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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和弘扬詹天佑先生爱国敬业、奋斗创新的精神,学会于1999年设立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詹天佑大奖),每年评选一次,旨在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带动和引领土木工程的创新发展。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的共同支持与指导下所设立的奖项 。
2015年8月20日—22日,为了使地铁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设备制造等技术人员尽快掌握并贯彻实施新规范,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在北京举办了新规范高级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了新规范编制修订的专家亲自授课,针对地铁设计及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工程实例进行讲解。培训特还增设研讨学习环节,学员可就具体条款的适用性、指标差异性等内容进行研讨 。
1912年,在广东、上海分别建立中华工程师会、中华工学会和路工同人共济会等学术团体。
1913年,中华工程师会、中华工学会和路工同人共济会在汉口合并,成立中华工程师会。
1915年,中华工程师会迁址北平,更名为中华工程师学会。
1918年,在美国的中国工程师建立中国工程学会。
1923年,中国工程学会迁址上海。
1931年,中华工程师学会与中国工程学会联合,于南京成立中国工程师学会,并确认1912年为创始年。
1936年,中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在杭州建立,成为中国工程师学会的专门学会并联合活动。
1953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在北京重新建立,并加入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
1958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体制调整,学会组织实行挂靠制;地方分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直接领导。
1958年至1966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挂靠建筑工程部。
1966年至1972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挂靠国家建委,因“文化大革命”,活动停止。
1972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75年至1984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挂靠铁道部。
1978年8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恢复活动。
1984年至2002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挂靠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及以后成立的建设部 。
国际合作
截至2018年6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共计加入了国际桥梁与结构工程协会(IABSE)、国际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学会(ISSMGE)、国际隧道与地下空间协会(ITA)、国际结构混凝土协会(FIB)、国际煤气联盟(IGU)、国际公共交通联合会(UITP)、国际地下空间联合研究会(ACUUS)七个国际学术组织,并与与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术团体签订双边合作协议 。
学术交流
2018年8月18-19日,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工程风险与保险研究分会主办的“第五届全国工程风险与保险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召开,会议结合中国地震及次生灾害、工程地质灾害、岩土及地下工程、生命线系统等面临的风险、保险、担保及工程管理实际,并围绕工程风险、保险与担保领域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
2018年9月16日至18日,由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参与主办的“第五届建筑科学与工程创新论坛”在大连召开,会议上28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了专题学术报告,涵盖了土木建筑工程、先进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复杂环境的前沿理论、精密试验、结构体系、应用技术等研究方向 。
2018年9月27至28日,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办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在天津召开,该届大会的主题是“智慧城市与土木工程”。该次会议针对智慧建造新技术和热点,主要探讨了涵盖智慧城市与土木工程八个方向的问题 。
研究开发
2016年3月10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标准与出版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的《大直径超长灌注桩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软土大面积深基坑无支撑支护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城市软土基坑与隧道工程对邻近建(构)筑物影响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城市软土基坑与隧道工程信息化施工安全监控技术指南》正式批准发布,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大直径超长灌注桩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CCES 01-2016)》共分为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设计;5施工;6质量检验。
《软土大面积深基坑无支撑支护设计与施工技术指南(CCES 02-2016)》共分为6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设计;5施工;6基坑开挖与监测。
《城市软土基坑与隧道工程信息化施工安全监控技术指南(CCES 04-2016)》共分7个章节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数据采集;4数据管理;5可视化;6数据分析;7信息化施工安全控制。
《城市软土基坑与隧道工程对邻近建(构)筑物影响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CCES 03-2016)》共分为7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建(构)筑物对附加变形承受能力的评价;5盾构隧道施工对环境影响的分析与控制;6基坑开挖对环境影响的分析与控制;7地下水降水对环境影响的分析与控制 。
学术期刊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在1954年创办了由郭沫若题写刊名的《土木工程学报》。学报为土木工程领域的综合性核心期刊,被美国《工程索引》(EI)、北京大学工业技术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等中国国内外多家权威机构作为核心期刊收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参与主办的其他科技期刊有《城市公共交通》、《岩土工程学报》、《施工技术》、《建筑结构》、《给水排水》、《地震工程学报》 。
《岩土工程学报》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确认为核心期刊,并被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工程索引EiCompendex数据库、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JST等收录 。
《施工技术》是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版、2004年版、2008年版、2011年版、2014年版)》来源期刊,并被CA美国化学文摘(2014)收录 。
《建筑结构》是中文核心期刊、建设部优秀科技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文摘》收录期刊 。
《给水排水》是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2017-2018年度)(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版、2004年版、2008年版、2011年版、2014年版)》来源期刊 。
《地震工程学报》主要报道地震工程学和地震科学研究与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与进展,该刊被被中国国内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数字化统期刊群、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CEPS 中文电子期刊服务等收录 。
学会主办或参与协办的期刊共计19个,其中《土木工程学报》(月刊)是学会独立创办的综合术期刊。另外还有12个期刊是与其他学会联合主办,具体名单如下:《现代隧道技术》、《城市道桥与防洪》、《城市公共交通》...
