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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成立于 1984 年,原名“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为适应全国建筑机械租赁发展的形势,2005 年经建设部、民政部批准更名为“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基本信息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工作范围

·对全国施工企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经营、维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建设;

·受理用户对建筑机械设备质量、售后服务的投诉;

·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进行各种交流(包括经验、技术、信息以及国内外考察等);

·开展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定期开展全国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租赁优秀企业和优秀工作者的表彰活动;

·宣传、推广新机械、新机具、新技术;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并协助制订相关法规、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市场监管司(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筑机械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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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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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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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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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夯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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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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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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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协会领导

协会领导班子(第六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姚 兵

顾 问:于文藻

会 长:贾立才

副 会 长:谈培骏 高颂 张向中 李秀堂 唐业云 袁正

祁仁俊 单铁麟 戴利 程世龙 苏茂兵 史洪泉

秘 书 长:张燕娜

协会工作机构: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培训部、租赁信息部。

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41号富成大厦7058室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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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协会简介

协会会员单位:主体是全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同时有部分建筑机械维修企业、建筑机械生产厂家、大专院校学者、专家。目前正式注册的会员单位359家。全国 22 个省市、 8 个中央直属建设部门成立有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租赁)的相关协会组织,并与我会保持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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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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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文献

继往开来新一代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换届 继往开来新一代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换届

继往开来新一代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换届

格式:pdf

大小:676KB

页数: 2页

2015年8月13日~14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六届三次理事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七届一次理事会、“第十三届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设备管理优秀表彰大会”在江苏无锡召开。

继往开来新一代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换届 继往开来新一代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换届

继往开来新一代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换届

格式:pdf

大小:676KB

页数: 2页

2015年8月13日?14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六届三次理事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七届一次理事会、\"第十三届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设备管理优秀表彰大会\"在江苏无锡召开。六届三次理事会2015年8月13日晚,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召开了六届三次理事会。与会理事对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六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工作办法》(修改草案)及说明,《会费管理办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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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工作办法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英文名称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EIGC。

第二条本分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建筑业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研究和实践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分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国内外工程保险与担保经验交流,规范相关企业行为,大力组织开发、推行先进的工程保险与担保,为建筑业和保险业融合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分会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本分会的住所:西直门外金贸大厦。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理论,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则,组织编制工程保险与担保行业标准规范;

2、引导和推动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的实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在相关方面的诉求,向企业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精神;

3、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

4、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人员素质;

5、建立工程保险与担保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开展信息数据收集统计、信用评价等工作,推动行业管理;

6、编辑、出版期刊,加强网站建设,收集分析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科技成果;

7、发展同国外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8、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9、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建设工程保险担保领域发展的其他活动。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本分会的会员属于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章程;

(二)拥护本分会的工作办法;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四)在本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有关规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秘书长为本分会负责人,负责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收取会费。本分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2017年1月16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保险与担保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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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是由全国各地区、各系统从事混凝土生产与科研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性社团,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遵守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振兴行业服务,承担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重要人事事项和外事工作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批,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财务监督。

第四条 本分会办公地点设在沈阳,依托单位是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负责行业的科技进步的交流指导,组织行业培训,评优评奖,参观交流等活动。

大力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反映行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积极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并管理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库。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分会不吸收基层会员,只接收单位理事。本分会理事在各省(市)及系统的混凝土核心企事业单位中推举,被推举的单位选派一名代表出任理事。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代表性和先进性。本分会的理事单位,一定是本地区(系统)中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代表性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

(二)承认我分会管理办法,自愿加入我会,并经省(市)、系统的混凝土协会(没成立协会的省(市),由我会委托的组织)推荐。

第八条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并按其要求发展理事。理事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当地协会(或我会委托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理事证书。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分会的有关行业资料。

(三)接受本分会委托,代表本分会出席当地区的相关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并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分会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同意后交回理事证书。理事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罢免分会理事(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提出终止事宜,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不多于四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

每届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常务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依托单位提出常务理事替换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确认,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提出理事的吸收或除名意见,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七)提出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意见,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研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程序:本会会长人选由依托单位选派,最后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依托单位由会长扩大会议推荐,具体人选由依托单位选派,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然后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的人选由会长提名,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再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单位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经过审计,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代表大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或其认可的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三分之二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经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报中国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02年 9 月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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