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将《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第九条修改为:“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围内规划滩涂开发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桥梁、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时,工程规划方案应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总体安排、是否超出规划治导线、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质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取得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规划意见。”
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五)项。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同意兴建的,出具审查同意文书。不同意建设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重大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文书。”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占用水域、滩涂、岸线情况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间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出具审查同意文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和堤防安全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