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原则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时间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目录 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⑴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管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还是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⑵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类,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所列目录中的品种细数,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不需要另列,但在行业小类、中类及大类产品总数中应包括其产品数量。
⑶凡是产品产量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目录中都有明确规定。
⑷凡是目录中规定某些产品需要折标或折纯计算产量的,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如硫酸、电石、化肥等)。折算时,必须以报告期实际折算系数为依据。
⑸凡是目录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折算后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