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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

《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是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担任第一完成单位,由周策、汤国起、赵燕来、肖圣泗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项目。

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基本信息

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成果摘要

本项目是在已鉴定YT-1型钻孔测斜仪、CQ型光电多点连续测斜仪和CQ-1型磁球定向测斜仪三种产品技术基础上,立项开发的测斜仪系列产品。其中YT-1型钻孔测斜仪(定型产品)是世界上首次采用压电速率陀螺高新技术研制成功的测斜仪,在小口径陀螺测斜仪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CQ-1型磁球定向测斜仪(定型产品)仪器的测角单元采用浮动偏重磁球为测量敏感元件,机构简单、耐振、精度高、测程大、功能多、测量结果直观、操作维修简便;CQ型光电多点连续测斜仪(定型产品)采用CCD高新摄像技术与磁球测角单元相结合研制的一种先进的钻孔测斜仪;CQ型高精度测斜仪,采有图像数字卡把图像信号变为数字信号进入微机处理作图,通过图形测量提高分辨率和测量精度;QZG型大直径高精度钻孔测斜仪,为YT-1型钻孔测斜仪扩展到大直径钻孔的测斜产品,可解决大直径工程钻孔高精度测量问题;PY型钻孔倾斜仪,为YT-1型钻孔测斜仪扩展到地质灾害滑坡监测用的倾斜仪产品。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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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钻孔测斜仪

  • CX-1系列:岩土工程测试器(09);编号:0109130100;
  • 运达
  • 13%
  • 济南运达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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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测斜仪

  • CX-3C 量程±10度,灵敏度±005mm/m,精度±0.01%F.S,零漂0.05%,电压输出
  • 基深
  • 13%
  • 广州精勘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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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斜仪

  • TRC-CX-01E 智能50m
  • 13%
  • 北京泰瑞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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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斜仪

  • TRC-CX-01E 智能35m
  • 13%
  • 北京泰瑞科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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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斜仪

  • 品种:测斜仪;型号:D110;
  • 徕卡
  • 13%
  • 昆明人为峰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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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桩(约)

  • 江门市台山市2006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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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桩(约)

  • 江门市台山市200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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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盘钻孔

  • ZR360A
  • 台·月
  • 深圳市2020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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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盘钻孔

  • ZR360A
  • 台·月
  • 深圳市2020年3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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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盘钻孔

  • ZR280A
  • 台·月
  • 深圳市2020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钻孔测斜仪

  • CX-3C 量程±10度,灵敏度±005mm/m,精度±0.01%F.S,零漂0.05%,电压输出
  • 2台
  • 1
  • 基深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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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成果

  • 视频 阶段成果
  • 120秒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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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斜仪

  • 武汉基深CX-3E
  • 1台
  • 3
  • 武汉基深、南京斯比特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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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斜仪

  • CX-5B
  • 1台
  • 1
  • 赛峰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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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固定测斜仪

  • 测杆直径:mm 25/38 仪器轮距:mm 500
  • 6支
  • 2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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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成果信息

成果登记号

20010082

成果名称

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

第一完成单位

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主要完成人

周策、汤国起、赵燕来、肖圣泗

研究起始日期

1998-01-01

研究终止日期

2000-12-01

主题词

钻孔测斜仪;方位角;顶角

任务来源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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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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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测斜仪系列成果推广文献

全方位钻孔测斜仪在瓦斯抽放钻孔中的应用 全方位钻孔测斜仪在瓦斯抽放钻孔中的应用

全方位钻孔测斜仪在瓦斯抽放钻孔中的应用

格式:pdf

大小:352KB

页数: 未知

论述了全方位钻孔测斜仪的组成、工作方式和应用;通过应用表明:采用全方位钻孔测斜仪得出的偏斜轨迹,可以掌握施工钻孔的实际控制煤层范围,及时修改设计补打钻孔,避免瓦斯抽放出现空白带。

