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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20年3月5日中国知网显示,《中国建筑防水》共出版文献7025篇 。
据2020年3月5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国建筑防水》共载文4822篇、基金论文量为165篇 。
《中国建筑防水》是全国性建材科技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等数据库收录 。
据2020年3月5日中国知网显示,《中国建筑防水》总被下载421914次、总被引9509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297、(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210 。
据2020年3月5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国建筑防水》被引量为8418次、下载量为89583次;据2017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该刊影响因子为0.45(建筑科学与技术刊均影响因子为0.65),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670种)中排第3747名 。
投稿指南
1、投稿该刊,请用Word文档格式(包括图表)发至该刊邮箱。
2、投稿请附第一作者的个人资料,包括性别、出生年份、最高学历、职务、职称、工作单位和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相关学术社团组织任职情况,其余作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城市与邮编。
3、该刊将在收到投稿3周内告知作者稿件录用结果,作者也可通过上述E-mail或该刊编辑部电话问询 。
1984年3月,《中国建筑防水材料》经原国家建材局批准创刊,为内部发行的季刊 。
1991年7月,经国家科委批准,《中国建筑防水材料》杂志由内部发行批准为中国国内外公开发行。
1996年,《中国建筑防水材料》由季刊改为双月刊,并从第2期起更名为《中国建筑防水》 。
2003年,该刊刊期由双月刊改为月刊 。
2010年,杂志由月刊改版为半月刊,全年24本杂志中,逢双月的上半月出版《中国建筑防水·屋面工程》专刊 。
2014年12月,该刊成为中国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一批认定学术期刊 。
一,德高,(,国内最早做防水涂料企业之一,主做干砂浆。 ) 二,雷邦仕,(国内最早防水涂料企业之一,中国家庭防水概念的制定者及倡导者,家庭防水领军品牌。) &nbs...
展览时间: 2016年7月5-7日 展览地点: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龙阳路2345号) 展览规模: 170000平方米(E1-E7 &...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口碑好,构建起我国建材工业技术先进、装备优良、产品配套、人才一流的新型建材、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干法水泥、浮法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玻璃纤维、民用复合材料、石英玻璃、绿色建材与...
主要栏目
《中国建筑防水》主要栏目有综述与专论、研究与应用、建筑接缝密封与防水、地铁与隧道防水、地下建筑防水、房屋建筑防水、道路与桥梁防水、水利与特殊构筑物防水、标准解读、工艺与设备、工程技术研究、检测技术、海外防水等 。
报道内容
《中国建筑防水》主要报道建筑防水材料生产、检测与应用技术,交流与探讨建筑防水设计与施工技术,分析建筑防水行业各领域发展现状与趋势,宣传建筑防水行业产业政策,传播建筑防水行业信息与动态 。
读者对象
《中国建筑防水》读者对象为从事新型建筑防水与屋面材料及其原材料和施工机具科研、生产、销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认证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 。
据2020年3月《中国建筑防水》官网显示,《中国建筑防水》第六届编委会有编委37人 。
职务 |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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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委 |
蔡昭昀 |
陈宝贵 |
陈汉东 |
邓超 |
樊细杨 |
高延继 |
葛兆 |
郭德友 |
韩丽莉 |
洪晓苗 |
胡骏 |
姜静波 |
蒋硕忠 |
孔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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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海 |
李卫国 |
柳志国 |
吕联亚 |
马林 |
马启元 |
蒙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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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慧 |
瞿建民 |
瞿培华 |
沈春林 |
田凤兰 |
王天 |
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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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著昆 |
徐建月 |
杨胜 |
叶林标 |
张道真 |
张勇 |
朱志远 |
|
朱祖熹 |
邹先华 |
—— |
职务 |
名单 |
主编 |
徐建月 |
编委会主任委员 |
朱冬青 |
编委会副主任委员 |
李承刚、苗燕、苏明、羡永彪、牛光全 |
欢迎订阅《中国建筑防水》
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全国性建材科技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原文收录期刊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建筑防水》杂志创刊于1984年,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中建材防水材料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共同主办,是我国建筑防水及屋面行业唯一公开发行的专业技术性刊物。
欢迎订阅《中国建筑防水》
《中国建筑防水》杂志创刊于1984年,是我国建筑防水及屋面行业唯一公开发行的专业技术性刊物。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32-1462/TU。主要报道国内外建筑防水行业现状、趋势及前景分析;建筑防水材料及主要原材料科研、生产、工艺设备、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走访科顺股份
4月7—8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2018年度第一次会长工作会在顺德召开,与会代表参观科顺股份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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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科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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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一行参观科顺股份总部
4月7日,作为东道主,科顺股份邀请各与会代表莅临公司总部进行参观考察。在科顺股份董事长陈伟忠的热情接待下,众人参观了科顺总部大楼及研发大楼。
凯伦建材董事长钱林弟(左)、东方雨虹董事长李卫国(中)、科顺股份董事长陈伟忠(右)合影
陈伟忠在交流中谈及,广东顺德,是一片全国瞩目的经济热土,孕育了不少国内外知名的上市企业。目前顺德正打造总部经济,鼓励本土企业扎根顺德,辐射全国。以顺德为核心总部的科顺股份,将乘着A股成功上市的东风,将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国内各大生产基地建设投产、着实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实现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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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长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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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中国建筑防水协会2018年度第一次会长工作会召开。会议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秘书长朱冬青主持。朱冬青秘书长做了题为《推动行业高质量高效益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并针对行业的未来发展提出四大发展战略建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坚持创新战略,引领行业绿色发展;推动行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希望骨干企业率先垂范。
会议决定,将于5月上海的中国国际防水展期间再次召开会长工作会,继续讨论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 缩写:CW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经营及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2、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鉴定、评估,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诊断和咨询。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3、组织和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开展QC成果活动,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四)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印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书籍,开办网站,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和经济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为会员企业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材。
(六)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行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产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成立,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走进社区,诊治渗漏”公益大讲堂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主办,中央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每年在全国各地举办近20场,《悦居》杂志作为支持媒体全程参与。
“诊治渗漏,悦居怡家”公益活动
《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主办,同时携手各地防水社团组织和拥有社会责任感、致力于家居防水解决方案的企业,为居室防水速递资讯、为住宅渗漏释疑解惑,服务于居室渗漏的诊治,让建筑防水悦居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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