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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我市印发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简称《办法》),于2018年12月23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我市已于2015年10月8日制定出台了《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62号)(简称原办法),对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改善老旧社区居住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经过三年时间的施行,市民群众对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根据政策实施反馈情况进行修订。
《办法》是在《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62号)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是针对原办法中部分不够清晰的条文予以细化,并结合实际增加一部分条文,为新出现的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主要是明确了《办法》出台的依据及背景,适用范围、管理规范、相关单位职责要求等。明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要求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小区应与“三旧”项目改造同步进行,单独加建电梯不符合“三旧”改造成片进行的原则要求,将适用范围由5层及以上既有住宅调整为4层及以上既有住宅。
第二章为加建电梯条件,共四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土地要求、征求业主意见的基本要求、计算方式等。
第三章为协商协调机制,共三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明确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调解方式、规范业主之间需要达成的书面解决方案
第四章为申请程序,共二十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在申请单位、行政许可、方案设计、公示、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备案、电梯安装及检验、竣工验收、验收及维修保养等工程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为资金筹措,共两条。主要是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资金筹措渠道及相关安排、财政补贴相关要求。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是明确阻挠、破坏加装电梯施工的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业主协商不成后的解决方式、明确违反规定加建电梯的处置办法。
三、其他的重点内容
(一)适应新要求,调整新办法适用范围。中山市开展新一轮的“三旧”改造工作,部分加建电梯的旧小区已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这部分小区的加建电梯项目应与“三旧”改造一并开展,不适宜单独开展加建电梯活动。所以在适宜加建电梯的旧楼剔除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小区。同时考虑到加建电梯的需求,进一步将适宜加建电梯的范围扩大,由原办法要求的5层及以上调整为4层及以上。
(二)增加财政补贴条款。对加建电梯进行财政补贴,推动电梯加建工作的开展是群众比较关注的一个方面。本办法提出设立中山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经费。明确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业主中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市财政按该业主应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全额给予补助。旧楼加建电梯申请财政补助的,由旧楼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相应的旧楼加建电梯财政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纳入我市“三旧”改造范围内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具有合法产权的单元式住宅。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申报加建电梯的住宅楼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予以协助和沟通协调。
第二章 加建电梯条件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所使用的土地,应当在原建筑区域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建筑区域是指建筑物原土地证确定的土地范围,已依法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区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元。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加建电梯所在建筑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加建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建电梯占有土地超出申请人用地权属范围的,应当取得相关土地权属人书面同意意见。
建筑区域范围内,部分单元加建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本款所指单元按栋独立计算。
第八条 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形成同意加建电梯决定时,业主同意加建电梯的决定应当包括同意加建电梯意向、加建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使用土地等内容,以及对利益受损害业主进行补偿的协议。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协商协调机制
第十条 拟加建电梯的业主应当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现场及主出入口位置予以公示,征询其他业主的意见,公示的相关费用由拟加建电梯的业主分担。
第十一条 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对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予以统筹和指导,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相关业主还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加建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加建电梯的使用、管理办法及电梯维护保养方式、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加建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的分摊、登记办法和电梯设施的登记办法。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建电梯的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城乡规划、建筑施工、消防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核实验收、告知备案、检测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既有住宅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的,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测试并编制鉴定文件,作为设计的补充依据。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业主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拟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现场、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过程中,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因其他原因进行修改后有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征询建筑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加建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业主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业主提出的加建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中通风、采光、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业主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办理建筑施工图审查手续,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装电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施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过程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加建电梯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加建电梯工程项目,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加建电梯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业主应当在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十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
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出资业主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业主可以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业主关于增加建筑面积和电梯设施产权登记约定的书面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或者约定对加建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和电梯设施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并共同申请将增加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增加建筑面积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并将增加的电梯设施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
(二)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未就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业主申请将增加建筑面积和电梯设施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对业主公摊部分面积不作调整;
(三)政府直管公房加建电梯的,按照公房管理需要对增加建筑面积和电梯设施进行产权登记。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权利人未就增加建筑面积和电梯设施产权登记提出申请的,暂不予登记。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三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和维修资金:
(一)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加建电梯。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资金来源,业主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通过上述渠道筹集的电梯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立中山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经费。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业主中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市财政按该业主应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全额给予补助。旧楼加建电梯申请财政补助的,由旧楼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相应的旧楼加建电梯财政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加建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阻挠、破坏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加建电梯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业主认为因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补偿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循法定途径解决。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建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6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市城乡规划局承担。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改。
、引言 随着社经济发展水平普遍提高住宅要求逐步经济型向康型发展 改善 提高现居住水平广居民迫切需求由于历史原海量 宅没电梯随着龄化社提前既住宅增设电梯问题越越引起民众(特别居 住电梯楼 房居民)关注 ...
