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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集中收录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3200余家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概况和主要业务范围及产品。并按照行政区别的顺序进行了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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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成立于1988年03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办理经批准的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信托、存款、贷款和投资业务等。法定代表人:党五喜成立时间:1988-03-25注册...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工作总结精选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工作总结 2007年,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在中国科协、民政部和学会挂靠单位 -- 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关怀和支持下, 在以康义同志为理事长的学会第五 届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科协七大会议精 神,团结和组织有色金属工业战线上的广大科技工作者, 认真履行学会职责, 坚 持学会宗旨,努力发挥学会 "桥梁、纽带 "作用和学会在有色金属行业的科技组织 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任务,有 力地促进了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科技进步, 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 的贡献。 2007年学会活动计划召开学会工作会议1 1项,完成1 0项;国内学术活动 33项,已召开学术会议 28个, 12月下旬召开的会议有两个,有 3个会议没有 召开;计划进行国内在职教育 1项,实际进行了 5 项;参加国际会议 4项,完成 3项;出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研究报告
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研究报告 湘财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第一部分 行业分析 1 有色金属行业概述 1.1 前言 有色金属包括 64个品种(不包括合金),有色金属材料按密度、价格、储量、分布等 情况分为:轻有色金属: 密度小于 4.5/m3,如铝、钙、镁等及其合金。重有色金属: 密 度大于 4.5/m3,如铜、镍、铅、锌、锡、锑等。贵有色金属: 金、银和铂族元素及其合 金。半金属材料: 硅、硒、砷和硼等。稀有金属材料:稀有轻金属材料: 钛、铍、锂、 铷和铯等及其合金。稀有高熔点金属材料:钨、钼、钽、铌、锆和钒等及其合金。稀有分 散金属材料: 鎵、铟、铊和锗等。稀有放射性金属材料:镭、锕系元素等。 在所有有色金属材料中,其中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是铜、铝、铅、锌、锡、镍、 镁、锑、汞、钛等十大品种,他们被广泛应用于机械、建筑、电子、汽车、冶金、包装、 国防和高科技等重要部门,有色金属工业在国民经济发
协会办有《中国有色建设》和《简讯》两个刊物,同时与《中国有色金属报》合办有色金属建设专刊,报导有色金属建设行业改革发展情况。
2018年12月,民政部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违规开展2016年度、2017年度全国有色建设行业勘察系统、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奖和部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119081.48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9081.4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100433B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缩写为CAN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有色金属建设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政府、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技术、人才优势,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国家有关部委和工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服务标准等)并负责其实施监督、宣贯和认证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编辑发行会刊及简讯;组织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并协助开展有关商务活动。
(六)受委托参与行业内的招投标工作和建设产品价格调整的协调工作。
(七)组织本行业单位及个人执业资格的申报、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管理等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单位及个人各项执业资质、执业资格初审和评审工作。
(八)开展行业创新评优工作,组织行业优秀项目和优秀人物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向国家推荐有关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展有关咨询服务;组织施工工法总结、申报、评定和发布工作。
(九)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有关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国资委、民政部和工业协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制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有关科研、院校及学术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遵守行规公约和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补交所欠会费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行业分别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专业分别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业协会、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等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协会、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