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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会长:张人为
会长:乔龙德
副会长:雷前治 孙向远 徐永模 陈国庆 叶向阳 孙铁石 宋志平 谭仲明 张 毅 郭文叁 王惠文 刘志江 姚 燕 周祖德 朱雷波 徐尧湘 姚季鑫 张志法 张毓强 邱兴祝 谢镇江 张才奎 王 刚 曹江林 叶德林 李新华 于兴敏 吴一岳 王福江 刘长发
秘 书 长:张东壮
党委书记:孙向远
副 书 记:叶向阳
中国水泥协会 China Cement Association |
·中国石材协会 China Stone Material Industry |
·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 China Aerated Concrete Association |
·中国石灰协会 China Lime Association |
·中国砂石协会 China Sand-Stone Association |
·中国复合材料业协会 China FRP Industrial Association |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China Bricks & Sanitary Ceramics Association |
·中国建筑砌块协会 China Building Block Association |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China Building & Sanitary Ceramics Association |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China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Glass Association |
·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 China Insulation & Energy Efficiency Materials |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China Cemen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
·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 China Fiber Glass Association |
·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 China Building Material Machinery Association |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 China Non-Metallic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Construction Society |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 China National Waterpro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
·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工业协会 China Friction & Seal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 |
·中国建材企业管理协会 China Building Materi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中国建材市场协会 China Building Material Market Association |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 China Building Material Industries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
·中国建材数量经济监理学会 Quantitative Economics and Audit Society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
2011年4月19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四届十一次理事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大会发来贺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领导和理事单位近300人参加了大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委派,原材料工业司司长陈燕海到会并致辞。
陈燕海对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建材工业实现转型升级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要把调整结构、推动建材行业转型升级作为联合会工作重点。要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为主攻方向,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加快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二是把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指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大新产品的开发,新材料的推广,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建材行业转型升级。三是把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四是要加强联合会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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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变更登记,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2016中国建筑材料展地址在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山庄路1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玉律村第六工业区55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新村11 希望以上回答能让你满意,望采纳。
l.围绕建材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反映会员和企业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4.加强与国外同业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
6.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对代管协会实施管理,主要是:指导代管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国家经贸委提出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建议及代管协会机构改革变更等事宜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查处代管协会违法、违纪行为;审批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等;
7.管理直属(挂靠)事业单位,负责直属(挂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审批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等;
8.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英文译名China Building Material Council。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建材行业与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
(四)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有关工作。
(六)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代管协会实施管理。
主要是:指导代管协会依据其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监督代管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对代管协会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的建议及代管协会机构改革变更等事宜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代管协会的人事管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查处代管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审批代管协会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等。
(七)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财务、资产管理的监督,审批工作人员临时出国等其它事项。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建材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节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团出席方能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超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超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驻会),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材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六)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可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事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划拨的行政、事业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本会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缴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或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9月6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推动墙体材料转型升级
三个目标:一是以发展节能、优质、绿色、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发展的基本目标,全面提升新型墙体材料的整体水平。二是以发展轻质、高强、节土、利废的多元功能合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作为提升效能和价值的发展目标,全面提升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价值和资源利用价值。三是以发展满足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作为适应市场新的需求的发展目标,全面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组合、部件组装、集成直至房屋装配成型的发展与进步的趋势。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副会长孙向远视察中复神鹰
9月5日上午,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副会长孙向远、中国建材集团公司总经理姚燕等领导视察了中复神鹰碳纤维公司。鹰游集团董事长张国良陪同孙会长一行参观了碳纤维生产现场,详细汇报了目前公司碳纤维的生产情况、市场前景及项目规划。
理事长 孙铁石: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先后在原国家建材局、现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工作。现任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理事长。
