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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

《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是2013年10月1日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沈晖。

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基本信息

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作者简介

沈晖,女,1960年生,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和房地产法,现为中华全国律协建筑工程和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曾在《法学》、《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著有《房地产法的理论与实践》等。1983年7月进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从事审判工作,曾任民庭法官。1987年7月起任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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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图书目录

前言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结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结构

三、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的违法建筑范围

(二)主要研究方法

四、主要观点和创新点

五、相关文献综述

(一)境外违法建筑治理现状述评

(二)境内违法建筑问题研究现状述评

第一章违法建筑的基本问题

一、违法建筑概念的探究

(一)“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二词之辨

(二)违法建筑概念的法律界定

(三)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

二、对违法建筑的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之认定

(一)违法建筑的行为对象

(二)违法建筑的行为方式

三、违法建筑的种类

四、本章小结

第二章我国城市违法建筑治理的现状

一、城市违法建筑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违法建筑治理的立法现状

(二)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现状

(三)违法建筑治理的司法救济

(四)违法建筑发现渠道的社会协助

(五)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状况

二、城市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主要成因

(一)违法建造者主体的原因

(二)政府管理自身的原因

(三)公众参与力度不足的原因

(四)征收拆迁立法及补偿模式缺陷的原因

(五)监督问责机制缺失的原因

三、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违法建筑治理的经验借鉴

一、境外治理违法建筑的概况

(一)中国香港

(二)中国台湾

(三)新加坡

(四)德国

(五)美国

二、法律制度与经验的借鉴和评析

(一)立法细密、执法严格

(二)配置资源到位,确保工作高效

(三)明确各方职责,形成查处的强大合力

(四)市民监督,多方协作,业主自律

(五)加强宣传引导,管制与教育并重

(六)注重人本,合理变通

(七)市场运作,形成及时查处的高效机制

(八)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本章小结

第四章违法建筑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治理违法建筑基本原则的设计

(一)坚持属地管理与条块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自行拆除与强制拆除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无情拆违与有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宣传教育与社会各方协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治理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章的改革

(一)赋予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必要的制止权和强制执行权

(二)明确“违法建筑”和“物业管理区域”的法律界定

(三)解决适用法律的冲突、衔接问题

(四)制定早期介入和快速处置的法律

三、治理违法建筑执法机制的完备

(一)明晰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及其认定标准

(二)确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主体执行机制

(三)设立区、街道、居委三级管理及公检法联动的快速处置机制

四、《行政强制法》中强制执行违法建筑制度的健全

(一)强制执行违法建筑公告程序的完善

(二)强制执行违法建筑的模式思考

(三)建议在强制执行中引入执行和解制度

五、全方位监督问责机制的落实

(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健全

(二)司法监督制度的推进

(三)社会监督制度的创新

六、公众参与、社会协助的违法建筑治理机制之构建

(一)积极打造公众参与、企业协同的违建发现、查处平台

(二)努力培育控违、拆违的社会协助机制

七、本章小结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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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内容简介

《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从分析违法建筑的概念、违法建筑的分类等人手,以上海市违法建筑及其治理的客观现状为审视基点,对我国治理违法建筑法律机制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境外相关成功经验进行了剖析,探讨了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各种诱因,提出从健全立法、建立认定机制、确立责任主体、创新强制执行方式,以及严格监管问责制度、培育社会治理大环境诸方面完善我国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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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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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文献

对违法建筑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违法建筑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违法建筑问题的法律思考

格式:pdf

大小:301KB

页数: 3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因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屡见报道,也需要加强对深层次法律问题的思考,通过法治建设解决和化解当前社会矛盾,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本文从探讨产权制度、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违法建筑有所有权三个角度对拆迁问题进行法律思考。

城中村改造中农村违法建筑补偿法律规则的构建 城中村改造中农村违法建筑补偿法律规则的构建

城中村改造中农村违法建筑补偿法律规则的构建

格式:pdf

大小:301KB

页数: 5页

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在于彻底消除城中村与周边城区之间物质性和制度性障碍,涉及人口身份、土地产权和建筑规划的全面改造.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农村违法建筑的拆除和补偿,这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违法建筑处理的规定不能适应城中村改造的现实需求.对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的补偿,宜在遵循法律的大原则下,区分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和违法性质,区别对待.《土地管理法》颁布前的一律按合法建筑补偿,城中村改造公告出台后建成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的违法建筑,根据形成原因区别对待:用地供需严重失衡形成的违法建筑应给予适当的补偿;政府行为违法导致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对程序性违法建筑,可在罚款处罚后参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补偿,实质性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浙江省城市治理研究中心研究方向

1.城市发展与治理理论研究

本方向从理论层面对城市发展与治理进行研究,将城市治理纳入城市发展视野,探索以城市治理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城市有机更新”理论指引下,按照“总结经验—谋划战略—创新体制”的思路,重点研究城市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战略规划设想和治理体制机制。

