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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ZJSP12-2014-0027
浙财农〔2014〕7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6月19日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链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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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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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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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中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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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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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容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资源保障(含海水淡化)、防洪排涝骨干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资源保障工程是指列入省“五水共治”计划的以保障供水为主要目的水源和引水骨干工程建设,以及浙江省水利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亚海水淡化骨干工程项目。

防洪排涝骨干工程是指太湖治理骨干工程和列入省“五水共治”计划的萧绍平原、温黄平原、温瑞平苍平原等区域防洪扩排骨干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列入中央补助的项目,按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资源保障工程、防洪排涝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必须与所补助项目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

(三)效益原则。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向所在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第六条县(市、区)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实施的水利骨干工程组织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对经审核并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资金申请,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水利局、财政局。

申请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联合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3.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承诺函;

4.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第八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核定工程投资或资本金。水资源保障工程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按核定项目资本金的30%或按定额给予补助,其中海水淡化工程按核定工程投资的30%给予补助;防洪排涝骨干工程按核定工程投资的30%给予补助。

第九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依据评审意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省级预算资金规模和补助标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下达的实施计划拨付省补助资金。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水利骨干工程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水资源保障项目: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内容。

2.海水淡化项目:工艺设备及安装,取水泵房、澄清池、滤池、清水池、产品水池等建设内容。

3.防洪排涝骨干项目: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范围内的内容。

4.省级必要的基础研究、项目审核、项目核查、项目管理等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公开招投标和公示、公告制。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确定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2.地方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

3.资金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资金未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4.拖延项目进度,难以保证工程质量,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工程建成后,项目审批单位和水利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资产管理。要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水利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3.是否按进度、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4.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5.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请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各地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建设,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原《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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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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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献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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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4KB

页数: 6页

- 1 - 附件 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财政部、环保 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 2008? 726 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 10%上 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 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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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4KB

页数: 6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 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 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 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 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 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 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浙江省水利直属单位

浙江省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2007-04-16)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2007-04-16)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 (2007-04-16)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2007-04-26)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2007-04-28)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省水利水电技术咨询中心) (2007-04-24)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2007-04-28)

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 (2007-05-10)

浙江省围垦技术中心 (2007-05-15)

浙江省水利学会 (2007-05-11)

机构名称:浙江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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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学会历史沿革

浙江省水利学会 成立于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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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太骨干工程骨干工程

11项骨干工程完成后,遇设计典型年(1954年)洪水,太湖流域汛期的5月~7月,环太湖大堤可调蓄进入太湖洪水总量的1/2,约45.6亿m3;望虞河、太浦河各承担太湖外排洪水量的1/2,分别为23.1亿m3和22.5亿m3;杭嘉湖南排承泄22.7亿m3水量人杭州湾,减少了杭嘉湖地区排入黄浦江水量,为经由太浦河进入黄浦江的太湖洪水腾出行洪通道;湖西引排和武澄锡引排工程排人长江水量17.4亿m3,减少入太湖洪水量;东西苕溪防洪工程将浙西山洪导流人太湖,减免山洪东侵杭嘉湖平原造成的危害。望虞河、太浦河和环湖大堤还是流域水资源补充和调节的重点骨干工程。以上工程建成后,可形成充分利用太湖调蓄,洪水北排长江、东排黄浦江、南排杭州湾的,防洪工程体系,以及从长江引水经太湖调蓄,向太湖下游及沿湖地区供水的水资源工程体系。

望虞河工程

南起太湖滨沙墩口,北至耿泾口入长江,全长60.8km,均在江苏省境内,为一等工程。主要包括河道工程、望亭水利枢纽和常熟水利枢纽。

(1)河道工程。底宽80m~90m,底高程3.0m(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两岸建堤防、护岸、支河口配套建筑物以及跨干河桥梁。

(2)望亭水利枢纽。位于望虞河太湖侧,与江南大运河相交处的望亭镇,两河采用立交方式:上部为运河,下部为望虞河底涵并结合建闸以控制太湖与望虞河的水量交换。底涵分9孔,总过水断面积为400m2。为沟通望虞河与运河水运,建船闸2座,分别连接运河与其两侧望虞河河道。

(3)常熟水利枢纽。位于望虞河长江侧出口处,由节制闸、泵站和船闸组成。闸、站结合布置:中间为泵站,由9台立式轴流泵组成,以流道控制双向抽水,引排两用,总装机容量9000kW,设计抽水能力180m3/s;两侧各3孔节制闸,总净宽48m;连通望虞河和长江的船闸位于枢纽西侧,规模为16mXl90mX3.0m。

太浦河工程

西起太湖滨横扇镇,东接泖河,经斜塘人黄浦江,全长57.6km,其中江苏境内40.73km,浙江境内1.63km,上海境内15.24km,为一等工程。主要包括河道工程、太浦闸加固和太浦河泵站工程。

(1)河道工程。底宽150m~128m,底高程-1.5m~-5.0m,两岸建堤防、护岸、支河河口涵闸及跨干河桥梁。

(2)太浦闸加固。太浦闸位于太浦河进口处,是控制太湖洪水下泄量和太湖向下游供水的控制建筑物,始建于1958年。全闸计29孔,总净宽116m,1991年大水后进行了改建。

(3)太浦河泵站。建于太浦闸南侧,由6台斜15°轴流泵组成,白太湖向太浦河引水,总装机容量6000kW,设计抽水能力300m3/s 。

环太湖大堤

太湖岸线全长393.8km,其中江苏段334.4km,浙江段59.4km。扣除沿湖山地,环太湖大堤全长282.0km,其中江苏段217.0km,浙江段65.0km。工程主要包括大堤土方、迎湖面挡墙和护岸、沿线口门控制建筑物、防汛公路等。

大堤按各堤段保护范围的重要程度,分别定为二等一三等工程。太湖设计洪水位4.66m。湖面风浪是确定堤顶高程的重要因素,根据不同的湖面吹程,大堤顶高程分别为7.0m~7.8m。

环太湖出入湖口门计225处,其中江苏146处,浙江79处。按入湖口门敞开、出湖口门建闸控制的原则,大堤沿线口门自常州武进港口起,以顺时针方向至湖州长兜港止,除长兜港外各口门均建闸控制,沿线共建节制闸85座、船(套)闸52座。

杭嘉湖南排工程

浙江省杭嘉湖地区涝水排人杭州湾的工程体系,由沿杭州湾的4个出海口门建筑物(一等工程)及相应的河道工程(三等工程)组成:

①南台头闸,4孔总净宽48m,配套河道长80km。

②长山闸,7孔总净宽56m,配套河道长75km。

③盐官下河枢纽,由挡潮闸和泵站组成,闸站结合并列布置,4孔闸总净宽48m;泵站由4台斜15°轴流泵组成,设计抽水流量200m3/s;配套河道长25km。

④盐官上河闸,1孔净宽8m,配套河道长23km。各河道全线护岸,沿线配套涵闸计60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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