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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是水利部于1999年09月24日以部令第10号发布的河口水域管理规章。共5章26条。颁布该办法旨在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办法内容

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河口及其整治开发活动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区的防洪安全,发挥河口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门区及河口延伸区。

八大口门区:自虎门黄埔(东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湾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门南沙、洪奇门万顷沙西、横门横门水位站、磨刀门灯笼山、鸡啼门黄金、虎跳门西炮台、崖门黄冲水位站以下至伶仃洋赤湾半岛、内伶仃、横琴、三灶、高栏、荷苞、大襟岛、赤溪半岛间的连线之间的河道、水域及岸线。

河口延伸区:自上述赤湾、赤溪半岛连线以下,与从深圳河口起沿广东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分界线至南面海域段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和由18号点与外伶仃岛、横岗岛、万山岛、小襟岛南面外沿、赤溪半岛鹅头颈的连线之间的水域及岸线。

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的珠江河口水域以及珠江河口澳门附近水域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整治开发及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界定。

第四条 珠江河口的整治开发,必须遵循有利于泄洪、维护潮汐吞吐、便利航运、保护水产、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发育过程中入海尾闾畅通。

第五条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实行水行政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河口整治规划

第六条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的总体部署,是珠江河口整治开发活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由水利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口整治规划如需变动,需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珠江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是珠江河口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未经充分科学论证并取得规划治导线原批准机关的同意,任何工程建设都不得外伸。

第七条 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的水利规划和岸线利用、航道整治、供水、水产养殖等专业规划,应与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滩涂,必须符合流域防洪要求,按照开发服从整治、整治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科学论证,统一规划,明确开发·程序。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在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规划滩涂开发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桥梁、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时,工程规划方案应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是否超出规划治导线、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质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取得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规划意见。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滩涂开发利用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防洪规划同意书》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以下简称审查同意文书)。

前款大中型建设项目,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其他建设项目,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方案;

(三)工程建设使用水域、滩涂、岸线的情况及防御洪涝标准与措施;

(四)工程建设可能对河口泄洪、纳潮、排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水质产生影响的论证材料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规划治导线;

(二)是否妨碍河口泄洪、纳潮;

(三)对河口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适当;

(四)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六)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

(八)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同意兴建的,出具审查同意文书。不同意建设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文书。

第十五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应经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权限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占用水域、滩涂、岸线情况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间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是否符合审查同意文书的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章 河道防护

第十八条 禁止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泄洪、纳潮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口泄洪、纳潮的活动。

禁止超出整治规划治导线在主泄洪、纳潮区内种植阻碍泄洪、纳潮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十九条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工程、开辟高速航线、从事水产养殖等,对防洪排涝、河势稳定、堤防、护岸等水利工程带来不利影响的,由业主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对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阻碍泄洪、纳潮的各类障碍物,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珠江水利委员会鉴定确认,制定拆除或改建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珠江水利委员会根据珠江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划定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河道砂石的可采区、禁采区。

采砂活动必须遵循分期、分步骤和适时、适度开采的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权限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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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将《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第九条修改为:“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规划滩涂开发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桥梁、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时,工程规划方案应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是否超出规划治导线、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质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取得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规划意见。”

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五)项。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同意兴建的,出具审查同意文书。不同意建设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文书。”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占用水域、滩涂、岸线情况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间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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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法规名称:珠江河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9.09.24

实施日期:1999.09.24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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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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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文献

珠江河口规划管理控制方案 珠江河口规划管理控制方案

珠江河口规划管理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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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3MB

页数: 34页

珠江河口规划管理控制方案

珠江河口整治工程的生态影响浅析 珠江河口整治工程的生态影响浅析

珠江河口整治工程的生态影响浅析

格式:pdf

大小:11.3MB

页数: 3页

在概述了自20世纪80年代起珠江河口开展的整治工程后,认为整治工程加强了河道的泄洪能力,但限制了行洪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咸潮沿河道上溯;对河口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借鉴了荷兰进行河口整治的经验,建议应在考虑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寻求更为合适的河口整治方法。

珠江河口水沙治理应用研究内容简介

《珠江河口水沙治理应用研究》系作者20多年朱对珠江河口波浪、潮流、泥沙和成潮运动模拟应用的成果总结,是对珠江河口涉水工程对于珠江防洪、纳潮和水沙环境影响研究的系统总结。全书共分10章,内容包括珠江河口区自然条件分析,珠江河口演变分析,珠江三角洲和河口区水沙远动模拟及其应用实践,珠江河口区波浪数值模型及其应用,深水航道工程方案可行性分析,珠江河口涉水工程对波浪、潮流、泥沙运动的影响分析,珠江河口成潮活动特性及模拟分析,计算成栗可视化的发展和应用等。《珠江河口水沙治理应用研究》可供河流动力学,水利,环境、港口航道等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大专院校师生及工程技术人员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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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河口水沙治理应用研究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珠江河口水沙治理研究目的和意义

1.2 珠江河口水沙运动模拟研究现状

1.3 河口水动力模拟研究概况

1.4 技术难点及发展趋势

第2章 珠江河口区自然条件分析

2.1 珠江三角洲概况

2.2 珠江河口水文、气象特征

2.3 波浪特征

2.4 咸潮特征

2.5 存在的问题

第3章 珠江河口演变分析

3.1 狮子洋河道演变

3.2 伶仃洋冲淤演变分析

3.3 磨刀门浅海区河床演变分析

第4章 珠江网河区一维数学模型

4.1 网河区一维潮流模型控制方程

4.2 一维网河潮流模型验证的概化

4.3 一维模型河道糙率参数的率定

4.4 一维网河区潮位模拟

4.5 一维网河区流量验证

第5章 珠江河口区水沙运动模拟及工程应用

5.1 正交曲线坐标系下的潮流基本方程

5.2 二维潮流方程的离散和求解

5.3 珠江河口区二维潮流数学模型验证

5.4 港区总体工程对珠江河口行洪、河势影响分析

5.5 航道拓宽工程可行性分析

第6章 深水航道方案工程可行性分析

6.1 ADCIRC模型概述

6.2 ADCIRC模型中的控制方程

6.3 深水航道工程的水(潮)流模型

6.4 深水航道方案工程计算分析

第7章 波浪数值模型及其应用

7.1 波浪的数值模拟

7.2 波浪数值SwAN模型

7.3 应用SWAN模型计算深圳孑子洲岛波浪要素

7.4 应用CGwAVE波浪折绕射模型计算港池内波浪

第8章 工程对波浪、潮流和泥沙运动的影响分析

8.1 波浪、潮流和泥沙模型的建立

8.2 模型的验证

8.3 工程对波浪、潮流和泥沙运动的影响分析

第9章 珠江河口咸潮活动特性及模拟分析

9.1 咸潮问题概述

9.2 影响咸潮的环境因素

9.3 珠江河口咸潮活动特性

9.4 珠江河口区含盐度输移模型

9.5 咸潮模拟计算分析

第10章 数值模拟成果可视化

10.1 数值模拟成果可视化

10.2 科学计算可视化

10.3 水沙模拟可视化研究概述

10.4 珠江河口潮流、泥沙动态显示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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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黄河河口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11月30日以第21号水利部令正式颁布,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部有关黄河治理的部颁规章。

为依法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加快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推动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自2001年起,山东黄河河务局开始着手《办法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并在充分借鉴吸收珠江河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初稿。经过不断修改完善,于今年10月10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依法加强黄河河口管理,保障黄河防洪、防凌安全,加快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推动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并将为推动胜利油田建设和黄河三角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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