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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工业产品检测中心 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地方工业产品提供检测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检测中心房产及出租房的管理。
法人代表: 姜发根
单位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553号2100433B
当地地方环保局出台的针对该地区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这个具体的要去环保局或者污水排放地接纳水体管理部分的询问。
广州房屋检测中心地址:德政南路18-1 可乘坐4路;57路;128路;131a路;131b路;208路;高峰快线76路;旅游公交2线;夜31路至东堤公交站,或者乘坐7路;24路;35路;36路;54路...
要看是省公还是市公的,省公提取在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凤起路和省府路交叉口。
浙江省地方消防验收标准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33/1067---2010 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因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不同于一般建筑,功能特殊,本规 范在编制过程中未设定相关验收要求,故不适用于此类建筑的组织验收。 1.0.3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一般由 建设单位组织,或建设单位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等单位参加,因此,组织或参与消防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 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验收质量负责。 1.0.4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方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一项抽 样性活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 在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 应 当根据建筑结构及功能,综合考虑,随机确定抽查范围,抽查部位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第1部分:苗木
浙江省地方标准:林业容器育苗 第 1部分:苗木 前言 本部分的第 3 章为强制性条款。 DB33/653 —2007《林业容器育苗》分为二个部分 ――第 1 部分:苗木; ――第 2 部分:技术规程。 本部分为 DB33/653—2007 的第 1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李永胜、周志春、朱锦茹、 金国庆、何云芳、 骆文坚、江波、洪流、 洪兆龙、劳勤、孟现东。 林业容器育苗 第 1 部分:苗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容器苗的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供造林或补植用的容器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容器苗 ContainerSeedl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政令〔2010〕273号
【发布日期】2010-07-19
【生效日期】2010-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0〕273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原则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时间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目录 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⑴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管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还是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⑵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类,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所列目录中的品种细数,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不需要另列,但在行业小类、中类及大类产品总数中应包括其产品数量。
⑶凡是产品产量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目录中都有明确规定。
⑷凡是目录中规定某些产品需要折标或折纯计算产量的,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如硫酸、电石、化肥等)。折算时,必须以报告期实际折算系数为依据。
⑸凡是目录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折算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