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审查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章 决算审查批准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七章 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是指市本级政府所有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全口径预算,包括市级的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预算草案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方案编制、决算草案编制、预算决算公开、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本年度收支预测等情况编制市级预算草案。
第七条 公共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清晰反映基金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基金预算支出根据基金预算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根据企业利润预测数、产权转让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等预测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编报格式和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编制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 (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调研市级预算编制情况,听取市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汇报,对下一年度的预算安排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资金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预算中涉及的事项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预算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 日前,按照《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向财经工委提交有关预算的初步审查材料。
第十三条 财经工委应当在收到预算初步审查材料10日内,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市政府有关部门。财经工委可以在初步审查会议前进行以调研论证为主要方式的预先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10日前,将市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等材料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由大会代表团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市级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代表在审议市级预算草案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可以采用专题审议方式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在举行专题审议会议时,专题审议涉及的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举行预算审查会议。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回应和解答。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市级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审查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对上一期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本期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市政府关于保证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关于市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由大会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议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市级预算草案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 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本级各部门预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由市政府组织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支出用途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国资、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 7月或8月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举行30 日前,将上述报告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市政府应当在会议举行20 日前将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上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财经工委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对支出预算追加数额超过年初预算30% 的项目,市政府应当列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追加的原则,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社会保险基金因社会保险政策变动带来的预算调整,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调整,调整结果报财经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工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预算调整方案提出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决议获得全体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赞成,预算调整方案方能通过。
第五章 决算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终结后,市政府应当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并在每年7月或8月,将上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30日前,向财经工委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
第三十四条财经工委结合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经工委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以组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代表对有关事项进行调研或视察;对市级决算涉及的事项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经工委关于市级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审计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就审计有关问题产生原因、整改计划和措施等内容准备书面材料,在会议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市级决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财经工委备案。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4个月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经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市政府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市级预算决算,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的预算决算。涉密部门和涉密事项按规定程序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不予公开。
第四十条 市级预算决算在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决算后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应逐步细化。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财经工委负责对市级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监督各区办事处预算的执行。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涉及市级预算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向财经工委报送。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询问、质询、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经工委对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实时在线监督,也可以根据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关注的问题,通过专项跟踪监督、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代表可以采取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视察时提出约见负责人等方式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予纠正:
(一)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级预算草案、市级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追加支出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等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期限、内容向财经工委报送市级预算草案或草案初步方案、批复的各部门预算、批复的各部门决算、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预算审查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四)不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开展视察、调研、专题审议等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出纠正的意见建议;
(二)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发文督办;
(三)约谈单位负责人;
(四)退回重编或补充提交,限时报送;
(五)向市政府通报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责成市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火炬开发区和各区办事处的公共财政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市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查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