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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提供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章的《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和本人填写的《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可凭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银行卡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
3、委托本单位经办人代办提取的,需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公积金支取,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内。
代办人提供经公证处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人与受托人同时在中心现场办理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可以领取现金支票。
提取条件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1,离,退休 |
离退休证或批准离退休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
《自谋职业证》,《失业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
4,出国,出境定居 |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在本市就业 |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6,异地调动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
户籍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原件和复印件、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公证处出具有,继承权,的,《公证书》,原件, |
8,购买商品房 |
购房合同和不少于净房款20%首付款税务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9,购买二手房 |
房屋所有权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10,购买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 |
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家庭成员)证明、购房地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保缴存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全额税务发票(或首付款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税单原件和复印件。 |
11,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 |
,拆迁安置,协议或危房改造协议和房屋差价结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
1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私人建房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建房预算清单。 |
13,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
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大修工程预算单,由中心派员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
, 14,已全部还清,住房贷款 |
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系统自行核实;偿还商业贷款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贷款还清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15,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
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还款明细 |
16,支付房租 |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租房合同、发票。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租房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
1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 |
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原件和复印件 |
18,本人或配偶,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
19,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
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并集体研究认可后才能提取。 |
提取条件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户籍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原件和复印件、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购房合同和不少于净房款20%首付款税务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家庭成员)证明、购房地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或社保缴存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全额税务发票(或首付款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税单原件和复印件。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私人建房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建房预算清单。
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大修工程预算单,由中心派员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系统自行核实;偿还商业贷款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贷款还清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租房合同、发票。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租房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并集体研究认可后才能提取。
1、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根据职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并由本人签名。
3、持《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单》和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所需证件资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4、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给予办理并开具现金支票或划入提取人银行卡。
5、提取人凭有效身份证、中心出具的现金支票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营业网点取款。
一、舟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指南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可提取额:其房产共有人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建修住房总价款(费用),一般以百元为单位。 证明资料和时效: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住房公积金专用章) 3、单位同时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且收款单位开户行相同的还需提供《贵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具体情况,还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职工购买商品房须提供的资料 (一)购预售房; (二)购现房; 1 、购房合同原件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售房位公章 3 、购房收据
住房公积金提取
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石公管委【 2014】3 号)、《石家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补充规定》 (石公管委【 2015】10号) 三、申请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工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