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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审查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章 决算审查批准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是指市本级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径预算,包括市级的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预算草案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决算草案编制、预算决算公开、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情况编制市级预算草案。
第七条 公共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基金预算支出根据基金预算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根据企业利润预测数、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等预测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编制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调研市级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汇报,对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预算中涉及的事项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预算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 日前,按照《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向财经工委提交有关预算的初步审查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初步审查材料10日内,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财经工委可以在初步审查会议前进行以调研论证为主要方式的预先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10日前,将市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等材料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由大会代表团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市级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代表在审议市级预算草案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采用专题审议方式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在举行专题审议会议时,专题审议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举行预算审查会议。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回应和解答。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市级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审查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上一期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本期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市政府关于保证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议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市级预算草案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 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本级各部门预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由市政府组织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支出用途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国资、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 7月或8月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举行30 日前,将上述报告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政府应当在会议举行20 日前将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上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对支出预算追加数额超过年初预算30% 的项目,市政府应当列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追加的原则,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社会保险基金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动带来的预算调整,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调整,调整结果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预算调整方案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决议获得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赞成,预算调整方案方能通过。
第五章 决算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终结后,市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7月或8月,将上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
第三十四条财经工委结合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经工委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代表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或视察;对市级决算涉及的事项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经工委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就审计有关问题产生原因、整改计划和措施等内容准备书面材料,在会议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市级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4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经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市政府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市级预算决算,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密部门和涉密事项按规定程序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十条 市级预算决算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决算后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应逐步细化。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财经工委负责对市级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监督各区办事处预算的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涉及市级预算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报送。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经工委对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实时在线监督,也可以根据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关注的问题,通过专项跟踪监督、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可以采取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时提出约见负责人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予纠正:
(一)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级预算草案、市级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追加支出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财经工委报送市级预算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批复的各部门预算、批复的各部门决算、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预算审查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开展视察、调研、专题审议等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出纠正的意见建议;
(二)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文督办;
(三)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退回重编或补充提交,限时报送;
(五)向市政府通报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责成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火炬开发区和各区办事处的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市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限制和干涉招标公告发布的地点,一定要保证招标公告传播得更广泛。中国电力招标网只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行业的招标采购信息,保证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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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1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管理, 规范、统一项目设计预算 的编制要求、内容、方法和表现形式,提高项目设计预算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根 据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 的编制。 第三条 项目设计预算是项目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编制项目设计的同 时,必须编制项目设计预算,在项目设计书中以独立章节编写。 第四条 项目设计预算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中国地质调查局印发的 结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编制。 第五条 项目设计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组成。 第六条 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工作地区基本条件;预算编制依据; 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七条 按地质调查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预算表分甲、乙两类。 甲类预算表适用基础调查计划、矿产资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现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社会各方面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提出的意见共计42条。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区人大、区财政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率法制委、法工委赴闵行区虹桥镇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镇人大及镇财政所的意见和建议。6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 主要修改情况
(一)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职权。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职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预算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预算审查方面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即: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人大财经委行使初步审查职权;预算工委协助财经委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预算法对其他专门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从建立内部协同工作机制出发,规定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其联系部门的预算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经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有利于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为此,经与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共同研究,建议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 在已对财经委预算初步审查职权作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删除条例草案第五条财经委“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2. 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并由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汇总研究后,纳入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同时将该条移至第六条后,系统规定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3. 考虑到条例草案第九条对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同工作机制已作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编制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等工作由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并由其汇总各方意见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反馈更为适当。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 关于乡、镇预算的审查监督。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大和市、区人大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不完全相同,建议对乡、镇预算审查监督是否适用本条例予以研究。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部分区在乡、镇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方面已经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但条例草案对此并未予以充分体现。还有的基层同志提出,条例草案中对市、区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分别作了时限规定,建议对乡、镇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限也作进一步要求。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乡、镇预算作为一级政府预算,和市、区预算一样,属于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且预算法对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权也作了规定。为此,建议将乡、镇预算的审查监督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乡、镇人大不设置常委会,其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权与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确有差异,且各个乡、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式也不尽一致,建议条例除对乡、镇人大开展预算审查作必要的统一规定外,授权各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做到刚性约束和灵活操作相结合。为此,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如下修改:
1. 在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采取的方式予以明确,即:“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情况汇报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
2. 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乡、镇人大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的规定,即:“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邀请专家共同参与、跟踪本级政府、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 增加一条授权条款,作为第五十条,即:“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4. 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分别增加乡、镇财政部门提交材料的时间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三) 关于预算审查意见。有的方面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区人大财经委在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对实现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较为原则,建议予以细化。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对审查结果报告中相关内容作适当细化,有利于增强法规的操作性,为此,建议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将该部分内容修改为:“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 关于预算联网监督。有的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已经明确提出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有利于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全国人大已经对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提出了总体规划和要求,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政府应当加强财政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完善财政、税务等部门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二、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关于重大财政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点支出的界定。有的委员建议,对重大财政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重大支出等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本市各区以及各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同,确定的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也有差异,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时,各级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于重大财政政策和重大财政收支政策,在本市实践中,重大财政政策一般由市、区政府制定发布,重大财政收支政策由市、区财政部门制定发布。考虑到国家和本市目前对重大财政政策和重大财政收支政策没有明确界定,有待进一步探索,为此,建议本条例对此不作具体规范。
(二) 关于乡、镇人大对乡、镇集体资产的监督。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本市乡、镇集体资产规模庞大,建议条例对乡、镇人大是否可以对乡、镇所属集体资产进行监督予以明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乡、镇所属集体资产不属于政府预算范围,不宜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依法开展对乡、镇所属集体资产的监督。
(三) 关于接受专项转移支付是否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在基层调研时有的同志提出,乡、镇政府接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会影响到政府财政收支,建议对该类情况是否纳入预算及调整程序予以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预算法明确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但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市、区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为此,建议条例对此不作重复规定。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100433B
今年(2019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财政转移支付预算、环保专项资金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四个专项报告,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这是记者从3月25日召开的《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的。当天会议通报了《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关情况,开展了条例学习体会交流,并研究部署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指出,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权,进一步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是中央的新要求、人民的新期待和现实的新需要。近年来四川财政取得了长足发展,四本预算全面构建,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去年(2018年)全省四本预算支出近1.78万亿元,如何监督政府管好用好规模庞大的预算资金,将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并发挥其在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的应有作用,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细化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开展学习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各有关方面的预算法治意识;要抓好贯彻实施,努力提升依法履职、依法理财水平。
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