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CHINCA)
第二条 会徽:六个“C”字母组成的轮型图案。
第三条 性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代表行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致力于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商务部、民政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表达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的共同意愿。向政府及其他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组织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代表本行业对外进行交涉,维护会员企业及劳务人员合法利益。
(二)实施行业自律。制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业务和会员关系,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三)为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信息、咨询、培训服务,提供行业研究资料,协助企业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议,组织市场考察和开拓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联系,促进行业的国际间合作。
(五)履行政府委托的、会员共同要求的及行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联系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企业会员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经营资格,或拥有对外工程类投资业绩,或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相关服务的相应资质;
(四)团体会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企业和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
(五)联系会员为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业务有关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和批准的文件或对外工程类投资业绩证明;
(三)理事会授权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本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企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业务协调;
(五)向本会反映业务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联系会员除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它权利、义务均与企业会员相同,其中团体会员不需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规范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研究决定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理事会或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可应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有表决权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通过,并经民政部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可连选连任,并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或主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确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八)审议通过常设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及有关行业发展重要意见;
(十)决定本会人事、财务、资产、服务管理原则;
(十一)制定下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理事、副会长名额、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有开拓、创新意识,热心本行业的服务工作,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本行业的利益;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深资历和良好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商务部推荐,或由1/3以上会员共同推荐,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和理事当然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任期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再符合第二十四条的所规定的条件,理事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商务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聘用;
(四)提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五)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会,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和常设机构的工作,受理会员投诉。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八)、(十)、(十一)项职责,还负责: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
(二)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做出涉及行业自律的具体制度安排;
(三)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研究决定开展涉及行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并批准工作方案;
(四)批准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其它日常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长会议的成员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会长会议每年召开2-3次,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闭会期间执行日常工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常设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常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决定本会日常业务开支计划;
(五)其它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按照专业、市场等类别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宗旨和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开展活动,人事、财务工作接受本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资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用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类投资及相关服务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商务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终止等情形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