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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电能供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
第二条本专委会是电能供热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内外电能供热行业生产商、服务商、设备集成商、科研机构、设计机构、高校、行业协会、投融资机构、新闻媒体等组成,政府相关部门参与,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惠”原则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二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专委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组织制定(修订)行业相关标准,建立完善产品及系统检测体系,实现设计、施工和应用的标准化;加快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化;开展市场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等提供决策依据及建议;搭建“交流共享、政企对接、合作共赢”服务平台,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专委会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会址设在北京市通州区绿地中央广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做好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授权的行业管理及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国家在电能供热领域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企业的合理诉求;
3、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电能供热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定等提供依据及建议;
4、组织制定电能供热行业相关标准,建立完善电能供热产品及系统检测体系;
5、组织行业企业开展相关技术推广应用交流,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引领电能供热企业做大做强。
6、推进政府购买电能供热服务的支持力度;
7、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专委会会员均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凡拥护本专委会工作规则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专委会的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证书的生产制造、研究、集成商、供应商等单位;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
三、长期从事电能供热工作,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
四、电能供热行业相关企业专业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专委会常务会议会授权专委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发给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证书,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本专委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并优先获取专委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专委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委会合法权益,遵守本专委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专委会工作,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本专委会组织机构实行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专委会工作。
本专委会会员年会负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专委会年会须有1/2以上的专委会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专委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常务委员会人员的任免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本专委会会员须遵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定期参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专委会年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专委会负责,在专委会闭会期间,行使专委会职权。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委员;
二、筹备召开专委会会员年会;
三、执行专委会会员年会的决议;
四、向专委会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委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议须有1/2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能供热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专委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为本专委会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年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专委会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专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专委会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专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专委会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电能供热专业委员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专委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委会领导班子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专委会会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专委会工作规则自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任委员
张斌教授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所总工程师
秘书长
刘志国
副秘书长
张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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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备成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城镇智慧供热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正>智慧供热系统在信息控制技术革命的大环境下诞生,并得以快速发展。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技术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为了给智慧供热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交流平台,哈尔滨工业大学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委托,筹建成立城镇智慧供热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城镇智慧供热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将建成由全国范围内区
关于筹备成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城镇智慧供热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智慧供热系统在信息控制技术革命的大环境下诞生,并得以快速发展。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技术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为了给智慧供热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交流平台,哈尔滨工业大学受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委托,筹建成立城镇智慧供热专业委员会。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英文:China Building Thermal Insulation Committee)。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施工安装的企业,相关科研、设计、检测企业,大专院校、相关团体以及关心建筑保温隔热事业的专业人士自愿加入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领导和监督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管理体制,促进技术进步,完善制度标准,加强市场推广,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建筑保温隔热行业整体素质,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建筑保温隔热专业技术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
(三)协助政府部门梳理行业标准规范,完善建筑保温隔热标准体系,制订修订相关标准;
(四)加强技术研究,促进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发展和进步,逐步形成成熟的技术体系;
(五)对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优秀企业和设计单位、开发商进行对接;
(六)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开展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参与或组织国际及国内展览会和技术考察等活动;
(八)建立会员信息联络网,编辑出版会刊、技术资料,建立网站,组织开展各种培训;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的建筑保温行业相关企业及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遵守本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设计、施工安装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相关团体以及专业人士,承认本工作规则,自愿申请参加,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并与其他会员单位和睦相处,经批准方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审核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备案,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并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五)诚信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专委会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委员会是常务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委员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委员人选,报常务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专委会工作,熟悉建筑保温隔热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工作规则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专家组,由在建筑保温隔热领域确有专长的专家担任,作为本会开展业务活动的指导和技术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顾问,为本会重大问题做决策参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刊物、网站经营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许文发:
教授、注册设备师
1966年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毕业
在呼伦贝尔盟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技术员、工长等职务
1978—1994年,考入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攻读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从助教到教授,先后任考研室主任助理、人事处长、副院长
1994年—2001年任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院长
现任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区域能源专业委员会 名誉主任
全国区域能源专业委员会 理事长
中国区域能源产业联盟 理事长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
北京中设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
住建部供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
承接国家、省部级、地方及企业等建筑节能相关科研课题,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等的编制服务;
按项目计划组织制定、修订和管理建筑保温隔热专业的协会标准;
组织会员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接受企业委托,协助编制企业标准。
外墙外保温系统: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外墙外保温系统、硬泡聚氨酯(PU)外墙外保温系统、酚醛泡沫板(PF)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系统、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等。
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保温材料、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硬泡聚氨酯材料(PU)、酚醛泡沫板(PF)、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钢丝网架聚苯板、保温装饰板、岩棉板、无机保温板;聚合物砂浆: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砂浆、界面砂浆、面砖勾缝料、面砖粘接砂浆、柔性耐水腻子;增强材料:玻璃纤维网格布、钢丝网、锚栓。
建筑构配件热工性能:节能砌块、空心砖、夹芯板、复合板等;轻钢结构、木结构、建筑外门、外窗、中空(真空)玻璃、膜结构、塑料遮阳制品、采光器具等。
建筑节能工程材料进场复检:保温材料、聚合物砂浆、增强材料。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墙体传热系数、建筑围护结构热桥、现场拉拔试验(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饰面砖粘结强度、外保温锚固件固力)。
产品检测及认证咨询服务 :保温材料及保温系统、建筑门窗等;
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建工建材产品质量认证;
中国建筑节能产品质量认证:围护结构节能产品认证;
绿色产品认证:保温材料产品、建筑涂料产品、用能系统设备产品等认证;
高性能建材认证:外保温体系产品、高性能保温材料认证;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包括标识申请、评价、碳足迹报告、耗能计算。
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设计及咨询、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农村建筑节能技术咨询、高性能建筑围护结构性能评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咨询、产品研发与应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