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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

著作权管理是指国家对版权事宜的专业性行政管理。国家职能的一个方面,整个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有关版权行政管理事务,必须依照版权法的规定由版权主管机关负责实施。在建立版权制度的国家,大都设有版权局。关于版权局的法律地位,各国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版权局是政府所隶属的行政管理机关;有的国家规定,版权局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版权局的管理活动涉及版权的取得、转让、使用以及处理版权纠纷、提供版权情报、交涉涉外版权事务等各个方面。 

著作权管理基本信息

著作权管理企业著作管理

著作权法颁布10年来,中国的著作权保护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起步晚,著作权保护意识依然落后,侵权现象严重,权利落实难度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逐渐普及,著作权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国内企业还需进一步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做好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

1.企业著作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著作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著作权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没有版权管理的机构、专兼职人员以及相关制度;三是企业虽有相关部门开发创作作品或委托他人、与他人合作开发创作作品,但权利归属混乱不明晰;四是企业版权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无形资产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企业往往在付出沉重的代价之后才认识到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企业著作权管理的重要性。

做好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著作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一系列著作权管理制度,企业设有知识产权部门的可由该部门负责企业著作权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著作权的归属管理;著作权、邻接权合同管理;著作权纠纷管理;著作权经营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网络著作权的管理等。

做好企业著作权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防止他人侵犯企业的著作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在企业的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提高著作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一旦涉及侵权案件,能为自己作出合理的抗辩。第三,做好著作权经营管理工作,可以使著作权为企业带来收益。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中蕴藏着巨大的财富,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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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著作权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著作权进行的管理,这包括国家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对著作权的管理。在我国管理著作权的中央机关是国务院所属国家版权局,其管理职权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这类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普及著作权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训著作权行政管理人员,调解处理著作权纠纷等。

二.著作权的社会管理

在我国,著作权的社会管理主要是指对具有全国性的有关著作权的事项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活动,其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于1998年9月在北京成立。这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宗旨是依照《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和作品的使用者及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

该中心管理的下属机构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著作权》杂志社、版权鉴定委员会、法律部、综合业务部、全国反盗版联盟联络处(筹)、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协会(筹)等部门。

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从事法定许可报酬收转的工作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主要是收转报刊转载后作者地址不明的作品的稿酬。不属于法定许可的稿酬,中心不予收转。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是专门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方便他人使用作品、保护著作权的专门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这种活动的社会团体。

1.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在国际上,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有两种,一是转让合同关系,二是信托合同关系。前者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后者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在我国已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2.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日前有两个,一个为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一个为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独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开展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费;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受国家版权局指定,“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国家和地区的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并将协会(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I,(世界作品目录),使中国的作品进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得到保护。

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发起筹建。该协会是由各类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类别)著作权人和著作权相关人的权利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共同维护其著作权利及相关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协会会员已近千人,登记各类著作权利2万多项,各类作品使用者近200家。

此外,我国正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积极筹建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该机构将以委托集体管理和法定集体管理的方式,接受境内外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代著作权人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并收取使用报酬;还将以版权代理方式开展版权贸易和诉讼代理;向使用者推介美术、摄影作品;为著作权人联系使用者;为使用者联系著作权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美术、摄影作品数据库;开展美术、摄影作品网上展示活动,为广大美术、摄影作品爱好者提供浏览、阅读方便,为作品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协助著作权人举办美术、摄影作品展览;组织境内外美术、摄影作者开展版权业务及版权贸易交流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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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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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文献

著作权授权书 著作权授权书

著作权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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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授权书 授权人: 被授权人: 一、授权内容: 授权人保证是以下摄影图片的原创著作权人, 承诺对该图片享有完整的著作 权,有权依本授权书内容进行各项授权, 且未侵害任何第三者之知识产权 (著作 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摄影图片名称 : 图片(粘贴): 二、授权人自愿向被授权人就该作品授权的权限范围是: 1、授权人同意将上述图片无偿授权被授权人(以下简称:本单位)使用。 可以进行纸制、电子著作之编辑、重制、翻译、公开传送、收录于资料库等,以 电子形式通过有线网络、 无线网络、通信网络、光碟等形对授权图片进行网络公 开浏览、下载及印制等行为, 并授权本单位得以将前述权利再授权给予关联公司 使用。 2、 授权人可以保留署名权。但被授权人使用时未注明授权人姓名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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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 著作权质权 著作权出质登记 邻接权出质 异议登记 著作权登记 证书 内容提要 : 著作权出质登记制度实为著作权融资担保实践中的重要一环。 在 物权法促进担保交易和扩充担保手段的政策目标之下, 邻接权中的财产权应当可 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著作权也可以重复出质。著作权出质登记中应允许利害关系 人提起异议登记申请, 以暂时中断登记公信力、 排除等三人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 期间 (15 日 )届满后,申请人不起诉的,应申请异议登记的涂销登记 ;登记机构不 得依职权涂销登记。 著作权质权的设定除了出质登记之外, 不应以移转著作权登 记证书的占有为其要件 ;登记机构在完成出质登记后也不用公告。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合同合同理念

著作权合同的理念实质上就是民事合同的理念。它表现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两个价值判断的渐融性。也就是说,过去那种孤立地、片面地强调合同自由或者合同正义蘑做法均不能真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对合同行为的价值判断,相反,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融合则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一个合同价值判断的发展方向,因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渐融性是我国界定著作权合同价值判断应当坚持的法学理念。著作权合同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

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系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著作权合同关系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产生合同效力。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具体体现为:

(1)自由决定是否需要与他人缔约;

(2)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

(3)自由选择合同类型(如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等);

(4)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5)自由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这是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有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契约的自由,其性质不同于因违约而享有的法定原因解约权;

(6)自由选择公力救济方式,如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救济,也可选择仲裁救济;

(7)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这仅发生在有涉外合同状态下,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争议。

在强调著作权合同自由的同时,我们同样需要强调著作权合同正义。当然,合同自由本身就应当体现出合同正义的本旨追求。在20世纪上半叶以前,合同自由被当作了合同正义的完全体现,但20世纪下叶以来,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济地位的强弱已经使合同自由形同虚设,合同自由对于经济强者而言是真实的,而对于经济弱者而言则是虚假的。“强者往往假契约自由之名限制弱者的自由缔约权”,尤其是在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大量格式合同产生的现代,关注合同自由的同时必须关注合同正义是我们这个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合同正义在著作权合同中还有另外一个表现,即关注在作者利益与作品使用者利益之间的衡平保护,这是现代法较之其之前的立法明显的差异。e从这个角度分析,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集体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以及它们越来越多地介入著作权合同活动的现象,可以说是从不同的侧面维护著作权人合同权益并进而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一种制度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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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概念和保护期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二)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主体1.文字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三)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 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 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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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合同分类

著作权合同是著作权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著作权关系的协议。

著作权合同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划分:

1.按作品使用方式。可分为翻译合同、改编合同、出版合同、表演合同、录音合同、广播合同、影视作品摄制合同等。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分类。

2.按著作权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性质。可分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移的是该著作权的使用权。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著作权的产权。

3.按著作权的许可是否专有。可分为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和著作权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订立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能独占使用的合同;非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是非独占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可将著作的某项权能允许数人使用。

4.按著作权财产权能是否全部转让。可分为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和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著作权全部转让合同。是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全部转让;著作权部分转让合同。是转让著作权的部分财产权能。

5.按订立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可以分为书面著作权合同和口头著作权合同。

6.按著作权合同的效力。可分为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和无效的著作权合同。有效的著作权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无效的著作权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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