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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第一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第二章相关配套规定第二篇政府机构节能管理与创建节能型机关掇述第一章政府机构节能宣传造势第二章制订部门和岗位职责第三章实施节能产品采购制度第四章执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第五章强化监督管理,创建节能型机关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三篇政府采购与节能产品采购清单制定第一章采购的原则与实施第二章采购的配套措施第三章节能产品清单的管理第四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制定第四篇政府机构节能量化管理第一章制定节能规划第二章实施能耗分项计量管理第三章做好能耗统计工作第四章力日强能耗定额管理第五章认真做好节能监督与检查第五篇政府机构节能运行管理第一章建筑围护结构第二章照明和电力系统第三章空调系统第四章水资源节约方式第五章供热系统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利用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六篇政府采购基础知识第一章政府采购概论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宗旨和原则第三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基本流程及监管要点第五章政府采购制度与规范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第七章政府采购信息及统计处理第八章电子采购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七篇《采购人政府采购产品制度的通知》与配套规定第一章《采购人的概念及工作职责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产品制度的通知》第八篇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第一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及分类第二章集中采购机构第三章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救济事项的处理第五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检查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九篇供应商政府采购第一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概述第二章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三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机制第四章供应商的诚信建设第十篇能效标准标识与节能产品认证评价第—章重点耗能产品节能概要第二章重点耗能产品节能背景第三章研究分析方法简述第四章中国重点耗能产品节能潜力分析第五章能效标准与标识节能的宏观影响第六章推进能效标准与标识的政策建议最新审计机关创建节能型机关方案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及清单制定规范实务全书第十一篇建筑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设计选用评价第一章外啬产品设计选用与企业名录及联系方式第二章楼地面产品设计选用与企业名录及联系方式第三章门窗、幕墙产品设计选用与企业名录及联系第十二篇电器节能产品采购评价第一章电冰箱的采购第二章空调器的采购第三章电热水器的采购第四章计算机的采购第十三篇环境保护设备选用评价第一章节能型燃煤锅炉第二章新型燃油燃气锅炉第三章电及电热膜加热器、锅炉及取暖系统第四章无公害型能源(风能、太阳能等)及附属设备第五章节能型高效换热设备2100433B
作 者:本书编委会出版社:规 格:精装四卷版 本:2008年2月开 本:16开 定价:¥828.00
现价:¥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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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市审计局加大审计力度,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我们咨询公司做过的结算也要审,说必须经审计才可结算。 而且不是资金审计,连造价也要审,说是只有他们审过才有效, 不知他们是不是有依据,我们做过的...
这要看你的是什么设备,有些设备在环保清单里是没有的,好像空调,只有节能没有环保.如果可以当然两个都有就更好,如果条款非星号条款的话只会拿不一满分而已
LED显示屏是现在市面节能且寿命长的产品。如果政府部门有户外大屏显示需要,那么led显示屏肯会上采购清单的。强力巨彩光电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审计机关全程监督
近日,五大连池市政府采购办对全市乡村中小学校冬季取暖用煤1334吨进行了公开招标,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招标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参标单位资质、招标程序等进行了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经专家评委的认真评审及测算下,评出了中标单位,中标金额504000元,低于本市冬季取暖煤市场价格10%以上,有效节约了财政资金。
扫除地方审计机关监督盲区
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多年来,在维护财经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温家宝总理指出,"审计已成为保证政府决策、依法行政和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重要手段;成为保证把国家和人民的钱管好用好的一个重要关口;成为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
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泛指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都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审计机关是审计制度的核心,是各级政府用以实行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的常设机构。设立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是实行现代管理和监督财政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制的一项重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一)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二)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的报告;(四)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业务时,如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规定、决定和指示执行。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行政公署专员、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能够顺利地履行其职责,《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相应的权限,这些权限主要有: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