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及会徽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第二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学科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和发行学术书籍、刊物、技术标准;
(四)开展国际及双边学术组织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开展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七)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八)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十)举荐科技人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和境外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
(一)普通会员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水平)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工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
3.本会学生会员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可转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入会须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理事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推荐,报本会核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学生会员
(一)学生会员条件:
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
(二)入会程序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由所在学校(受教育工作委员会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在所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
(二)荣誉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的;
2.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的;
3.认真履行理事职责的常务理事;
4.对学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
(三)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书。
(四)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境外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和会员条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境外会员:
1、已取得工程师资格的;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
3、具有大学学历,从事土木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工程师的。
(二)境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3.对学会组织或推荐的表彰奖励活动有推荐权;
4.优先、优惠获得学会提供的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4.发展和管理本单位个人会员;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7.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
(一)普通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和管理;境外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单位会员由本会或本会理事会委托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单位会员等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会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会员。当选理事所在的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为理事单位代表,理事单位应是本会单位会员。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本会名誉职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换届改选,理事更新不应少于1/3;50岁及以下理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1/3;新增选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及五至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会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处,办事机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与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中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的机构,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2年6月15日经本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