本方向依托新世纪以来杭州城市发展与治理特别是“城市有机更新”的成功实践,以各级城市管理者深度参与的问题导向研究为基础,积极为浙江新型城市化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先后完成了《城市论》、《城市怎么办》、《城市学总论》等多部城市治理重要著作,在国内城市管理者和研究者中产生了广泛影响。

2、“城市病”形成机理与综合治理研究

本方向从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出发,关注城市发展的危机和挑战,追踪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城市病”,探寻城市发展的内在规律和预防、治理“城市病”的科学路径。

本方向在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征地拆迁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等领域,已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成果以及推进中的研究项目,成果转化和社会贡献突出。同时,每年围绕“城市病”开展优秀研究成果征集评选活动,奠定了在国内“城市病”治理研究领域的重要地位,为今后广泛的科研合作奠定了基础。

3、城市历史文脉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本方向以多学科视角研究城市历史文化,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历史城市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方法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实践为重点,探索新型城市化进程中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的路径和方法。

本方向在国内及亚太地区均具有开拓性。近年来已从杭州入手,编纂出版《杭州全书》近300种。与UNESCO共建世界遗产保护杭州研究中心(以HUL为特色方向),组建历史城市景观保护联盟(成员已达52家),发表《HUL保护杭州宣言》,发布年度《中国HUL保护发展报告》,举办年度文化遗产国际会议,提供培训、咨询服务,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文化遗产研究平台和“智库”。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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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内容简介

世界各国因行政体制、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等不同,形成水治理体制机制复杂多样,且往往与资源环境治理体制互相交织。在研究讨论水治理体制时,往往存在对国际经验随意裁剪、做简单化取舍、水和水资源概念混用、管理组织和机制不分等问题,导致一些发展演变趋势和内在规律难以厘清。

《水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分析了国际水治理机制体制经验,对我国水治理体制的概念、内涵、阶段特征等进行了研究,做了理论分析,得到了一些初步结论,提出了相关建议,供大家参考借鉴。

水既表现为单纯的H20本身,很多表现为水环境介质和水生态载体,具有资源特征、环境特征、生态特征,是生产之要、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治水的目标也表现在防治水旱灾害、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等社会经济功能的管理,也表现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等自然生态功能的管理。

正是这些复杂的多种内涵、多种特征、多种属性,使水治理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我国现在多部门分工负责的治水体制,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水的多重属性发展和功能管理。但我国水治理职责过分交叉破碎,且权责不对应、不匹配,对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不足。从国际趋势和客观规律来看,首先,基于治水目标导向的变化和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应从过多关注经济价值开发转型为很多多关注自然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监管。

其次,国际上日益强化综合管理。国际上流域委员会的形式,往往是高层理事会、协调委员会、多元共治协会(包括相关方和专家、民众代表)、执行机构(如英国水管局、法国企业化运作等)。而且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大部分国家流域委员会归环保部门监管、领导。这些委员会在理论上遵循的是综合管理机制(comprehensive management)而非一体化管理(integrated management),且综合管理在区域流域上均有不同形式(如美国国家环保局10个大区、州级地区水资源质量控制分区等),不能将分权决策的流域区域综合管理等同于流域委员会机构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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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制效率分析

构建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状况,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对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可以从治理机制的组合状况和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比较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从治理机制的组合与配置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机制是各种治理机制相互有机组合共同发生作用的结果。在既定的法律、经济和市场环境条件下,各种治理机制是否达到合理组合成为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如果我们把追求的治理目标(股东利益最大化)看成是一种效用目标,则公司治理体系的效用可以表示成各种具体治理机制的函数。然而公司治理体系的效用并不是体系中各种治理机制的简单相加,在不同的法律、经济和市场环境条件下,各种治理机制要素发挥的作用和贡献度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治理机制之间还存在着冲突。这就意味着一个公司治理体系并不是包含的治理机制越多越好。在经济学中有“帕累托最优”这一表示资源配置效率的概念,这里也可以用在衡量公司治理机制上面。如果在一个公司治理体系中,不能通过改变各种治理机制要素的组合,使得至少一个利益相关主体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同时又保证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效用水平不会下降,那么我们就称这个公司治理体系具有帕累托治理效率。

从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对比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治理体系的构建还是治理机制的运行,都需要花费成本,当然,也应该取得收益(比如,减少了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了企业的价值等),我们称之为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体系下发生的与公司治理活动有关的所有成本,包括代理成本、激励成本、决策成本和治理体系的维护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担保支出以及剩余损失的总和。剩余损失是指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之间出现偏差而导致的效用水平的下降。激励成本是指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货币性报酬与非货币性奖励的总和,包括薪酬、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决策成本包括开会讨论、董事会讨价还价等发生的成本。治理体系的维护成本指维持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所发生的支出。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考察,可以认为最优的公司治理效率是以最小的治理成本取得最大的治理收益。我们可以用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比值来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比值越大,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高,反之则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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