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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简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审判庭报来的密云县法院《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件情况报告》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如何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审法院将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列为被告并无不当。1983年7月,原告北京龙凤酒厂与牡丹江市西安区副食品商店签订了白酒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供货后,副食商店没有付款。1985年该店亏损,债务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牡丹江市西安区商业服务公司(即西安商业服务局)承担。但该公司也未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原告于1988年12月起诉到密云县法院。1989年4月经西安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区钢木门窗厂兼并商业服务公司下属的补胎厂,并承担该公司的一切债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被告变更为钢木门窗厂是正确的;原审法院依照原告申请,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如何实施,至今尚无具体规定。根据法理和法学界的一般看法,以及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规定,即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人民检察院也只能通过一定程序提出,由人民法院自己纠正。本案原审法院的作法并无不当,即使不当,被告也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及上诉程序解决。而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仅凭被告的一面之辞就向原审法院发出所谓“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毫无效力的。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第一,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与最高检察院协商,由最高检察院纠正牡丹江市西安区检察院的不当行为。第二,由原审法院将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退回,通知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市分行长安街办事处按原裁定继续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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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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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电话答复简介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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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 问 来源:建设工程 房产地产 发布时间: 2009-08-24 查看次数: 41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 记者问 本报记者 孙贤程 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 法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其中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 访。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重要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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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其中有 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 重要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因 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 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 出现了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郯城县水泥二厂诉江苏省淮阴县水泥厂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如何确定被告的复函简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124号《关于山东省郯城县水泥二厂诉江苏省淮阴水泥厂购销水泥熟料合同货款纠纷案,如何确定被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一九九0年十月十九日郯城县水泥二厂(下称水泥二厂)与淮阴县水泥厂(下称水泥厂)签订了购销水泥熟料合同。水泥二厂履行合同供货后,水泥厂以资金困难为由拒付尚欠的货款9万余元。水泥厂因无力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淮阴县支行(下称农行)的贷款,经淮阴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将水泥厂“现有全部财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给》农行的协议后,被农行变卖。我院认为,淮阴县物资局作为水泥厂的主管机关,在水泥厂终止时,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对水泥厂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将水泥厂变卖,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据此,应将其列为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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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诉江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物资调剂经销部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林地区物资总公司(以下称桂林公司)诉江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物资调剂经销部(以下称江西经销部)购销钢材合同纠纷案管辖权问题,江西经销部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该院受理本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作了书面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亦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向我院提交了书面报告。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购销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在广西北海市,由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当江西经销部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后,又要求桂林地区中院解除冻结、扣押措施,并明确表示对管辖异议仍然要上诉,同时亦未撤回书面上诉状的情况下,桂林地区中院不将案卷移送广西高院,而以江西经销部已放弃管辖权异议为由通知该部到庭应诉并作出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广西高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桂林地区中院[1993]经裁字第33号、第34号和[1993]桂地法经初裁字第35号、第36号民事裁定、[1993]桂地法经民初通字第2号通知以及[1993]桂地法经初判字第11号民事判决,将案件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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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简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关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与行政管理相对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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