电梯等行业的30家会员单位和培训定点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
1 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 建筑业企业集团综合实力 评价方案(试行) 2003年 4月 为了客观地反映我国建筑业企业集团 (以下简称企业集团) 的整 体状况和发展动态, 科学评价企业集团的综合实力, 促使企业集团明 确发展方向和赶超目标, 从而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在国家 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拟定本方案。 一、综合评价的对象和范围 参与企业集团综合实力评价的对象,是依据《公司法》建立、经 过省级(含副省级省辖市) 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 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以母公司为主体, 以资产为纽带的多个法人组成的经 济联合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至少 拥有 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合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内部包括: 企
理 事 长:刘杰
副理事长:朱光 王凤君 李守林 吴泽 沈元勤 陈曦 武佩牛 宫长义 姚德臣 黄秋宁
秘 书 长:王凤君(兼)
副秘书长:李奇 张晶 胡晓光 傅钰 赵研
协会设理事会和专业教育委员会,专业教育委员会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协会理事会由各专业教育委员会和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代表组成、是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任期四年,任务是通过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协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以及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决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日常的会务领导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任期四年,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集体领导,通过理事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办事机构。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研究咨询服务部和编辑指导部。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并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咨询服务部负责制定研究课题计划,开展咨询服务,举办事业和经济实体编辑指导部指导协会的刊物和编印书籍资料,并组织优秀论文评选工作。
协会下设八个专业教育委员会。各专业教育委员会的名称和服务面向如下:1、普通高等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类普通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建设类专业。2、成人高等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类成人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的建设类专业。3、普通中专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建设类专业。4、成人中专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或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建设类专业。5、技工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类技工学校。 6、职工培训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系统各行业的职工教育工作,下面按行业分六个专业组:建工、市政、房地产、公用、公交和建设机械。7、职业高中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类职业高中或职业高中的建设类专业。8、继续教育委员会,面向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委员会都有自己的工作条例和工作计划,每年召开年会和各种专业会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缩写为CACE。
第二条 本会是为全国建设教育服务的,由建设教育有关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的纽带和桥梁,具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国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建设事业实际出发,制定工作规划,开展学术研究,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二)对建设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并将研讨结果向领导机关反映或提出建议。
(三)接受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的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资格论证,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积极组织建设行业的各类培训及咨询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
(五)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估。
(六)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在会员单位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
(八)编辑出版建设教育刊物和资料。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建设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建设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表彰并奖励在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及为建设教育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和技术及其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团体会员,即单位会员,亦可根据需要吸收少量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作为本会理事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即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本会批准;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得本人意愿,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特邀为个人会员;
(四)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调查属实报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为办公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须经本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能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会须由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1、从建设事业实际出发,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开展学术理论研究,探索建设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2、对建设教育工作中共同关心的问题、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向领导机关提供咨询建议。
3、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建设教育改革试验、业务培训及咨询工作。
4、指导会员单位的研究、协作活动,指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开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估和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5、组织研究、介绍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经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探索建设职业教育改革的理论与方法。推动建设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6、组织研究建设行业主要职业的能力特征,组织编写能力培训教程和教材。
7、建立中国建设远程教育网,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远程的学历教育与适应性的培训。
8、编辑出版《中国建设教育》杂志,宣传党与国家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与政策、建设部中心工作,提供国内外建设教育的动态和信息,开展学术与经验交流。
9、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0、表彰并奖励在建设教育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本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1、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经济实体及其他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12、加强与国内各专业教育协会、建设部内各专业学协会、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共同发展的有效模式。
13、接受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关于教育、教学管理,质量评估,资格认证,证书管理,教材编写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14、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已与德国、加拿大等国建立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国建设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工作咨询、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为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建设教育事业服务。
协会共有四种定期刊物:
1、《高等建筑教育》;
2、《建设职业技术教育》;
3、《建设技校报》;
4、《建设职工教育》。
此外,职工培训教育委员会各专业级,普通中专教育委员会地区组有编印内部发行的不定期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