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因行政体制、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等不同,形成水治理体制机制复杂多样,且往往与资源环境治理体制互相交织。在研究讨论水治理体制时,往往存在对国际经验随意裁剪、做简单化取舍、水和水资源概念混用、管理组织和机制不分等问题,导致一些发展演变趋势和内在规律难以厘清。
《水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分析了国际水治理机制体制经验,对我国水治理体制的概念、内涵、阶段特征等进行了研究,做了理论分析,得到了一些初步结论,提出了相关建议,供大家参考借鉴。
水既表现为单纯的H20本身,很多表现为水环境介质和水生态载体,具有资源特征、环境特征、生态特征,是生产之要、生命之源、生态之基,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治水的目标也表现在防治水旱灾害、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等社会经济功能的管理,也表现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等自然生态功能的管理。
正是这些复杂的多种内涵、多种特征、多种属性,使水治理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我国现在多部门分工负责的治水体制,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水的多重属性发展和功能管理。但我国水治理职责过分交叉破碎,且权责不对应、不匹配,对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不足。从国际趋势和客观规律来看,首先,基于治水目标导向的变化和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应从过多关注经济价值开发转型为很多多关注自然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监管。
其次,国际上日益强化综合管理。国际上流域委员会的形式,往往是高层理事会、协调委员会、多元共治协会(包括相关方和专家、民众代表)、执行机构(如英国水管局、法国企业化运作等)。而且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大部分国家流域委员会归环保部门监管、领导。这些委员会在理论上遵循的是综合管理机制(comprehensive management)而非一体化管理(integrated management),且综合管理在区域流域上均有不同形式(如美国国家环保局10个大区、州级地区水资源质量控制分区等),不能将分权决策的流域区域综合管理等同于流域委员会机构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