学会主办或参与协办的期刊共计19个,其中《土木工程学报》(月刊)是学会独立创办的综合术期刊。另外还有12个期刊是与其他学会联合主办,具体名单如下:《现代隧道技术》、《城市道桥与防洪》、《城市公共交通》...
找会长
2020年8月24日,民政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评估等级由4A级降为3A级。
职务 |
姓名 |
---|---|
理事长 |
郭允冲 |
副理事长 |
戴东昌、王祥明、张宗言、刘起涛、王俊、李宁、顾祥林、聂建国、徐征 |
秘书长 |
李明安 |
届次 |
职务 |
姓名 |
---|---|---|
第八届 |
理事长 |
谭庆琏 |
第九届 |
理事长 |
郭允冲 |
秘书长 |
刘士杰、李建钢(副) |
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学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执行机构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下辖机构
据2018年10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官网显示,学会设有8个工作委员会,19个专业分会 。
据2018年8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官网显示,学会有个人会员近10万 。
会员分类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境外会员。
入会条件
一、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须拥护学会章程,自愿加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学会学生会员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可转为普通会员。
二、学生会员
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成为学生会员。
三、荣誉会员
1、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2、担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的;
3、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的常务理事;
4、对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四、境外会员
凡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和会员条例,自愿加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居港澳台地区及中国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学会境外会员:
1、已取得工程师资格的;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
3、具有大学学历,从事土木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工程师的。
五、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退会说明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2、会员如有损害学会名誉、严重违反学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
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2、参加学会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3、维护学会合法权益;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学生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2、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3、在所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荣誉会员
1、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2、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3、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境外会员
权利:1、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2、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2、参加学会活动,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3、维护学会合法权益;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
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3、对学会组织或推荐的表彰奖励活动有推荐权;4、优先、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2、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3、协助学会开展各项活动;4、发展和管理本单位个人会员;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维护学会合法权益;7、按规定缴纳会费 。
业务范围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中国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和发行学术书籍、刊物、技术标准;
(四)开展国际及双边学术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八)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十)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学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形象标识是以蓝白渐变为主背景,左侧的会徽是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右侧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中文名和英文名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评 选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在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特设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优秀论文奖”。按照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奖项是本会学术论文的最高荣誉奖。 本奖每两年评选 和颁发一次。获奖者由本会颁发奖牌及奖金, 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公 布获奖者名单并通知获奖者所在单位。 有的获奖论文将被推荐到相关 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 本奖项奖金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 程科技发展基金提供。 第四条 优秀论文奖的论文评选范围是: 评奖年度前二年内在本 会及专业分会(含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含国际会议)发 表的论文;本会及专业分会主办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省级土建 学会评选的优秀论文; 团体会员单位评选的优秀论文; 以及本会会员 在其它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条 优秀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
1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 评 选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在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特设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优秀论文奖”。按照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奖项是本会学术论文的最高荣誉奖。 本奖每两年评选 和颁发一次。获奖者由本会颁发奖牌及奖金, 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公 布获奖者名单并通知获奖者所在单位。 有的获奖论文将被推荐到相关 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 本奖项奖金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 程科技发展基金提供。 第四条 优秀论文奖的论文评选范围是: 评奖年度前二年内在本 会及专业分会(含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含国际会议)发 表的论文;本会及专业分会主办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省级土建 学会评选的优秀论文; 团体会员单位评选的优秀论文; 以及本会会员 在其它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条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史》是第一部记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立与发展历程的专著。书中不但重点对学会的初创情况、发展过程、组织建设、学术交流、分支机构等专门介绍,还特别记录了记述学会重大活动情况的大事记、名人与学会发展的丰富资料和一些既有史料价值的历史照片。旨在反应学会在不同时期的活动概况及其载中国土木工程学界中发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著名的学术团体之一,仅以此书的编著出版,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成立95周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史》可供土木工程学界和科技界有关部门及工作者、个学会相关人员、大专院校师生阅读,也可作为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参考资料。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及会徽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第二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和发行学术书籍、刊物、技术标准;
