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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避税法综合利用避税法的免税原理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综合利用避税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综合利用避税法综合利用减免税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

综合利用避税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综合利用避税法综合利用减免税范围: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高炉散放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或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制定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综合利用避税法减免税范围:

一是废金属,指用轻薄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属的灰渣、溶液和无器件提纯金属和生产的其他产品,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是废旧造纸料,指以破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三是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四是其它。

上述范围可谓是很宽松,给企业带来避税良机。企业为达到避税目的,需努力做到两个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挂上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官方认可。此二者乃避税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放弃避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减免税的好处。如某企业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取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导致更大损失;又比如,为了使产品得到官方认可,花去太多的成本,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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