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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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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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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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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文献

2019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2019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2019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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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日期: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 企业类型 大○中○小○微 ○ 行业分类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 无○ 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 专职 兼职 劳动者总人数 职 业病 累 计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粉尘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 总人数: 化学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其他 有○ 无○ 接触人数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布 情 况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 (可重复 ) 接触人数(不重复) (作业场所 1) ⋯ (作业场所 2) ⋯ ⋯ ⋯ 合计 填表说明 1. 【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 2. 【变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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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必要性 关键词:不适应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 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 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 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关键词:过于频繁 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 害每年申报一次”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 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 但在具体 实施过程中发现, 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 职业病危 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每 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 作负担。 关键词:内容较多 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 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 基层安全监 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 原来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其他说明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报。

附件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略)

附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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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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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该条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78号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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