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以及对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的考虑,制定本准则。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基本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考虑的内容

第五条 服务机构可能制定和执行影响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在实体和运行上与被审计单位相分离。

如果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且被审计单位保留交易授权并履行受托责任,被审计单位可能有能力在自身内部执行有效的政策和程序。

如果服务机构执行被审计单位的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被审计单位可能认为有必要依赖服务机构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

在执行本条前款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了解下列事项:

(一)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性质;

(二)被审计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关系;

(三)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与服务机构相关系统的相互影响程度;

(四)与服务机构活动相关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包括对由服务机构处理的交易的控制,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识别和管理与使用服务机构相关的风险等;

(五)服务机构履行受托责任的能力和财务实力,包括服务机构经营失败对被审计单位可能造成的影响;

(六)用户手册和技术手册等反映的有关服务机构的信息;

(七)可获得的与服务机构信息系统相关的控制的信息。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或监管机构等第三方的报告,以获取服务机构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和运行有效性的信息。

如果拟利用服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如果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认为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不会影响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注册会计师不必再考虑本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以及第三章的规定。

第九条 如果认为服务机构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与审计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服务机构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影响,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条 如果了解的结果不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提请服务机构要求其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提供必要信息,或实地考察服务机构以获取信息。

如果拟实地考察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要求服务机构允许注册会计师获取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通过阅读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可能能够充分了解受服务机构影响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对受到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影响的认定,注册会计师也可能使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

如果使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承担特定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预期服务机构的控制运行有效,或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一)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服务机构活动的控制;

(二)获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出具的报告;

(三)实地考察服务机构并实施控制测试。

查看详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卡片注册

  • RF-35-HM
  • 红门
  • 13%
  • 红门科技广州分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式湿式注册(远传)冷水表

  • DN20 材质铜材质 公称压力1.0MPa
  • 13%
  • 广州市力盾贸易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式湿式注册(远传)热水表

  • DN32 材质铜材质 公称压力1.0MPa
  • 13%
  • 广州市力盾贸易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式湿式注册(远传)热水表

  • DN20 材质铜材质 公称压力1.0MPa
  • 13%
  • 广州市力盾贸易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旋翼式湿式注册(远传)热水表

  • DN25 材质铜材质 公称压力1.0MPa
  • 13%
  • 广州市凯师达阀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甲苯亚磺酸

  • kg
  • 广东2021年全年信息价
  • 水利工程
查看价格

甲苯亚磺酸

  • kg
  • 广东2020年全年信息价
  • 水利工程
查看价格

中国绿

  • 中国绿600×600×20
  • 云浮市罗定市2019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中国

  • 中国黑600×600×20
  • 云浮市罗定市2019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中国

  • 中国红600×600×20
  • 云浮市罗定市2019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认证/审计服务

  • 含认证审计软件
  • 1套
  • 3
  • 浪潮、宝德、联想、方正、长城、戴尔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9-30
查看价格

日志审计系统

  • 日志审计系统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22
查看价格

安全审计系统

  • 安全审计系统SAS NX3-1000C
  • 1套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0-14
查看价格

数据库审计系统

  • 标准1U设备,标配≥6个千兆电口,≥4个千兆光口, ≥3个审计DB服务审计系统采用独立硬件,审计数据存储空间≥1T. 审计系统审计事件每秒入库速度≥5000条/秒;日审计量≥8000万条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8-22
查看价格

日志审计系统(认证授权)

  • 增加50个审计对象授权
  • 1项
  • 1
  • 网御安全管理系统V3.0 Leadsec-RS-ADD-50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09
查看价格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以及对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

本准则所称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指为服务机构提供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对其内部控制的影响,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查看详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第三章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第十三条 在使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报告的性质和内容。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使用的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通常为下列两种类型之一:

(一)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报告;

(二)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和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报告,包括由服务机构管理层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作出的描述,以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的描述是否准确;

(二)为实现既定目标,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

(三)内部控制是否已得到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和运行有效性的报告,包括由服务机构管理层对服务机构内部控制作出的描述,以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的描述是否准确;

(二)为实现既定目标,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

(三)内部控制是否已得到执行;

(四)根据控制测试结果,内部控制的运行是否有效。

除了对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发表意见外,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在报告中说明所实施的控制测试及其结果。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通常对报告的使用作出限制,报告的使用者通常包括服务机构及其客户,以及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

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是指代表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工作的范围,并评价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有用性和适当性。

第十九条 尽管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报告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但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其作为服务机构控制运行有效性的证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和运行有效性的报告可以提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如果将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和运行有效性的报告作为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控制测试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认定有关,以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控制测试及其结果是否适当。

在考虑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控制测试及其结果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考虑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控制测试涵盖的期间,以及实施这些控制测试以来的时间间隔。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与审计相关的控制测试及其结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能提供有关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可能接受委托,实施对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有用的实质性程序。此类业务约定可能涉及实施由被审计单位及其注册会计师、服务机构及其注册会计师商定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使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查看详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文献

[优质文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优质文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优质文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3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 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 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 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 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第五条 财务

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科目考试的变化 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科目考试的变化

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科目考试的变化

格式:pdf

大小:8KB

页数: 未知

本文结合自身参加CPA《审计》科目考试的经历,从纸质模式与机考模式的层面,阐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科目考试的变化及应试技巧,从而为即将参加CPA《审计》科目的考生提供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简介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章 审计意见的形成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七条 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八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三)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四)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九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

(二)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

(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审计意见段;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

(二)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三)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第十四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一)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三)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二)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三)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接受委托,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省略本条第(二)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术语。

第十六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第十八条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准则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责任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制定本准则。

部分内容略。 2100433B

查看详情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016年12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八条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十条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二节 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一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二条 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节 重 大 事 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六条 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节 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九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四)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