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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避税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高炉散放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或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制定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一是废金属,指用轻薄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属的灰渣、溶液和无器件提纯金属和生产的其他产品,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是废旧造纸料,指以破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三是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四是其它。
上述范围可谓是很宽松,给企业带来避税良机。企业为达到避税目的,需努力做到两个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挂上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官方认可。此二者乃避税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放弃避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减免税的好处。如某企业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取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导致更大损失;又比如,为了使产品得到官方认可,花去太多的成本,也得不偿失。
税务工作者在对综合利用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的突破点就在于该企业所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是否真正是利用“三废”生产出来的,是否产品中含有“三废”经过处理后的有效成份,同时对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必须查实。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对“三废”加工利用工艺,但最后生产时,时用时不用,其产品只是有其名无其实,这是税务工作者值得注意的一个重要环节。 2100433B
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新个税法下的个税避税方法:1、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
1 排水:将废机油收集到集油池除水后,置于炼油锅内,升温到70~80℃后停止加热,让其静置24小时左右,将表面的明水排尽,然后缓慢升温到120℃(当油温接近100℃时,要慢慢加热,防止油沸腾溢出),使...
电石废渣制水泥在国内已有众多成熟的企业,如:吉林化工厂、天津化工厂、贵州有机化工总厂、山西省化工厂等,有的在70年代就建成工业规模装置,专有一条水泥生产线消化电石废渣。如吉化公司采用浓缩池将渣浆浓度由...
三税法北宋盐法。自乾兴、天圣以来,西北兵费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按太宗雍熙法给券,以茶盐偿之。后来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谓之三税。此法视西北军费盈虚而时罢时续。
第一章 法际整合与打破法学学科矩阵
一、事件整体性与法学知识割裂
二、民商法、税法与刑法之交集
三、合同法与税法之法际整合
四、法际整合中的刑法协调:以偷税罪为分析视角
第二章 契约自由与反避税
一、契约自由成为税收规避的可能工具
二、当形式背离实质时:避税行为
三、反避税司法实践:对自由的谨慎干涉
四、“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尴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五、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反思:效率与自由
六、出路:类型化下的避税行为
七、结论
第三章 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的兼容并蓄
一、问题的导入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为合同法所独有
三、税法上应确立第三人代为履行
四、税收法定主义和契约自由之耦合
五、结论
第四章 经济的实然与法律的应然相分离
一、有效合同:税法当然介入
二、无效合同:税法有条件介入
三、可撤销合同:税法介入取决于合同的最终效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税法的介入亦待定
五、特殊行为的税法处理
六、结论
第五章 合同变动的税法适用
一、合同变动与税法变动
二、合同变更的税法评释:以三个法条为中心
三、合同转让的税法评论:以九个发函为对象
四、合同终止与税法
五、合同的双重变动
六、结论
第六章 情事变更与税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税法如何应对情事变更
三、融通中的情事变更与税法
四、情事变更涉税的困惑
五、结论
第七章 合同责任与征税
一、税法为何介入合同责任
二、合同责任主体与纳税人
三、赔偿损失的税法评价
四、违约金的税法剖析
五、强制履行的税法探讨
六、结论
第八章 类推适用在税法上的运用
一、合同法上可以类推适用
二、税法引入类推适用的困惑
三、税收立法中的类推适用
四、税法应该引入类推适用
五、税法中类推适用的技术设计
六、类推适用的滥用及预防
七、税法中类推适用的类型化
八、结论
第九章 预约定价的合同考量
一、导 论
二、预约定价与合同之关联
三、美国和澳大利亚预约定价的合同解读
四、中国预约定价的合同分析——以04规则为中心
五、结 论
第十章 担保合同的税法适用
一、主从合同的效力与税法
二、担保合同的实现方式与税法
三、担保人与税法
四、担保范围与税收实现:兼谈税收优先权
五、结论
第十一章 第三人介入的税法处理
一、问题的引入
二、代理合同的税法探析
三、委托合同的税法评判:以国税局发函为重点
四、行纪、居间合同与税法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税法适用
六、结论
第十二章 直接电子商务合同的流转税问题
一、导论
二、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流转税法的影响
三、国外直接电子商务流转税立法比较和启示
四、我国直接电子商务流转税立法建议
五、结论
附录
后记2100433B
《合同的税法考量》这本书教会读者选择去研究合同的税法考量,在合同法与税法之间寻求思维的连结。用税法的视角,去考察合同变动中,其法定成本的税收的变动。
我们选择去研究合同的税法考量,在合同法与税法之间寻求思维的连结。用税法的视角,去考察合同变动中,其法定成本的税收的变动,看到了合同法与税法在彼此依赖与保持独立之间相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