(四)开展国际及双边学术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八)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十)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境外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
(一)普通会员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本会学生会员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可转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入会须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理事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推荐,报本会核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学生会员
(一)学生会员条件:
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
(二)入会程序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由所在学校(受教育工作委员会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在所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
(二)荣誉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2.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的;
3.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的常务理事;
4.对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三)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书。
(四)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境外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和会员条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境外会员:
1、已取得工程师资格的;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
3、具有大学学历,从事土木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工程师的。
(二)境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3.对学会组织或推荐的表彰奖励活动有推荐权;
4.优先、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4.发展和管理本单位个人会员;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
(一)普通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和管理;境外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由本会或本会理事会委托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等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会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会员。当选理事所在的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为理事单位代表,理事单位应是本会单位会员。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换届改选,理事更新不应少于1/3;50岁及以下理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1/3;新增选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及五至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会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处,办事机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中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的机构,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2年6月15日经本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7月27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宅分会”)第三届委员会会议在北京举办。原建设部副部长谭庆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长张玉平、副秘书长王薇等领导参加了本次会议。
经全体与会代表公开投票,选举中国建设科技集团原副总裁张军担任本届住宅分会主任,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陈昌新担任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
上届住宅分会常务副主任高拯在工作汇报中透露,自2003年开始,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的评选中增加了优秀住宅小区项目,至2014年住宅分会共推荐24个优秀住宅小区参加大奖评选,其中2008年至2014年累计推荐13个项目,并全部获得大奖。第二届委员会自2008年6月在青岛成立以来,累计有135个项目经推荐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其中包括9个保障房项目;同时,还有73个项目成为单项奖或表彰项目获得者。
多年来,在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过程中,住宅分会各专家对创建示范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过程指导,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科学管理,切实提高了项目的各项水平,打造出多个“全国优秀示范小区”。苏州“天辰花园”、珠海“格力广场”、嘉兴“文星花园”等示范小区最后都荣获詹天佑大奖。
此外,住宅分会还把每年一度的获奖小区技术交流会打造成总结和交流先进经验的重要平台,在上海召开的“2014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技术交流暨提高保障房建设质量水平现场会”,重点交流了提高保障房总体建设质量水平的经验,是历年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一次交流会。
第三届住宅分会主任张军在介绍工作计划时表示,新一届委员会将在总会领导下,始终坚持既定的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以推进“四节一环保”为中心,一手抓“评优”,一手抓“创优”,在“指导”二字上下功夫,积极开展住宅科技发展工作,推动我国住宅建设综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未来,住宅分会将围绕保障性住房、住宅工业化、养老住宅和绿色建筑等行业热切关注的问题,组织行业中有实力的单位和知名专家,开展行业技术交流,宣传、普及、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拟于下半年在北京举办优秀试点小区实用技术交流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推广普及成熟适用技术,促进行业间的互联互通,推动行业科技水平的提升。”据张军介绍,住宅分会还将选择地方政府支持、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积极性高、规划设计条件较好的项目,多方合作共同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目前力争每年发展3~4个创优项目。根据专家队伍和技术服务能力的发展情况,逐年适量增加‘示范小区’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