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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检协会所开展的业务工作按业务类别分别由以下工作委员会具体运做与实施:
· 行业管理工作委员会
· 规范标准与检验技术工作委员会
· 审查与认证工作委员会
· 人员资质考核工作委员会
· 信息工作委员会
· 培训教育工作委员会
· 交流合作工作委员会
第四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
林树青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1 |
宋继红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2 |
王忠敏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3 |
辛 军 |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
4 |
宋绪鲜 |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5 |
钱夏夷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
6 |
陈学东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压力容器检验站 |
7 |
郑 炯 |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
8 |
张延年 |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
9 |
倪新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10 |
舒文华 |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沈 钢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1 |
麦 年 |
北京捷安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2 |
胡庆安 |
中国人民解放军锅炉与特种设备监测总站 |
3 |
杨念慈 |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4 |
白立东 |
内蒙古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
5 |
王 俊 |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
6 |
齐 杰 |
吉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7 |
李存刚 |
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
8 |
韩树新 |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
9 |
张元榕 |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院 |
10 |
胡 智 |
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 |
11 |
何远山 |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12 |
宋崇民 |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科学检测院 |
13 |
杨笑峰 |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
14 |
陈翠梅 |
中钢武汉安环院特种设备检验有限公司 |
15 |
梁广炽 |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
16 |
庞小利 |
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
17 |
张绍旺 |
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
18 |
葛升群 |
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
1 |
陈鸰志 |
北京市朝阳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
2 |
李 勇 |
丰台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
3 |
王永红 |
天津诚信达金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4 |
陈庆林 |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测院 |
5 |
李振华 |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所 |
6 |
米 骏 |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 |
7 |
苏忠明 |
山西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
8 |
刘建敏 |
大同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
9 |
韩林生 |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 |
10 |
郭魁文 |
抚顺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
11 |
曹永江 |
鞍山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
12 |
蒲建国 |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
13 |
王朝前 |
锦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
14 |
刘 岩 |
沈阳铁路局沈阳特种设备检测所 |
15 |
游占明 |
吉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16 |
米泽学 |
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17 |
李力新 |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
18 |
吴亚滨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
19 |
张陇平 |
上海市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
20 |
张克南 |
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 |
21 |
梁 华 |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
22 |
孙小伟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 |
23 |
张 俊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 |
24 |
陈则来 |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
25 |
王 荣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 |
26 |
肖世猛 |
化学工业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27 |
丁守宝 |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28 |
王 健 |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
29 |
王恩和 |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
30 |
李远超 |
安徽省三兴检测中心 |
31 |
董健飞 |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
32 |
黄志斌 |
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
33 |
程秋平 |
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
34 |
冯 杰 |
济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
35 |
郎丰海 |
潍坊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
36 |
苗均珂 |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
37 |
王加水 |
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 |
38 |
庞振平 |
南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
39 |
金进良 |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
40 |
刘遵义 |
河南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
41 |
蔡昌全 |
武汉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
42 |
陈有武 |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 |
43 |
陈曙光 |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
44 |
袁湘民 |
岳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 |
45 |
周国富 |
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
46 |
王伟雄 |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
47 |
杨树斌 |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顺德分院 |
48 |
钟永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
49 |
陈海雄 |
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
50 |
王 刚 |
兵器工业西南压力容器检测站 |
51 |
曹 晋 |
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 |
52 |
张应杰 |
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
53 |
罗布次仁 |
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所 |
54 |
邹建华 |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
55 |
刘升科 |
西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
56 |
刘纯青 |
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 |
57 |
吴立辉 |
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
58 |
左 弘 |
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
秘书长:沈钢 |
联系电话: |
|
全面负责包括科技、信息在内的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
||
副秘书长:姜国锋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鉴定评审、人员培训等工作。 |
||
副秘书长:谢昀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事、财务、外事、内部管理等工作。 |
||
副秘书长:陈泽华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协会之窗”及华东六省一市的协会相关工作。 |
||
秘书长助理:裴永(女) |
联系电话: |
|
主要负责人员考核、证书管理等工作。 |
主要职责
中国特检协会成立十几年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局)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了大量政府交办的政务工作,诸如:
· 对相关单位与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包括: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换证的鉴定评审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核准与换证的鉴定评审工作
-无损检测专项服务单位资格核准与换证的鉴定评审工作
· 对相关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和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与中国特检协会合署办公,对相关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人员进行资质考核。主要包括:
-对全国无损检测()高级人员的资质考核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师与高级检验师)的资质考核
· 各类相关法规、标准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近年来,中国特检协会参与了大量的相关法规、标准的起草或修订工作。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性文件、《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无损检测(JB4730)》、《液化气体汽车/铁路罐车在役检验规则》、《液化气体汽车/铁路罐车检验站条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等等。
中国特检协会自成立以来,严格恪守既定的宗旨,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开展技术、学术和管理经验交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正规化建设,提高检验检测人员业务技术素质和检验工作质量,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同行的业务交流和友好往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经济发展时期,中国特检协会还将在完成政府授权、委托与交办的任务的同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扩大业务领域,为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厂家不断开拓市场、创造商机提供更为实际的服务。做为检验行业奉献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事业的一支奇葩,中国特检协会必将在新世纪曙光的晖映下艳丽绽放,熠熠生辉。
锅炉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2条;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
2021年新规,现在同一单位不可以既做检测又做检验,第三方企业也可以做检测了。
要做一个锅炉房改造的投资概算,新安装锅炉有一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这笔钱是应该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用)中列出计取.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序 号 设备名称及代码 检验周期 文件号 发文、实施时 间 备注 1 锅炉( 1000) 外部检验 一般每年一次。 《锅炉定期检 验规则》质技监 局锅发 [1999]2 02 号第 4条、 第 5条。 1999 年 9月 3 日发文;于 2 000 年 01月 0 1 日执行。 对于无法进行 内部检验的锅 炉,应该每三年 进行一次水压 试验。 内部检验 一般每 2年一次。 水压试验 一般每 6年一次。 2 压力 容器 (20 00) 固定式( 2100) 年度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 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TS G R0004-200 8第 125、128、 131条 2009.8.31 压力容器的定 期检验包括全 面检验和耐压 试验。 定 期 检 查 全面检 验 一般应当于投用后 3年内进 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定期 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 力容器的
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标准-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网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检验与评定》 编制说明 一、 标准工作简况 1. 目的和意义 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是一种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目前作为一种用以 替代汽车油箱盛装、贮存、供给燃料(液化天然气)的双层真空容器,可实现多 次重复充装。由于 LNG以其清洁、环保、高效等优点,成为广受亲睐的新能源, 因此, LNG气瓶的使用前景也越来越广阔。 LNG气瓶分为内胆、外壳两层,内胆用来储存低温液态( -162℃)的 LNG。 内胆外壁缠有多层绝热材料, 外壳主要用来与内胆形成夹层空间 (两层容器之间 的空间)和把内胆支撑起来的作用。 夹层(两层容器之间的空间) 被抽成高真空, 共同形成良好的绝热系统。 内胆设计有两级安全阀, 在超压时起到保护作用—— 超压时首先打开主安全阀, 其开启压力为 1.75MPa,副安全阀开启压力为 2.9MPa。 设定压力较主安全阀高,在主安全阀失灵或发生故障
四川省特检协会是由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特种设备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组成,依据法定程序和本章程规定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2号公告”批准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证书编号为TSZP51001-2016)
1、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技监大楼西七层
2、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
3、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企业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3层
4、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iTD9000数码防伪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6号楼3楼)2100433B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