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审计机关泛指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都是本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和职能部门。审计机关是审计制度的核心,是各级政府用以实行财政经济管理和监督的常设机构。设立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是实行现代管理和监督财政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会主义财政经济法制的一项重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条例》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下级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审计工作的下列资料:(一)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二)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重要的审计调查报告以及统计报表;(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的报告;(四)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业务时,如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规定、决定和指示执行。
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行政公署专员、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