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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筑企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2022/07/1615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中国建筑教育协会建筑企业委员会(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建设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探讨总结符合我国建筑企业实际的人力资源有效开发的途径和学习型组织的特点。 (二)开展推广工作,交流、推广建筑企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创建学习型企业的理论和经验。 (三)开展评优活

第一条.中国建筑教育协会建筑企业委员会(教育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建设教育委员会领导下,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探讨总结符合我国建筑企业实际的人力资源有效开发的途径和学习型组织的特点。

(二)开展推广工作,交流、推广建筑企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创建学习型企业的理论和经验。

(三)开展评优活动,定期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进行评估。

(四)开展咨询服务,对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提供咨询。

(五)开展培训服务,重点围绕企业高端人力资源的开发、企业内训的课程规划和效果评估、学习型组织的理念、国家有关新政策、新标准、新规范等专题,举办专题研究、专业培训。

(六)开展有关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派的有关建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为建筑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荐言献策。

(八)做好信息服务,支持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有关刊物的出版。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团体(单位)会员。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委托,建设教育团体(单位)加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可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通过,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发给会员证书,享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活动。

第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委员会报中国建设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交回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推退会。

第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行为,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负责制,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即是全体委员会的会员。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解决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负责。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中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即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使用情况;

(五)讨论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方可担任。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不能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的新的人选自然接替。需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程序选举确定。

第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受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按照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规定,80%留作专业委员会使用,20%上缴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第十九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和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须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动议,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需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其剩余财产,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全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自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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