钻孔测斜成果表 钻孔测斜成果表

钻孔测斜成果表

格式:pdf

大小:352KB

页数: 1页

孔号: 设计孔深: m 实际孔深: m 设计方位角 (°): 设计顶角 (°): · 段号 测量时间 测点孔深 (m) 段 长 (m) 实测方位 (°) 实测顶角 (°) 东西向偏距 (m) 南北向偏距 (m) 全孔计算成果 (米) 备注 校核: 4、钻孔铅垂投影: 5、钻孔偏斜方位角 钻 孔 测 斜 成 果 表 资料整理:技术负责 工程名称 工程部位 年 月 日 1、钻孔偏斜值: 2、钻孔偏斜度: 3、钻孔偏斜率:

科技成果推广合同简介

科技成果推广合同是科技应用文的一种。

由产生协作关系的双方,在相互承担一定经济技术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所订立的科技协作契约,是为实现一定的科研技术目标,提出项目和承担项目的双方在办理某一特定的科技业务时,就相互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有关问题,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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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解读

《陕西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事业的发展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规范和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于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连接科学技术与工程应用的纽带,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本环节,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重要内容,已成为转变建设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重要选择,将进一步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改善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以建设工程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为支撑,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为引导,在全省推广太阳能光电光热技术、半导体照明、外墙外保温技术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基本建立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取得了较好成绩,2012年,被列入国家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推广示范省。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用法制手段解决,主要表现为:

一是推广工作要求难以落实。一些新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方面缺乏法律支持,对于一些淘汰和限制落后的产品和技术,也存在执法依据不明确,难以监管到位等现象。

二是推广的方法和范围比较狭窄。我省是科技大省,建设科技成果多,但转化少,推广则更少。近年来,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得到重视,但其它类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对较少,需要立法明确推广的方法和范围。

三是推广的管理亟待加强。一些推广技术虽然已经发布一段时间,但因未及时修订相关标准、定额,未及时出台配套的标准图和计算机软件等,使新技术难以走向真正的工程应用。同时,对已推广成果的管理也未跟上,部分工程中应用的推广产品,其性能指标与应达到的指标不符,给工程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按照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省住建厅起草了《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修订送审稿)》。我办收到《办法》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意见,通过网络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召开了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编办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立法技术要求,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条,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内容、程序、推广应用主要方式、保障措施、违法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办法》主要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办法》采取了通过积极推广新科技成果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两方面措施来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二)关于推广应用的基本原则

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而对于应强制推广应用之外的有关建设科技成果,则应与一般的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一样遵循相应的市场交易原则,即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关于推广应用的主要方式

一是定期发布《陕西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通过发布拟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增强对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的具体适用;二是发布《陕西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三是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四是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四)关于推广应用的保障措施

一是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标准规范。《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二是对特定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三是实行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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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先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促进建设领域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指通过发布目录公告、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等活动,把建设科技成果应用于建设行业全过程的活动。

第四条 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成果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自愿选择与强制推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相关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应当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的选择权,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发布《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称技术公告)。

技术公告应当包括推广应用或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的要求,配套制定发布《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称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技术公告时应当向有关单位征集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发布。

发布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应当有新的替代技术。替代技术应当是技术公告中确定的技术领域、类别。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技术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定额,组织修编相应的标准图集。

第十三条 对节能减排、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在技术公告中一并发布并强制推广应用。

强制性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技术公告中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

(一)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各类专项试点、示范工程;

(三)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推广应用的建设科技成果,严格执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或者产品。

对技术公告限用和禁用的技术或者产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审查、监督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适宜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和产业化基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公告内容,适时组织推广会、演示会和展览会等,做好建设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建设教育培训的内容。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专业继续教育、职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时,应当将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科技成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获得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于获得知识产权的建设科技成果,其推广应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未按技术公告应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体系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领域内使用落后技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发布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的;

(二)收受相关单位礼物或者吃请的;

(三)对投诉举报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不执行强制推广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超越范围使用限制技术或者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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