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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探讨我国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根据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建议;
认真贯彻政府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
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工作;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本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奋和新材料;
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扶持出口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开发智力,培养人才。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推动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积极促进会员间的横向联合;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向社会推荐、宣传名、优、新产品,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
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的委托事项,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积极依据法律、法规兴办行业公益事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建筑钢结构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Steel 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CCS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国内外从事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脚手架、建筑门窗配套件、建筑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服务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国内外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行业改革中出现的难点和会员关心的热点,技术创新,市场动态,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组织本行业为建设事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
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4.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为企业沟通信息,传播现代科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积极扶持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5.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各类技术、管理培训班、研讨班,委托有关院校开设大、中专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6.监督会员依法经营,推动生产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对违犯协会章程和损坏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会员,经举报查实,本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7.协调行业企业生产规模,协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组织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保护行业安全。
8.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促进会员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组织本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采用必要的方式,抵制伪劣假冒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10.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11.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业杂志、技术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利用团体网站为行业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本团体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使用“中国建筑钢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 年12 月26 日9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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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市场服务,促进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加快企业转换机制,推动全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内蒙古建筑钢结构一章里面的钢结构制作里面包含一遍刷漆和人工除轻锈,如果采用喷砂除锈,钢结构里面的刷漆和除轻锈扣除可以按安装定额中的除锈、刷防锈漆相应定额子目费用扣除。如果采用喷砂除锈、刷防腐涂料应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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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中国建筑钢结构行业走向世界
2008年9月26日,整合了中建系统内钢结构优势资源的中建钢构挂牌成立。从一成立,中建钢构就被赋予钢结构\"国家队\"的使命,扛起引领中国建筑钢结构行业发展的大旗。为了扛好这面旗,十年来,中建钢构坚定不移地践行中建集团专业化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转型升级,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
贵州省钢结构协会,是社会团体。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结构图如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钢结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 ,缩写为 CSCS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自愿组成,是按照本章程开展行业活动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行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协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为目的。本协会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与钢结构行业有关的制造、施工、科研、设计、院校、使用等单位及钢材生产企业等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的联合与协调工作,加强新型钢结构制造业的建设,提高全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本协会自身建设,努力把本协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为建设强大的钢结构行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政部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受国资委委托代管本协会,本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 33 号(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有关钢结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协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的类别与条件
( 1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
( 2 )本协会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钢结构事业和推广应用高性能钢材有贡献的,在钢结构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 3 )外籍会员:在钢结构事业上有较大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展览、信息发布等活动;
( 3 )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考察、资质评审、成果评奖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资料;
( 4 )协助本协会研究解决在推广应用钢结构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等方面联合与协调问题
( 5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 2 )维护本行业、本协会合法权益;
( 3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 5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情况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 3 )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4 )决定终止事宜;
(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7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8 )制订行规行约和相关管理制度
(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确实因工作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派代表参加。连续二次无故缺席并不请假者,将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 1 、 3 、 5 、 6 、 7 、 8 、 9 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得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将提交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要求更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6 )在行业中威望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家、专家、学者。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代表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3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4 )提名聘任本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1 )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本协会有关业务工作和主持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 本协会建立会长联席会制度
会长联席会是协会高层领导对行业、协会工作导向、政策建议、自身建设的最高领导层,行使以下职责:
( 1 )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的事项;
( 2 )讨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 3 )审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 4 )审定聘任本协会顾问;
( 5 )研究讨论行业中重大事件和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决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 6 )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本协会顾问应是钢结构行业有影响的、资深的人士,为本协会作出过重要贡献,未在其他单位担任实职。顾问任期为四年,一般不超过两任。顾问受会长的委托,对行业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顾问不直接参加行政领导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1 )会费;
( 2 )捐赠;
( 3 )政府资助;
(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经济、技术活动重要依据,是各分支机构和全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凡是以协会、分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须提前报告并将执行情况汇报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10 月 29 日 中国钢结构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