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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线缆商会业务范围
(1)商会作为线缆行业的民间组织,在服从上级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商会自身的作用,为党和政府的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着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精神,积极参与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的调研、制订。
(2)为了让企业不偏离发展的方向,及时地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3)想方设法、策划多种形式推动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积极推进企业以诚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
(4)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向、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和融资等服务。
(5)利用现有的媒体资源,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商会会刊》、《电缆资讯》、《设备与材料》等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等信息服务。
(6)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协助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7)积极促进会员企业与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交流,通过民间渠道,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
(8)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讲座培训、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各项服务)。
(9)积极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与线缆相关的协会和组织加强沟通,为更多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本商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事先征求中华全国工商联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中国线缆商会的作用
商会组织的发展与规范化程度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一国经济竞争的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现代行业管理体制正在形成,商会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以其独特的影响力,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推动了各行业的发展,也正在改变着我国整个社会组织体系的结构,并影响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政府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政企分开、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行业协会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商会将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期、活跃期和提高期。关注商会组织的发展及对产业集群发展所起的作用与意义,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的社会组织架构,对于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它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但单个企业经常要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还面临着无序的竞争,这些都需要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商会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
2、能够弥补市场的缺陷。
市场不是万能的,其有效性经常遭到破坏,市场缺陷时有发生,而商会的出现可以弥补政府的经济职能无法弥补的市场缺陷,具体包括:
· 商会可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为,企业在市场中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商会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网络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市场、科技、人才需求等信息服务,以及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各种信息交流。
第二,商会可扶持经济实力弱小的会员企业,如提供技术支持和金融支持,使其迅速成长。
第三,通过制定行业规则,促进行业自律和市场的有序化与规范化。
第四,以会员总代表的身份,维护会员企业的整体权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线缆商会的筹建符合广大企业家的心愿,商会不仅为企业提供人脉网络、信息渠道、宣传窗口、提升企业知名度,而且更给予会员企业提供商机、融资服务等实质性的帮助。
中国线缆商会的成立势必对电缆行业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中国线缆商会筹建过程
中国线缆商会于2010年上半年,在远东控股集团、亨通集团、上上集团、中国电缆网等12家线缆企业共同发起,发起报告于2010年12月3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正式批复,同意开展中国线缆商会的筹建工作。
2008年3月22日津成线缆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商标的知名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
答:错误。截图三中,到截图二里面(按单芯相线截面积)选择定额子目,见下面;
好与不好,没有标准。后一种电线比前一种价格贵。后一种电缆比前一种电缆价格贵。
中国光电线缆
序号 姓 名 性别 职 务 公司名称 1 华纪平 男 名誉理事长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 2 韦乐平 男 科学技术委员会主 任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3 张 军 男 副总经理 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 4 赵丙镇 男 主任 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智能电网 ICT技 术中心 5 茹伟光 男 总工程师办公室经 理 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6 吴 娜 女 市场调研部主管 讯石信息咨询公司 7 刘 健 女 副总总程师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 8 李 峰 男 副所长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 9 陈光辉 男 副所长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 10 朱荣华 男 秘书长、主任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 信息产业部信息传输线质量监督检验中 11 孙小文 女 副秘书长 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光电线缆分会 12 张雁翔 男 总经理 长飞光纤光缆(上海)有
天诚线缆问答
第 1 页 共 11 页 上海天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诚综合布线问答 50题 商 务 类 1、请问贵公司综合布线产品的定位如何? 答:我司定位高档,产品的性能与质量完全媲美国外一流品牌,但价格优惠,服务一流。 我们的竞争策略: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与价格我们就比服务。 2、请问贵公司综合布线的优势有哪些方面? 答:(适用于走甲方时商务介绍) 一、 性能优越 --- 完全满足现在和将来的使用需要 1、天诚集团 20年的弱电传输产品研发、生产经验。 2、天诚布线的线缆、接插件全链路产品自主研发生产。 3、布线产品属标准化物理结构的无源产品,只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真材实料、保 障工艺水平, 即可生产出品质优良的产品,没有技术壁垒,国产品牌完全可以替 代进口。 4、天诚布线的样榜工程。 二、 质量优良 --- 无后顾之忧 1、天诚品牌,品质保障。 2、检测报告证书十分齐全— 5E
会长:房秋晨
副会长:王禾
副会长:于晓虹
副会长:辛修明
秘书长:张湘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郑学选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斌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孙子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汪文忠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晓华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谢彪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陈晓佳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 杨时榜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王禹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王贤茂
中国东方电气有限集团公司 黄伟
中地海外集团有限公司 纪为民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马力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贾志强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李谠
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徐国建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于志波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王彤宙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常永春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刘家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刘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马超钢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王一彤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卞家骏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徐向春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王宏前
中国大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王洪杰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王斌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窦皓
中国铁路总公司 黄弟福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余卫平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周强
中国进出口银行 孙平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殷延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党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总商会建材商会,简称“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建材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重庆市建材行业的企业和有关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表彰,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反映行业意见,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利益,搞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重庆市建材行业的规范和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建材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504室 。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促进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建材行业信息、技术交流活动和建材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切实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推进光彩事业,提倡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七) 建立网站,编印内刊,将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发送会员.
(八) 组织会员参加工商联(总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九)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工商联(总商会)委托交办的事项."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
企业会员:从事建材生产经营和与建材相关的合法企业单位;
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投资经营者、专家、学者、海外知名人士、与本行业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士;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经会长会议讨论、审查通过;
发给会员证和荣誉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对本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和荣誉牌,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第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下列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理事会;
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报工商联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后任职。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践行“三个代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建材行业,在建材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秘书长任期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完成会长会议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商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会长会议通过;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其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CHINCA)
第二条 会徽:六个“C”字母组成的轮型图案。
第三条 性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代表行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致力于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商务部、民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表达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共同意愿。向政府及其他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组织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企业及劳务人员合法利益。
(二)实施行业自律。制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业务和会员关系,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三)为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提供行业研究资料,协助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议,组织市场考察和开拓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的国际间合作。
(五)履行政府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联系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企业会员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或拥有对外工程类投资业绩,或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相关服务的相应资质;
(四)团体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企业和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
(五)联系会员为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业务有关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和批准的文件或对外工程类投资业绩证明;
(三)理事会授权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本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企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业务协调;
(五)向本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联系会员除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它权利、义务均与企业会员相同,其中团体会员不需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规范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研究决定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理事会或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可应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通过,并经民政部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并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审议通过常设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及有关行业发展重要意见;
(十)决定本会人事、财务、资产、服务管理原则;
(十一)制定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理事、副会长名额、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有开拓、创新意识,热心本行业的服务工作,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深资历和良好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商务部推荐,或由1/3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和理事当然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任期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再符合第二十四条的所规定的条件,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聘用;
(四)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常设机构的工作,受理会员投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八)、(十)、(十一)项职责,还负责: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做出涉及行业自律的具体制度安排;
(三)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研究决定开展涉及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并批准工作方案;
(四)批准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其它日常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议的成员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会议每年召开2-3次,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闭会期间执行日常工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常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决定本会日常业务开支计划;
(五)其它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按照专业、市场等类别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开展活动,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用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形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