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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步器

助步器基本信息

助步器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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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腰踏步器

  • 1030×730×1360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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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点

  • 6NO+6NC [-BB0]
  • ABB
  • 13%
  • ABB(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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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马平组合

  • 跑步机:1480×1500×1410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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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板

  • 830×730×1360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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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漫

  • 1100×550×1200
  • 达创
  • 13%
  • 河北达创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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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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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尘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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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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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尘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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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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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汀

  • 50厚石材汀
  • 100m²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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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荔枝面芝麻灰花岗岩汀100×1200×600/100×90
  • 24m²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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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蜡石(汀用)

  • 专用
  • 1m³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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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式杂物柜

  • 梯式杂物柜一个
  • 144个
  • 3
  • 无,按中档配置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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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垫(扇)

  • J4S223014
  • 1个
  • 1
  • 国强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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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步器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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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步器文献

水泥胶砂试模助擦器 水泥胶砂试模助擦器

水泥胶砂试模助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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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应用背景中国经济每年都以8%左右的速度高速发展,对水泥的需求很大,水泥企业遍布中国大江南北,水泥每年产能达到二十亿吨以上,每年都有新建水泥企业上马,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人工成本也越来越高,因为企业迫于人工成本的不断上升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向智能化、现代化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减少用工成本。创新是一个国家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对企业来讲也是如此。所有的企业都很重视技术的革新与创新工作,

坐便椅式助行器的设计与应用 坐便椅式助行器的设计与应用

坐便椅式助行器的设计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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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行动不便的人、老年人或残疾人常使用助行器辅助支撑体重、保持平衡、锻炼行走,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康复锻炼。目前,常见的一些助行器械有手杖、拐杖和普通的助行器。病人在使用这些助行器械锻炼的过程中有时急于如厕或急于休息时,可能会跌倒,为此,笔者设计了一种方便病人行走锻炼、及时解决大小便或坐下休息的坐便椅式助行器。现介绍如下。

助康坐浴器概述

助康坐浴器, 又叫助康坐浴机,助康坐浴宝,是由易尔公司生产坐浴产品的。目前是国内最专业的坐浴产品开发商,并为韩国、日本及国内多家健康用品公司提供OEM/ODM服务,单坐浴产品已有十大系列与三十多种型号,按疾病可分为痔疮坐浴盆、前列腺坐浴盆、孕产妇坐浴盆、妇科炎症坐浴盆、术后护理坐浴盆等,按功能分为有氧冲洗坐浴盆、臭氧消毒坐浴盆、磁疗坐浴盆、远红外坐浴盆、加热保温坐浴盆、中药熏洗坐浴盆等,按人群分为男性坐浴盆、女性洁身坐浴盆、老人洁身坐浴盆、儿童洁身坐浴盆等,其自主品牌“助康牌”坐浴盆已成为国内坐浴产品的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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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5〕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42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关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保主保重。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将困难群体易发多发、医疗费用高等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于2014年合并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病种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符合张掖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

5.医疗费用支出性贫困家庭;

6.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

8.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9.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二)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一类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的费用按照《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四)规范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照《张掖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五)规范申请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材料,向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

(一)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见附件)。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县区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主动进行救助。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四、加大对贫困地区和65个精准扶贫村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65个贫困村精准扶贫实现当年整村脱贫的实施意见》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精神,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工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和65个贫困村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着力发挥医疗救助对防贫、脱贫的重要作用。

(一)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65个贫困村的救助对象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进行报销和救助,医疗救助标准在全市统一的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的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实施。

(二)扩大救助病种范围。2015年底实现全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合参保率全覆盖。2016年—2020年,根据预算资金增长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要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结合当地易发、多发等特点的地方病种,适当调整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同时,市上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各县区要全面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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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内容范围

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子助视器》(GB/T 39893-2021)规定了手持式电子助视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与使用说明书。该标准适用于低视力人群使用的手持式电子助视器。不适用于光学助视器,桌面式、便携式和头戴式电子助视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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