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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九五”期间,全省各地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长期困扰城市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现作如下通知:

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基本信息

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九五”期间,全省各地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长期困扰城市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以及我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现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的功能与品位,加快全省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大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大城市和中心城市,全面加强各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增强城市的承载、集聚和辐射功能,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科学合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指导作用;二是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三是要适度超前,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系统性和网络化水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及目标

各级政府要根据《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十五”计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各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集中力量抓好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和城市供水。“十五”期间,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同步建设的工作方针,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改善城市水环境;积极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3%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达到97%以上;全省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30%。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供水范围,建设区域性的供水工程;加快管网改造,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质量,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要搞好城市公共绿地、环城绿化和大环境绿化,保护好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三)继续加快城市交通建设。要逐步形成路网完善、功能先进、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特别注意城市交通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相互衔接,初步形成方便快捷的省域综合交通网络。要根据“公交优先”的原则,构筑现代化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区域调整,要及时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延伸工作。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要因地制宜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到2005年,全省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要达到16平方米以上。

(四)提高城市燃气的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强化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气东输的有利时机,结合东海油气田开发,积极做好城市燃气气源转换工作,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提高城市燃气管道供气普及率,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到2005年,全省城市燃气普及率要达到98%。

三、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步伐

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充分利用城市的各种资源,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打破行业和地域垄断,积极培育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良性发展。

(一)拓展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渠道。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都可以实行项目投资主体的公开招标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和支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以建立专门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运作以及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管理,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近几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市污水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同时,适当增加对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各市、县政府也应视当地财力可能,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引导多种资金投向城市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重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外,要优先安排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城市绿化建设投入。各市、县应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的需要,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补偿收费制度。同时,要建立多元化的城市绿化资金渠道,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由当地城市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机制。要按照扣除财政拨款后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建立和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接受民主监督。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将征收标准调整到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水平。凡已具备征收污水处理费条件而尚未开征的城市(含建制镇)应立即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太湖流域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尽快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的运行和维护成本。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36号)精神,对在水价中加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要继续清理随城市供水价收取的各种附加、资金或其他收费。要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等环节有偿服务收费按成本定价,促进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营运的良性发展。

四、加强领导,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从全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搞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省级各有关部门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要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要实行招投标制。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化,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法规体系,逐步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建设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城建管理体制,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同时,要通过开展以岗位培训为主的职工技能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管理队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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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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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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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件来源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46号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2001-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政发〔2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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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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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94KB

页数: 3页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九五\"期间,全省各地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长期困扰城市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是,与人民群众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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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苏政发[2011]99号2011年7月26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节能降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指标,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

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0]99号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2000-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0〕99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全省各类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库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已有各类水库3700多座,为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几年来,水库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水库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违规修建水库,工程老化失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水库的安全。

水库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水库一旦失事,后果将不堪设想。各级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监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水库管理的责任

各级政府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哪一级政府建设、管理的水库,由哪一级政府对其安全负责;各级水利、电力、建设、旅游、司法、林业等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和水库业主,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负责。

仍由乡(镇)管理的中型水库,一律划转县水利部门管理。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一)型水库,其安全由乡(镇)政府和县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其安全由水库业主负责。

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当地政府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抢险措施,明确抢险责任人,并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三、强化对水库管理的行业监督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

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

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五、继续抓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病险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水库除险加固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库主管部门要高度警惕水库病险问题,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心理,优先安排水库除险加固经费,一如既往地做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要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水库病险症状,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要及时处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报水库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不安全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好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对在技术、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小或已被替代的水库,经论证后应予降级使用或报废。水库降级使用和报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玩忽职守致使水库失事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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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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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简介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2]1号二00二年一月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大型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三头并举的方针,实施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战略,促进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提高城镇规划工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编制,严格审批程序

(一)全省城乡规划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立足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抓紧开展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要求,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对已编的县(市)域城镇体系进行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集镇和中心村的布局,科学确定城镇规模和职能,完善区域基础设施。要以县城和重点镇为重点,加快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要对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行政区划进行认真研究,合理调整解决一城多府、城乡交错等不合理现象,扩大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镇的经济腹地和发展空间。要制订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要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

(三)改进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全省各大、中城市要在3年内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所有设市城市和县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要在2年内完成。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因地制宜,认真搞好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要选准发展方向,科学确定发展重点和规模,体现当地自然和文化特色。重点镇不仅要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及镇区总体规划,还要编制好街区详细建设规划。要进一步加快中心村规划编制进度,严格技术审查,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

(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近代和当代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建筑物要纳入保护规划范围,妥善加以保护。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修编工作。凡未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或建设项目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拆迁。其他城市也要做好传统文化街区、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全省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开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开发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报省建设厅审批。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已经到期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调整完善环境功能区划。城镇发展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科学编制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搞好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完善。要加强水源补给保护区、绿色生态屏障和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区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八)严格规范规划审批和修改程序。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各类详细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在修改或调整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对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实行备案制度,全省设市城市和县的各类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必须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加强和提高城市详细规划的约束力,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县(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都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制度。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予以纠正。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进行验收,凡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或出售、租赁,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厅要重点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和省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七)发挥省会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职能,加强对省会城市规划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和完善省会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会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查省会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郑东新区开发建设规划、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划,监督省会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

(八)加快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制化步伐。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搞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程序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并将城乡规划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规划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积极开展城乡规划基础理论和政策的研究,充分应用现代技术和手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深入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并掌握城乡规划的基本知识。今后,省、市行政学院都要把城乡规划列为国家公务员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和乡镇长的培训,并对其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办好县(市、区)长、乡(镇)长培训班。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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