秘书长 徐洛屹:男,汉族,中共党员,教授级高工。1983年7月毕业于东南大学(原南京工学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专业,在(国家)建材情报所长期从事软课题研究、技术咨询工作。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德国汉堡技术大学进修;1995年受德国Alsterbeton混凝土公司的邀请,在该公司的中心实验室从事混凝土性能的试验和研究工作。1996年年底回国后,负责和参加了十几项较大研究课题和项目,包括1999年参加的亚洲开发银行“促进中国节能墙体材料发展”的研究课题;2001年下半年主持参加了“中国墙体材料可持续发展技术途径”的研究课题;2003年负责承担科技部社会公益项目“墙体材料评价体系研究”;2009年负责承担科技部“建材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筛选与评估”课题;2010年主持承担科技部“建材行业减排技术方案及其机制研究”;发明了“混凝土试块整体模具”,并获得两项专利;主要出版物包括由建材出版社出版主编的《新型墙体材料手册》、《墙体材料手册》、《干粉砂浆应用指南》、《墙体材料评价体系》、《水泥生产工》、《建材工业利用废弃物技术标准体系》等;在《建筑材料学报》和德国《国际砖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了20多篇论文。现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原(国家)建材标准所)主任,《石膏建材》主编、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英文译名“Gypsum Association of China Building Materials Federation”,缩写为“GAC”。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石膏生产企业、科研、设计、高校、工程应用及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经济团体。本分会是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促进我国石膏建材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分会接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和行业间起相互沟通作用,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组织行业间的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石膏建材行业的发展。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技术进展和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及时向政府领导部门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反映本行业的问题和意见,并通过制定、贯彻行业标准、规范、行规、行约来加强行业管理。用法律手段反对不正当经营及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行业间及行业内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逐步改变目前本行业企业小而多、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逐步协助一些大的骨干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创名牌企业及名牌产品,扩大其规模效益。自然淘汰一些技术落后与质量低劣的产品,使本行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培训、咨询、转让、交流等活动,加强技术情报、市场信息的沟通。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向及技术热点,使企业尽快掌握石膏建材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
(六)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对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七)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和相关资料。
(八)承担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分会所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优惠获得本分会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分会工作做出批评、提出建议、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分会决议的义务;
(二) 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分会,并遵守本分会的工作规则;
(二) 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同意多数意见。
第十五条 本分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分会日常办事机构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人事部审查后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理事单位可在从事石膏建材工作并热心分会工作的人员中推荐一人代表本单位成为分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理事调离其代表的理事单位后,即不再作为理事,新理事人选可由原理事单位临时补充推荐,待任期满后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驻京)、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如审批新会员、组织召开每年一度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分会理事长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人事部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理事会批准产生。
分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人事部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
分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秘书长为在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分会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需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会费标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本届会员会费标准为:
副理事长单位会费不少于8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不少于2000元/年;
会员单位会费不少于800元/年;
个人会员会费不少于300元/年。
大学和地方省市相关行业协会,不论在分会担任何职务,会费均按照“会员单位”标准交纳。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石膏建材分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一)分会统一使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票据。会费使用民政部印发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议费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发监制的收据;其它费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监制的发票。
(二)分会应在每年年末报告当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按照财务一支笔的原则,分会由专人负责签字报销发票。
(四)按年度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上交会费和管理费。上交会费为分会当年会费总收入的20%;上交管理费为分会当年除会费以外的总收入(税后)的10%。
(五)不得以分会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含有连带经济责任的合同、协议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签订的,须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分会开展活动,若隐含连带责任,也须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
(六)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本分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分会公章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分会各部和个人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公章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秘书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分会内设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上级协会围绕行业与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承担调研组织工作。
(二)负责协会的宣传活动及协会主管刊物的管理。
(三)负责协会文件的制作。
(四)负责联系指导协调业务工作。
(五)负责协会发展会员,联系会员单位,会员入会登记、归档及印章管理工作。
(六)负责定期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报告活动情况。
1. 开展工作的文件、编辑出版的工作简讯、期刊、技术资料等须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
2. 按季度、年度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报送工作计划,按半年、年度报送工作总结。
3. 开展的重要活动,如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技术交流会、对外出访、对外交流、考察等,须事先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秘书处报告。
(七)上级部门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负责对协会会员进行标准、技术、管理方法、相关政策的培训。
(九)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为发挥国内石膏建材行业知名专家的作用,成立石膏建材分会专家委员会,为行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接受秘书处委托,负责为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提供发展规划问题的调研、负责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负责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负责对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协助企业组织产品宣传、参加相关展览会。
第七章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石膏建材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再经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24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批准起生效。2100433B
(一)在政府和行业间起相互沟通作用,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组织行业间的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石膏建材行业的发展。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行业技术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技术进展和发展规划以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及时向政府领导部门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反映本行业的问题和意见,并通过制定、贯彻行业标准、规范、行规、行约来加强行业管理。用法律手段反对不正当经营及竞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行业间及行业内的技术、经济合作,协调产销衔接和竞争中出现的问题。逐步改变目前本行业企业小而多、品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逐步协助一些大的骨干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创名牌企业及名牌产品,扩大其规模效益。自然淘汰一些技术落后与质量低劣的产品,使本行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开展各种技术服务、培训、咨询、转让、交流等活动,加强技术情报、市场信息的沟通。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最新发展动向及技术热点,使企业尽快掌握石膏建材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
(六)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树立行业典型、促进行业争先创优,形成行业勇于创新的氛围。向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推荐行业科技奖、行业革新奖,组织申报建材行业科技创新平台,推荐企业进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技成果评审鉴定等活动。
(七)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行间的联系与交流,开展对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组织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行业技术经济简讯和相关资料。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上级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