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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H/Z 1001-2007):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编写基本规定》为使测绘项目顺利开展和实施,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报告编写的质量,统一检验报告格式,规范检验报告的编制,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将被目前(2008年)修订的国家标准《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和《数字测绘成果检查验收》等标准采用,待标准正式发布时,将替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谭理、曾衍伟、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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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哪个等级高
国家标准的级别要高于建筑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低级别的标准须要严于高一级的标准。否则,“低级别”的标准就没有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个层次,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1) 国家标准GB。对需要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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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广播和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 16-2008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8 年 8月 1 日 16 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 能要求设置。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应设置业务性广 播,满足以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语言广播要求。 业务性广播宜由主管部门管理。 2 星级宾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应设置服务性广播, 满足以欣赏性音乐 或背景音乐广播为主的要求。星级宾馆的服务性广播节目一般为三~六套。 3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码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治金 YB 国家治金工业局 12 有色治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H/Z 9001-2007:数字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技术规范》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天津市测绘院、陕西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局黑龙江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成名、王丹、肖学年、王继周、李军、刘勇、印洁、赵占杰、汤海、胡珂、王晓国、徐开明、严荣华、张建英、田力。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CH/Z 3004—2010)·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包括了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4像片控制点的布设、5基础控制点测量、6像片控制点测量、7调绘、8检查验收和上交成果。
第一条 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
份的四位数字)
第七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
(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同时注明: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印刷格式,比照GB/T1"para" label-module="para">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程序,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
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国家标准,应当在国家标准的前言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指导性技术文件属科技成果,按《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的规定,参与科技成果奖的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