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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镇的发展目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建筑学名词》第二版。 2100433B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当用一幅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这就是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提出划定城市规划区的可行方案和建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进行研究论...
此概念指标选择地区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植物三种)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综合物种指数为单向物种指数的平均值。单向物种指数=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具体参考:生态园...
规划总平面图定义
规划总平面图 1.2 规划总平面图 1.2.1 图示方法 将新建建筑物四周一定范周内的原有和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连同其周围的 地形地物状况,用水平投影方法和相应的图例所画出的图样, 称为建筑总平面图 (或称总平面布置图 ),简称为总平面图或总图。总平面图表示出新建房屋的平面 形状、位置、朝向及与周围地形、地物的关系等。总平面图是新建房屋定位、施 工放线、土方施工及有关专业管线布置和施工总平面布置的依据。 1.2.2 图示特点 1、总平面图因包括的地方范围较大,所以绘制时都用较小的比例,如 1:2000、1:1000、1:500 等。 2、总平面图上标注的尺寸,一律以米为单位。 3、由于比例较小, 总平面图上的内容一般按图例绘制, 所以总图中使用的 图例符号较多。常用图例符号如表 1—2 所示。在较复杂的总平面图中,若用到 一些“国标”没有规定的图例,必须在图中另加说明。 表 1-2 常用
监理规划定稿版
XX 地块项目 监 理 规 划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审 批 人: 审批日期: 有限公司 监理规划报审(批)表 工程名称: 编 号: 致 公司总师室 : 我 项目监理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和建设单 位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还有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的工程监理的义务范围;通过认真了解施工图和结合以往工程的施工经验,按照国家 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完成了上海花木社区 C000601编制单元 4-15 地块项目监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现报公司总师室审批。 项目监理部: 总 监: 日 期: 审核(批准)意见: 公 司: 总工程师: 日 期: 1 目 录 目 录 ...........................................................
北极镇总体规划
《北极镇总体规划》是北极镇城镇发展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镇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凡因城镇建设需要而编制的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均应该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一、规划期限:近期2016-2020年,为期5年;远期2020-2030年。
二、规划区范围:本次规划区范围与北极镇镇域行政范围一致,总面积66.7平方公里。
三、规划用地范围:本次规划用地北至八甲堡(北极镇中心小学)以北,南至上黄畔村,西至北极塬塬边沟壑区,东至七甲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86k㎡。
四、规划原则:立足于北极镇镇区位特点和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及城乡发展的实际,科学预测未来,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北极镇地域特色,形成个性突出、特色鲜明、文化浓厚、动态弹性的北极塬特色小城乡。
附件1:北极镇规划区界定图(点击图片看高清)
附件2:北极镇镇区空间结构规划图
附件3:北极镇镇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附件4:北极镇镇区三线规划图
新民镇总体规划
为贯彻《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彬县新民镇总体规划》,落实近期城市建设目标,实施政府规划管理职能,引导并控制土地开发建设,特制定《新民重点示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划是核心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文件,凡在本规划规定范围内的拆建、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均应服从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本规划经由新民镇人民政府报彬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解释权属新民镇规划主管部门。
一、规划年限:近期2016-2020年,为期5年;远期2020-2030年。
二、规划人口:近期规划到2020年,镇区人口5.9万人;远期规划到2030年,镇区人口9万人。
三、建设规模:近期镇区建设用地规模648公顷,人均建筑面积116平方米。远期镇区建设用地规模1199公顷,人均建筑面积133平方米。
四、规划范围:镇区范围20.24平方公里。
附件1:新民镇域经济区位分析图
附件2:新民镇镇区用地现状图
附件3:新民镇镇区用地规划图
附件4:镇域空间结构规划图
附件5:镇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来源:彬州传媒工作室,版权归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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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2014年村庄规划、镇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示范名单,其中,我省眉山市洪雅县柳江镇总体规划被列为全国镇规划示范。
洪雅县柳江镇总体规划作为全国镇规划示范,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亮点:一是规划定位精准。总规将柳江镇定位为“大峨眉”国际旅游区重要旅游目的地,川西首席温泉、养生、休闲度假特色旅游小镇。二是空间布局合理,四至界限明确。规划布局为“一心、一带、两区”,空间增长边界东西分别至山边,北至水新寺接花溪镇,南至姜湾,规划范围4.5平方公里。三是强调文化生态保护。规划以保护柳江镇历史文化、山水自然环境为前提,注重塑造传统吊脚楼、曾家园等建筑特色,突出新老镇区之间空间形态良好呼应和两河四岸六坝优美山水自然环境,保持开敞景观界面和视觉廊道。四是突出自身个性特色。结合柳江雅女文化、林场文化、码头文化、乡绅文化、宗教文化,以求寿为亮点,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旅游和度假产品为特色,打造游客向往的、青睐的国际旅游度假胜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 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核实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
第三十条 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留市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制镇镇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建制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第四十二条 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破坏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占用、损坏建制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损坏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