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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英文:China Building Thermal Insulation Committee)。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施工安装的企业,相关科研、设计、检测企业,大专院校、相关团体以及关心建筑保温隔热事业的专业人士自愿加入组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英文:China Building Thermal Insulation Committee)。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全国从事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施工安装的企业,相关科研、设计、检测企业,大专院校、相关团体以及关心建筑保温隔热事业的专业人士自愿加入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领导和监督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管理体制,促进技术进步,完善制度标准,加强市场推广,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建筑保温隔热行业整体素质,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建筑保温隔热专业技术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

(三)协助政府部门梳理行业标准规范,完善建筑保温隔热标准体系,制订修订相关标准;

(四)加强技术研究,促进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发展和进步,逐步形成成熟的技术体系;

(五)对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为优秀企业和设计单位、开发商进行对接;

(六)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开展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参与或组织国际及国内展览会和技术考察等活动;

(八)建立会员信息联络网,编辑出版会刊、技术资料,建立网站,组织开展各种培训;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的建筑保温行业相关企业及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遵守本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产品研发、生产制造、设计、施工安装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相关团体以及专业人士,承认本工作规则,自愿申请参加,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并与其他会员单位和睦相处,经批准方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九条 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审核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备案,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并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五)诚信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罢免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主任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专委会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委员会是常务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委员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委员人选,报常务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专委会工作,熟悉建筑保温隔热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工作规则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专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专家组,由在建筑保温隔热领域确有专长的专家担任,作为本会开展业务活动的指导和技术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顾问,为本会重大问题做决策参谋。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刊物、网站经营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在会费中列支。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六章 工作规则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保温隔热专业委员会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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