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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
2 职业健康监察服务的组织 3
3 职业健康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6
4 法律、法规的执行 6
5 咨询与信息告知 7
6 酌处权 8
7 对研究与立法的贡献 9
8 执法权 10
8.1 确保独立性 11
8.2 进入工作场所和开展质询不受限制 11
9 执法操守 12
9.1 保守专业秘密 12
9.2 企业中无个人利益 12
10 职业卫生和健康专业人员的伦理准则 13
11 应具备的知识 14
12 职业健康监察的类型 15
12.1 例行监察 16
12.2 定期监察 17
12.3 特殊监察 18
12.4 联合监察 18
13 监察前与监察期间的沟通与交流 19
13.1 监察通知 19
13.2 与管理层接触 20
13.3 与劳动者接触 21
14 职业健康监察员与工厂医务官、健康与安全部门接触 22
15 评估健康与安全条件 22
16 工作条件 23
17 工作厂房建筑与环境因素 23
18 职业性有害因素 24
19 工作组织 30
20 卫生设施与福利设施 31
21 工伤与急救 31
22 预防性健康体检 32
23 特殊类型的劳动者 33
23.1 未成年劳动者 33
23.2 女性劳动者 33
23.3 年长劳动者 34
23.4 残疾劳动者 34
23.5 接触特殊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 35
23.6 流动劳动者 36
24 职业健康监察员与职业健康机构 37
25 特例 38
25.1 小型企业 38
25.2 农业企业 39
25.3 矿山 39
25.4 新建工厂 40
25.5 对邻近地区有危险或有毒的工厂 42
26 监察后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42
27 附带活动 43
27.1 调查 44
27.2 统计 45
27.3 专著 47
27.4 报告 48
27.5 专家意见与仲裁 49
28 国际劳工组织与职业健康监察 50
28.1 国际基本标准与基本原则 50
28.2 与医学监察有关的其他国际劳工组织健康和安全公约及建议书 52
附件1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55
附件2 第164号建议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建议书 61
附件3 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 67
附件4 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 71
附件5 第81号公约: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 78
附件6 第81号建议书:劳动监察建议书 86
Table of Gontents
1 Introduction 1
2 0rganis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s 3
3 Main responsibilities of occupational health inspector 6
4 Enforcement oflaws and regulations 6
5 Advice and information 7
7 Contribution to research and the development oflegislation 9
8.1 Guarantees ofindependence 11
8.2 Unrestricted access to places of employment and power to conduct
9 0bligations 12
9.1 Professional secrecy 12
9.2 Absence of personal interest in undertakings 12
10 Code of ethic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professionals 13
11 Knowledge called for 14
12 Type ofinspection 15
12.1 Routine inspections 16
12.2 Periodic inspections 17
12.3 Special inspections 18
12.4 Joint inspections 18
13 Contacts before and during inspection 19
13.1 Notice ofinspection 19
13.2 Contacts with the management 20
1 3.3 Contacts with the workers 2 1
14 Contacts with the plant medical officer and the health and safety
15 Evaluation of health and safety conditions 22
16 Condition of work 23
17 Work premises and environmental factors 23
18 0ccupational hazards 24
19 0rganization ofwork 30
20 Sanitary installations and welfare facilities 31
21 0ccupational injuries and first aid 31
22 Preventive medical examinations 32
23 Special categories ofworkers 33
23.4 Handicapped workers 34
23.5 Workers exposed to special hazards 35
23.6 Migrant workers 36
24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inspector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 37
25.1 Small scale enterprises 38
25.2 Agricultural undertakings 39
25 .3 Mines 3 9
25.5 Plant that is dangerous and toxic to the neighbourhood 42
26 Measures to be taken after the inspection 42
27 Subsidiary activities 43
27.5 Experts opinions and arbitration 49
28 The ILO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inspection 50
28.1 International basic standards and principles 50
28.2 0therILO safety and health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relating to occupational health inspection 52
Appendix l Convention concerning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nd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1981 (No 155) 5 5
Appendix 2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nd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1981 (No 164) 61
Appendix 3 0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 Convention, 1985 (No 161) 67
Appendix 4 0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 Recommendation, 1985 (No 171) 71
Appendix 5 Labour Inspection Convention, 1947 (No 81) 78
Appendix 6 Labour Inspection Recommendation, 1947 (No 81) 86 2100433B
《职业健康监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英文工作文件,描述了劳动医学监察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探讨了从最初以保护接触有害因素的劳动者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场所医学监察到今天旨在保护全体劳动者健康的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察的完整发展变化过程。同时,该文件将职业健康监察的内容、职责、功能、机构设置、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总结,并以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法律文书和有关规定为基础,阐述了在工作场所实施职业健康监察有关要求的法理基础和规定。对于劳动卫生与职业病以及职业健康相关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医学教育等人员,该文件既可作为专业工具书和研究工作的重要文献,也可作为培训教材使用。
不能长期处于一个超过90分贝的环境中
看看合不合你的法眼
一、准确把握效能监察的定位和目的要搞好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首先应当把效能监察在企业中的定位搞清楚,把效能监察的目的搞清楚。对定位、目的认识不清,工作就很难规范。从现代企业制度的角度分析,企业效能监察不属...
职业健康培训
安开项目部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主题 职业病防治 主持人 王子夫 地点 工地会议室 时间 参与人员 工地所有人员 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危害来源; 3、职业危害后果; 4、防护方法; 培训效果 根据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可能 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业病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 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 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 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 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 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 条件,高低气压,噪声 ,振动,微波, X 射线,γ射线,细菌接触粉尘,霉菌; 长期强迫体位操作 ,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 ,一般将这类职业 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 二、职业危害因素来源
职业健康实施监理细则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审批: 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一 月 目 录 1、编制的目的 2、适用范围 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3.1 环境目标 3.2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4 建立组织机构 5、制定岗位职责 5.1 小组职责 5.2 小组的分工职责 6、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6.1 施工现场 6.2 办公区、生活区 1、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 通过我们的行为控制和影响相关 方,使其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施工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 使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工作做的更好。 2、适合范围 适用于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必 要的劳护用品、考核评价等 方面的控制管理工作 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3.1 环境目标 3.1.1 施工环境目标 (
职业健康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定义有很多种,最权威的是1950年由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职业委员会给出的定义:
职业健康应以促进并维持各行业职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最好状态为目的;并防止职工的健康受工作环境影响 ;保护职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职工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2100433B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部是最高监察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所在地区和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监察机关领导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机构设置
监察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四人,定期召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及全国监察机关的重大事项。监察部部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监察部下设23个职能部门,其中:负责工业能源、经济监督、科教文卫、农林交通、政法新闻等中央国家机关监察司5个;负责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监察司4个;综合部门14个,包括办公厅、监察综合、案件审理、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访举报、执法监察、人事管理、理论研究等。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在国务院所属部委和直属机构共50个单位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没有派驻的单位,设立了内部监察机构。(详情请参阅《应用写作》杂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并加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