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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主管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正厅级事业单位。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基本信息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信息、外事、保卫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组织起草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政策,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工作;承办测绘项目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本省测绘的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承办全省性或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与年度计划;管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审计和局系统安全生产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工作;承办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的审核;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的综合统计。

(四)基础地理信息与科技处。承办全省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以及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影像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基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数字浙江”、“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开发应用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组织实施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处(地图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省地图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制订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七)政治处。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党群和宣传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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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浙江

  • 冠幅W/P(cm):400;包装方式:土球;品种:香樟;高度H(m):7
  • 千峰园林绿化
  • 13%
  • 金华市千峰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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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钩紧线器

  • 承重:1T;
  • 邦强
  • 13%
  • 唐山市展宏商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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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钩紧线器

  • 承重:2T;
  • 邦强
  • 13%
  • 唐山市展宏商贸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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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钩紧线器

  • 起重量:1T;
  • 邦强
  • 13%
  • 唐山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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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钩紧线器

  • 起重量:2T;
  • 邦强
  • 13%
  • 唐山起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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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楠

  • 【米径】13,自然高350-450,枝下高200-250,冠幅200-250,土球直径7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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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楠

  • 【米径】5,自然高300-350,枝下高150-200,冠幅100-150,土球直径4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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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楠

  • 【米径】9,自然高350-450,枝下高200-250,冠幅200-250,土球直径6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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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楠

  • 【米径】11,自然高350-450,枝下高200-250,冠幅200-250,土球直径6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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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楠

  • 【米径】13,自然高350-450,枝下高200-250,冠幅200-250,土球直径70,地苗
  • 深圳市2022年6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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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软件

  • 超图、高德、四维图新,包含广东基本图层数据。
  • 1套
  • 2
  • 中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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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地理信息系统

  • 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软件,具备服务发布权限管理功能,包含三维地理信息应用开发平台SDK软件,提供三维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所需的API接口.各子系统的信息显示、状态监控、统计分析和资源管理;地理位置视频画面结合
  • 1套
  • 2
  • 均按主流中高档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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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 1.名称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2.功能:地图引擎:三维地图引擎三维地图建模:室外约206亩,约13万平方米3维地形,室内市民中心三层、酒店公寓6层、总部基地6层、邻里中心三层、会议中心一层,约一万三平方室内三维模型
  • 1套
  • 1
  • 浪潮;中国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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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地理信息系统软件

  • 照明监控应用软件结合地理信息系统HIS地图开发
  • 1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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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S地理信息系统

  • 地理位置概况.三、直观地展示以下工程要素的地理位置,并提供精准定位服务:灌区测站、灌区水源、灌区渠道、灌区渠系建筑物、灌区受益村、灌区排水沟道.四、在手机微信上展示灌溉水源、渠道(线)、灌区测站位置.
  • 1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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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人员编制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机关事业编制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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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可以交由市、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

(三)增加指导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职能。

(四)增加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海洋测绘工作。

(五)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与引导。

(七)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

(八)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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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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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

(一)起草测绘与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省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省级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经费、专项资金。

(二)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以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和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与遥感、卫星影像采购计划。

(三)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负责测绘项目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本省从事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的备案,监督管理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织查处全省性或重大的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并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省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和全省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省级基础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和本省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的审批。

(六)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地图产品制作、地图展示登载、境外地图引进和地图市场,按规定权限审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和地图产品;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会同省民政厅共同拟订浙江省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七)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指导市、县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建设。

(八)指导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拟订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九)负责全省测绘基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负责建立、完善和管理“数字浙江”地理空间框架,指导市、县(市)开展“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并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外事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基础研究、重大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鉴定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组织测绘与地理信息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和人才规划、计划。

(十一)承办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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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其他事项

(一)将测绘成果保密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审批、公开地图审核中的技术性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以及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中的技术性工作交给局属事业单位承担;将测绘与地理信息工程评优,科技成果评奖、交流、推广,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普,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培训和考试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行业协会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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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战略合作

2015年6月17日下午,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与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在教学科研综合楼A407会议室举行了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本着“全面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人才培养、测绘学科建设、科技创新、技术服务、职业培训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积极、务实、真诚地开展合作。今后,双方将联合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测绘与地理信息人力资源培训基地”等测绘人才培养基地;合作育人,进一步深化在校生培养、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合作,并拓展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动态调整和继续教育方面的协作;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申报和研究,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在师资、实验室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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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文献

浙江省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建设研究 浙江省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建设研究

浙江省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框架建设研究

格式:pdf

大小:143KB

页数: 未知

《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于2009年发布,是指导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切合浙江省实际,需要对该标准体系进行具体化和本地化。从分析目前国际、国内标准体系出发,研究浙江省采标、制标方向,以及在标准制定、细化过程中如何与国家已发布、正在制定或待制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测绘地理信息应用与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应用与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应用与服务

