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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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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
是国家审计署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830 总机:(010)68301114 可以搭乘15、16(支)、65、101、708、709、714、716、732、814等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 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 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 处理、生活垃圾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新华社北京 12月 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 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 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
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车船税,可以促使纳税人提高车船使用效益,督促纳税人合理利用车船,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对个人、外侨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车船,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适用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为了简化税制,统一税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一般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统一的,纳税人既是车船的拥有人,又是车船的使用人。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适用《车船税暂行条例》,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1.车辆。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含电车)、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这里所说的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等;非机动驳船,是指没有动力装置,由拖轮拉着或推着运行的船舶。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三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应税车船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船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见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66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16~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180元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四、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北京市排气量在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来说,2012年的车船税将下降50元到130元不等。2011年12月31日,北京市正式颁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细化计征,同时考虑到北京市实施车辆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特殊因素,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
征乘用车税按排气量计
据了解,车船税法在完善征税范围、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调整税负结构、规范税收优惠和强化征收管理五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计征,并依照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税额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体现了节能减排和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
以乘用车来说,在2012年以前,对于9座以下的小型、微型客车只分为两档,即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微型客车,年基准税额300元;1.0升以上小型客车,年基准税额480元。而在新《办法》中,按排气量划分出七档,其中,1.0升(含)以下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300元不变;1.0升至1.6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下调到420元;1.6升至2.0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维持480元不变;2.0升至2.5升(含)排气量的,年基准税额提高到900元,增加了420元。此后排气量越高,年基准税额也越高。4.0升以上排气量的为最高的一档,年基准税额高达5280元,增加了4800元。
由于车船税额调整和减征的双重因素,2.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比2011年有50元到130元不等的下降,而这部分的乘用车占北京市机动车总量的70%;排气量为2.0至2.5升(含)的乘用车税额提高了270元;占总量6%的2.5升以上排气量的乘用车税额至少提高了1120元。商用客车的税额适度提高。为支持北京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发展,对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税额维持不变。
因限行按年减征两个月税款
《办法》除国家法定减免车船税外,北京市在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的减免税范围内,为缓解北京市交通压力,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对公交客运和公路客运车辆给予了免税优惠;为减轻农民负担,还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全额免税。
考虑到北京市实施车辆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特殊因素,对北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北京市乘用车辆按年减征两个月应纳税款。不同排气量乘用车享受两个月减征税款额度有所不同。如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应纳税款减征50元。
单位车主也可由保险机构代收
据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2年1月1日起,非新购私车的车主缴税方式与之前一致,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部门车船税征收场所缴纳税款。
由于采取纳税人一次即可同时办理保险业务并缴纳税款的方式十分方便,从2012年起,将单位车辆和新购车辆一并纳入北京市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范围,地税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单位车主,自2012年起,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即可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或在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税部门按辆缴纳车船税。
从市地税局了解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的《辽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车船税法明确规定,车船税不再按车型征收,而是采用与车辆价值息息相关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排气量2.0成为临界点,排量越高所缴纳的车船税越高:排气量1.0至1.6升(含)只需缴420元,比旧标准便宜60元;排气量在1.6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缴纳税额不变,仍为480元;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适用税额上调至900元;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适用税额有较大提高,涨幅最高的为4.0升以上乘用车,税额达到4500元。
“虽然这60块钱不多,但按现在的油价算算,相当于省了八升多油呢。”车主李玉梅在得知此消息后颇为高兴。但正打算买台私家车的市民董文显得很冷静,他说:“对于我们普通百姓,买车也是买2.0以下的,十几万都花了也就不太在意那60块钱了。”买车看车的市民在选择车型时,并未受到车船税调整的影响,“丹东还是购买经济型车的人比较多,大排量车型占的市场比重并不大。”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车主,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可在办理或续保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申报缴纳车船税,以避免车辆年检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办理缴纳车船税手续时,还要提供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资料。
2012年3月,山西省地税局确定了新的车船税标准,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此次新规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纳税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交纳车船税,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9人)以下的乘用车,计税标准总共分为七档
排量在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为180元排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元排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60元排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720元排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1800元排量为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为3000元排量为4.0升以上的年基准税额为4500元
除乘用车外,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包括电车)计税标准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年基准税额为每辆720元;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年基准税额为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
二、关于车船税减免规定
为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申报纳税期限规定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由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滞纳金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解缴,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和船舶,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四、关于部门协作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相关部门应提供工作便利。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保险等有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2100433B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