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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1月29日由财政部、水利部以财农〔2011〕463号印发。《办法》共19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从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

对东部地区中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县,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实行与地方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一定比例挂钩奖补激励机制。中央财政视财力可能,加大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云南省、甘肃省、四川省、青海省等4省藏区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实施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重点支出。

(一)人工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维修养护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所需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机械使用费:是指实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四)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于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根据当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规模,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上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的一定比例挂钩测算,商水利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并抄送省级水利部门。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报财政部、水利部。

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的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通过的,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将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审批。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上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水利部、财政部。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当年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略)

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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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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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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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通许县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通许县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通许县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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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 2017 年中央财政补助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编号:豫通财工程竞争性谈判( 2017) 081号 采 购 人:通许县水利局 代理机构:河南万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2 / 24 目 录 第一章谈判公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章谈判须知 3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谈判须知前附表 3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一、总则 5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二、招标基本情况 5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5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6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五、谈判机构 8 茕桢

如何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如何编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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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45号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水利部、财政部水办[2004]307号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县(市、区)级水利部门(或其所属水管单位)管理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包括经常性的养护维修、大修和抢修。不包括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上一年度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按比例挂钩,实行奖补激励机制。加大对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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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申报程序

第六条 每年12月1日前,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填列当年的《XX县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情况表》(附件1)及下年度中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县级财政当年安排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资金文件和经县级人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文件,经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控制指标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照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安排维修养护资金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下达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填报《XX县(市、区)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表》(附件2),于5月31日前报送所在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市(州)财政、水利部门审核后,填报《XX市(州)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于6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市(州)财政部门及同级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市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的《XX市(州)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于每年6月20日前等额编报当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文件,并填报当年《湖北省XX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表》,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条 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批复,并由省财政厅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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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央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及水利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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