格式:pdf

大小:143KB

页数: 1页

近些年,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如城市规划、城市环保等工作都会应用到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对地理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地理信息系统具有整体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其他科学技术的配合和支持,如地理学、测量学等,以实现地理信息系统在城市测绘中全面落实,切实提高城市测绘水平。社会已经渐渐进入了大数据时代,新时代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方式逐渐开始转变,科技的发展为地理测绘提供了方便,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挑战。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条例全文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县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

第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海域地形测量和陆域省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建立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复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五)组织城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和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实景数据;

(七)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八)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九)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县统筹、陆海统筹、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强对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基础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对基础航空摄影、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获取和影像图制作、测制和更新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等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进行测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加强应急测绘数据资源储备,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章 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第十七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作业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核发、注册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一并进行测绘。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时技术部分的权重不得低于商务部分的权重。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不实行招标投标的,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部分金额不得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综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测绘约定报酬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基础测绘成果副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可以选择网上汇交。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汇交入口。

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二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对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安全。

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和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六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批准立项、安排项目预算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政务服务网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测绘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产品(包括装备、系统、软件),实施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七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展示、登载主要表现地在该区域内地图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含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中的地图),应当经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图送审仅需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利用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进行生产、出口的;

(三)利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进行展示、登载、出版等,且未对地图含有的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的。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定期对地图内容进行自查,加强对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保存相关记录,每间隔六个月将地图数据库变化情况按照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图表示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根据地图载负量标载国家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及设施,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知识列入中小学校课程和教材。中小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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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单位

自然资源部第三大地测量队(四川省第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六地形测量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下管线勘测工程院、四川省第三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三航测遥感院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资料档案馆、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技术服务中心(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应急保障中心)

成都测绘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西南测绘职工培训中心、武汉测绘科技大学西南函授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三地理信息制图院(四川省第二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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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解读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闵建平党组成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重新制定《条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一是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我省测绘管理工作,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和《地图管理条例》,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法规支撑。近年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放管服”“最多跑一次”为引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停征了成果使用费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等改革;积极探索对测绘市场中存在的低价竞争、违法分包等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举措。以上改革和监管举措需要提供地方性法规支撑。

三是随着机构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已经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需要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服务目标和对象更加明确,工作重心更加突出,即由原来面向全社会的“普适性服务”,转化为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这个中心做好技术保障与支持的同时,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四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日益增长,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的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

五是随着卫星定位、遥感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日益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目前我省卫星定位导航基准站建设较多,测绘成果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地图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地理信息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亟须依法加强管理。

六是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产业发展促进的规定需要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责任、促进应用,有必要将我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成功实践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应用,目前对于地理信息促进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政策性文件,需要在法规层面加以规定,鼓励地理信息科研创新,促进深层次应用,推动产业发展。

为什么将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理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用越来越广,地理信息监管已成为当前测绘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也作了大量针对性的规定,为此,将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同时,条例名称更改也符合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共九章四十二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地图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哪些规定体现了我省的创新和特色?

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地方立法、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服务和应用、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地图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经验。《条例》将这些成绩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其中体现我省特色和创新的制度主要有:“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关内容、基础测绘省市县分级管理和统筹协调、地理国情监测和应用、综合测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管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地理信息产业促进、地图管理等,特别将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增设为专章表述。

《条例》如何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

《条例》充分吸收和体现了“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成果:

一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一并进行测绘。并且明确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从法规上保障了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测验合一”“联合测绘”改革。

二是《条例》委托下放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受理审查、测绘作业证核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建审批、向社会公开地图的审核等测绘行政权力事项至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使,允许非涉密测绘成果网上汇交;取消了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地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事项;

三是《条例》规定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删除了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和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规定。

四是《条例》针对测绘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压价竞争、违法分包等问题,细化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明确了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是《条例》将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行政审批时间缩短至五个工作日。

《条例》为什么鼓励开展“综合测绘”?

综合测绘是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验收等各阶段,涉及规划、绿地、用地、房产、人防、消防和地下管线等办事事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所以,综合测绘有助于打破垄断,减少重复测绘,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

《条例》如何加强地理信息安全?

随着卫星定位、遥感和数字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为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条例》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系统建设要遵循省市统筹、保障安全原则,并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办理备案;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后使用;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办理审批。

《条例》如何促进地理信息应用和产业发展?

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应用。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率先建成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针对我省地理信息促进应用和产业发展规定散见于各个政策性文件的现状,《条例》增设“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专章,要求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促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推动地理信息资源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避免重复测绘;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地理信息产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应用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鼓励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自主创新发展。

《条例》如何加强对问题地图的管理?

我省是地图生产的大省,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发展,部分地图未完整、准确地表示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损害国家领土主权和利益和在互联网上不规范使用地图等严重问题时有发生。对此,《条例》依据《测绘法》规定,结合我省地图管理的实际经验,一方面新增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另一方面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核查校对和定期自查义务,规范和引导使用正确的互联网地图,杜绝问题地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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