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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技监大楼西七层
2、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食品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建材专业委员会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
3、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会员工作部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企业工作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3层
4、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iTD9000数码防伪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16号楼3楼)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Q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质量检验工作有关或从事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质量检验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求实、求专、求精、求新”精神,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努力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境外质量管理与检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确保和不断提高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和推进品牌建设,为我国质量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好服务,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和加强质量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升产品质量。
(四)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六)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和监理,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优秀典型企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产品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并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授权组织制定检验标准。
(八)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检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推荐或奖励质量检验领域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关心和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为质量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质量检验领域先进工作者。
(十一)承担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有关的单位或社团以及从事质量工作的有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多年质量检验或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监督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以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检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质检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验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技术基础工作,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同时还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的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它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开展质量评估,利用各种媒体和措施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传递质检信任,引导质量消费,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贯彻“专注质量,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和监理,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名优企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组织对专用质量检验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的开发、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在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检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
十、承办主管部门有关司(局)临时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A:北京市场协会古玩行业分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91号 B:古玩中国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路和华威北里的交叉口附近 C:京港澳台古玩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路和华威北里的交叉口附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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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为周铁农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白立忱同志(全国政协副主席)、顾秀莲同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理事长为张纲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工程师),秘书长为柯振权同志。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共16名,具体为田世宏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武津生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司长)、谢军同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方向同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世远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司副司长)、刘洪生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副司长)、沙南生同志(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高玉潮同志(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黄序和同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钟群鹏同志(中国工程院院士)、庞国芳同志(中国工程院院士)、杨学桐同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于旭波同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袁洁同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柯振权同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张军同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6个,具体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常务理事127名。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工作部、企业工作部、网络部、检验工作部、学术工作部、培训工作部、鉴定工作部、执业资格管理部、人事部等部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还成立了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电子电器专业委员会、食品专业委员会、建材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防伪溯源物流管理服务中心(原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数码防伪物流管理服务中心)、中国质量网管理委员会等内设工作机构,并有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研究中心、中检协(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中检协联合(北京)质量检验咨询有限公司等业务合作工作机构。
单位全称: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单位简称:质检协会
官网名称:中国质量网
职能简介:宣传贯彻市场监督领域的质量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质量和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标准研究、制定和技术开发,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切实发挥“质量检验,客观公正,服务企业,引导消费”的社会监督作用,抓好质量提升;精业笃行,扶优治劣,充分利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检院(所)和重点国家级质检中心与相关质检机构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技术机构会员单位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质量诚信主题(专题)宣传活动,对“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进行调查汇总和展示公告,推广防伪溯源和质量诚信验证等技术应用;组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和评审,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开展检验、鉴定、监理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树立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和质量诚信标杆,推广质量工作优秀示范的先进经验;承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和有关政府部门(机构)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简介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简介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是全国质量检验机构及质量检验工作者和全国质量监督工作者组织的质量专业社团组织, 主 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目前拥有包括国家级质检中心、 行业和地方质检机构等各级质量检验机 构团体会员 500多家,企业团体会员 3000多家,个人会员 20000余名,这些质量检验技术机构会员和企业会员及 个人会员遍及国家各部门和全国各地。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名誉理事长为周铁农同志(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 长)、白立忱同志(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顾秀莲同志(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共 16 名,具体为田世宏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 司司长)、武津生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司长)、谢军同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 任)、方向同志(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质检机构团体会员总名录地址,2016.1.13
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 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 新疆昌吉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阿克苏地区质量与计量检测所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新疆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草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国家低温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内燃机发电机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机械工业凿岩机械气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甘肃省轴承质量监督检验站 国家石油钻采炼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冶金重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橡胶密封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电力电容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Q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质量检验工作有关或从事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质量检验机构、企业及用户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求实、求专、求精、求新”精神,引导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发展壮大和行业自律;努力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促进与境外质量管理与检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社会监督,督促和引导企业确保和不断提高质量水平、质量信誉和推进品牌建设,为我国质量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好服务,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维护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委托,实施国家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
(三)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企业做好质量基础工作,督促企业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和加强质量信用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确保和提升产品质量。
(四)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承担产品质量申诉处理、质量纠纷调解、质量法律咨询、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工作,承担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技术性管理工作及其他工作,承办企业及有关单位委托的新产品投产和技术成果的鉴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五)开展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评审,开展质量评估和推广质量保险业务,利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宣传和普及质量知识和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为企业、用户和消费者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六)贯彻“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方针,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以及工程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的检验、鉴定和监理,以检验数据为依据,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优秀典型企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组织开展质量检验技术、仪器设备、产品设施和质量检验标准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并组织对其进行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授权组织制定检验标准。
(八)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质检机构及相应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促进质检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九)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推荐或奖励质量检验领域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关心和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为质量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为本团体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质量检验领域先进工作者。
(十一)承担与质量检验相关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有一定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机构、重视质量和质量检验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与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监督有关的单位或社团以及从事质量工作的有关单位。
(五)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多年质量检验或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重视质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领导人和从事质量工作的工作人员;
从事质量检验技术、质量管理监督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开发,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团体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可以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首席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建设或招标投标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协会有关业务顾问参加。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设计工程协会是由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2016年6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八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工程设计协会在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