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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印发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A 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 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 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

3.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财政部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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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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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八条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十条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二节 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一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二条 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节 重 大 事 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六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节 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九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四)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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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印发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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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优质文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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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 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 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 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 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第五条 财务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简介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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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和时间等。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实施审计过程记录;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五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客观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工作底稿反映的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证据。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证、公证或者鉴定资料等;

(三)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逐事逐项编写,做到一事一稿。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应当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资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第十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索引号。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详细审阅审计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和复核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载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归类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法发〔1996〕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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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底稿作用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大量地编制或取得审计工作底稿,使得审计工作底稿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中最为普遍的专业工具,促进审计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中的作用如下:

⒈审计工作底稿是联结全部审计工作的纽带

审计工作经常由多个注册会计师进行,他们之间存在不同的分工协作。审计工作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测试程序和实现目标。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把不同人员的审计结果、不同阶段的审计结果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得各项工作都围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总体目标来进行。

2.审计工作底稿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它不但记录了审计证据本身的反映内容,而且记载了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的评价分析情况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这些审计证据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

⒊审计工作底稿是评价审计责任、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业绩的依据

评价审计责任通常是评价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所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据实发表意见,并把这些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上,那么在任何时候依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评价都有利于解脱或减除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的强弱、工作业绩的好坏表现在选择何种程序、有无科学的计划、专业判断是否恰当等方面。这些因素可以通过评价审计工作底稿来体现和衡量。

⒋审计工作底稿为审计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查提供了基础依据

开展审计质量控制通常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选择实施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换言之,审计工作底稿既可以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对象,又可以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依据。审计质量检查通常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其核心工作就是对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程度的检查。因此,离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质量检查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⒌审计工作底稿具有参考价值

由于审计工作有很密切的联系性和连续性,前一年度的审计情况经常可以作为后一个年度开展审计业务的参考、借鉴;另外,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也可以作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的参考、备查。这些参考、借鉴和备查作用往往是通过调阅审计工作底稿而得以实现的。因此,审计准则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要认真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妥善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建立与保管有关的保密、调阅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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