一般来讲,在一楼是不交电梯费的,而电梯费一般是含在物业管理费之中的,所以你的物业管理费的单价(一般按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算)应该要比其他楼层的低 房屋大修基金是要交的,因为大...
电梯费用是按单元 楼层 户数来计算的。对一层业主不收取电梯费用,从二层起价,相对来说楼层高缴纳的电梯费用也相应由比例高一些的。具体还要看你家单元内每个楼层几户人家共几层楼,才能计算的。国家有规定有格式...
中山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出台11月8日实施
2015年10月15日,中山市政府出台《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对比两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加建电梯的条件、费用筹集、审批步骤等核心问题上变化不大。
中山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出台11月8日实施
2015年10月15日,中山市政府出台《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对比两年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加建电梯的条件、费用筹集、审批步骤等核心问题上变化不大。
成都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产权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
第三条 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各区(市)县规划、建设、房管、质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各区(市)县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采取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方式支持加快办理。
第五条 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六条 既有建筑电梯增设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第一步:业主协商并开展评估;第二步:公示公证;第三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申请施工许可;第五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应由该多层住宅的原设计单位承担,原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首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同意,同时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小区总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小区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致同意;
(三)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
(四)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住户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
4.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内容由建设单位在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全体业主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建设单位属于委托性质的应附全体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满足第九条第(二)项条件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书面意见;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
(五)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七)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的公示公证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也不适用于《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取得规划许可后,由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向消防部门申办消防设计备案。
第十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之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联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增设的电梯归该单元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宁政规字〔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6〕1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六项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政策和计划拨付资金。”删去第七项。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的原则,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三)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四)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者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当继续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协商,并形成记录。协商情况应当在公示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加强规划许可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增设电梯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手续。”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结果向建设部门报备,涉及防空地下室改造的,还应向人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监管。”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江北新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查处不按标准规范设计、不按图施工、弄虚作假等行为。具体规定由市房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修订稿)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遵义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的房屋。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由各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办理,相关部门应按照优化流程的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增设电梯: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二)达不到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或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增设电梯将使其与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
(四)房屋结构安全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房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可以同意增设电梯的房屋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所在社区、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作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单位。鼓励和支持业主委托第三方作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房屋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
(二)公示;
(三)申请房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委托对房屋增设电梯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办理施工报备;
(五)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监督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对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该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评估和设计原则上由该房屋的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原建设设计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房屋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应当经该房屋单元或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其他单元楼栋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与受影响的其他单元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用地应在该房屋所属用地红线内,但建设用地超出房屋所属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当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五)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管理维护主体的确定;
4.电梯安全运行应急管理方案。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应由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在房屋增设电梯所在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以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为建设单位的,应提供相应业主的居民身份证、住宅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委托建设单位的,还应当出具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应业主书面委托书;
(二)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相应书面意见;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的书面材料;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中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六)本办法第十条中所列内容的公示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在通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并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质量监督、国土资源、供电、人防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报备,报备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电梯安装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过程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装之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同时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相关义务,依照《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增设电梯归该房屋单元出资业主共有,不办理产权和土地登记手续。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造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遵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