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是为了担保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预付款的扣回要按进度款与总价的比例扣除,质保金按扣除后的进度款为基数扣除。 不太明白你说的“质保金”的性质,是预交的质量保证金呢,还是质量保修金,如果是预交的质保金,是先按进度返回后计算,如果是扣留...
不是的,预留金是招标人预留的一种资金,由招标人视工程情况确定(如设计图纸的深化程度等)。主要是政府项目设置预留金,政府项目多为财政拨款,设置预留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项目变更可能增加金额,以免工程结算时超...
本月应付工程款计算公式应该是2、(本月实际工程量*单价+零星用工工程款-预付款)*(1-5% )。因为零星工程也有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办法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 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 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 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 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年,最长不超过 2年,由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 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 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
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规范)
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 工程 概况 工程名称 中国 XXX营业办公楼工程 施工单位 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竣工验收时间 2016年 12月 13日 合同价款 8461091.00 元 竣工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 质保金 423054.55 元 整改认定时间 缺陷责任期 一年 我单位施工的 XXX营业办公楼工程, 已于 2013年 12月 13日通过竣工验收。 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出现任何因质量问题引 起的投诉及纠纷,现因缺陷责任期已满,特此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 望贵单位领导批准为盼!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 (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 (公章) 2017年 12月 15日
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一)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三)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竣工结算时,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B.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
C.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清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D.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可以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量保证金。选项D错在不应免除责任和义务。参见教材P290。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例如,5%)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缺陷责任期终止后,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