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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理事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常务理事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工作会议
下属机构(常设)
办公室
评优、质量部
培训部
技术咨询部
下属机构(专业)
建筑设计专业委员会
市政设计专业委员会
工程勘察和岩土工作委员会
审图工作专业委员会
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
建筑环境与设备分会
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
园林和景观设计分会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宗旨。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实施行业自我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协会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搞好本市勘察设计评优工作。自2005年评优工作由政府转移到协会后,协会聘请了多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等活动。认真抓好行业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地质钻工,工程施工钻工等多项培训活动。建设健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良好信息服务。
协会出版《勘察设计》双月刊杂志,信息网站摘录信息800页左右,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积极办好咨询项目,开展设计保险,举办展览和建筑师论坛,接待来访人员等多项会员服务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勘察设计管理协会,英文名称:ChinaSurvey&DesignManagementAssociation(缩写:CSDMA)。
第二条本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实施行业自我管理,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勘察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助政府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协助会员单位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事故认定、参与行业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组织行业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发展同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组织国内企业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和转移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热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知名人士和相关的执业注册专业人士。
单位会员是持有国家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管理持有国家颁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企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地方、部门或行业的同业协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践行本团体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收取部分广告宣传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与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的区别?这两个协会谁是真的?求回答!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成立于1985年7月,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共有勘察设计单位会员497个、地方协会团体会员单位44个、部门行业协会团长体会员单位23个和协会分会、工...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注册的工程师属于执业资格,不是职称。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包括以下:(1)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4)注册化工工程师。 ...
质量体系也没规定必须有文控这个部门,体现的只能职能,放到哪个部门我个人认为没有问题,主要是这个工作必须满足体系要求,如文件的编制、评审、批准、再更新、再评审、标识、下发、作废、外来文件管理等工作必须满...
2016年4月19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勘察设计管理协会在名单中,谨防上当受骗。 2100433B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园林设计分会专栏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园林设计分会简介;《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完成;《汶川生态恢复规划》等系列支援汶川灾后重建规划成果初步完成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迁址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于2013年1月28日迁至新办公地点,现将新办公地址通知如下:通讯地址:100044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
据2020年11月1日中国知网显示,《中国勘察设计》出版文献共8166篇 。
据2020年11月1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国勘察设计》基金论文量为35篇、载文量为6298篇 。
据2020年11月1日中国知网显示,《中国勘察设计》总被下载496523次、总被引7531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231、(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108 。
据2020年11月1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中国勘察设计》被引量为7509次、下载量为95385次;据2018年中国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数据显示,《中国勘察设计》影响因子为0.45,在全部统计源期刊(6719种)中排第4090名 。
上海图书馆 |
《中国医院知识仓库》收录 |
《中国法律知识仓库》收录 |
|
中国知网 |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 |
中国建筑知识仓库(CUAD) |
|
万方数据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 |
中文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
|
维普数据 |
中国城市规划知识仓库(CCPD) |
中国工程科技期刊文献总库(B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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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参考资料 |
2003年,《中国勘察设计》获得建设部优秀期刊奖 。
1986年,《中国勘察设计》创刊,双月刊 。
1995年第4期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领导单位批准,《中国勘察设计》开始面向中国国内外公开发行 。
1999年,该刊刊期由双月刊改为月刊 。
2004年起,该刊页面尺寸改为29cm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2016年4月26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并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CECA。
第二条本团体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行业各方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三)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优秀工程项目评选,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八)积极发展同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组织国内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国内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持有国家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管理持有国家颁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企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以及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关联的其他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事业单位及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地方、部门或行业的同业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热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知名人士和相关的注册执业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践行本团体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2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