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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组织章程

2022/07/16121 作者:佚名
导读: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缩写为CAN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有色金属建设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缩写为CAN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有色金属建设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政府、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技术、人才优势,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国家有关部委和工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服务标准等)并负责其实施监督、宣贯和认证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编辑发行会刊及简讯;组织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并协助开展有关商务活动。

(六)受委托参与行业内的招投标工作和建设产品价格调整的协调工作。

(七)组织本行业单位及个人执业资格的申报、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管理等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单位及个人各项执业资质、执业资格初审和评审工作。

(八)开展行业创新评优工作,组织行业优秀项目和优秀人物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向国家推荐有关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展有关咨询服务;组织施工工法总结、申报、评定和发布工作。

(九)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有关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国资委、民政部和工业协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制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有关科研、院校及学术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遵守行规公约和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补交所欠会费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行业分别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专业分别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业协会、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等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协会、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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